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权力介入及其行政法规制(一)(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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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权力介入及其行政法规制(一)论文关键词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权力介入立法冲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听证制度论文摘要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是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重庆钉子户”事件法律分析为例,可以看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立法不完善和制度设计不合理。由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即涉及到公法,又涉及私法领域,同时它又具有鲜明的公权力色彩,牵涉到很多行政法上的问题,其本身有一定得复杂性,因此这个问题还需要很深的法理探讨,本文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就该问题的行政法学现状进行一些讨论2007
2、年4月2日,备受瞩目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那像孤岛一样耸立多日、被赋予多重意义的“标志性”房屋随即在挖掘机的轰鸣中倒塌。至此,广受关注的“最牛钉子户”事件落下帷幕,但这个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停止。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安土重迁”是一个影响了中国人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观念,中国人追求安居乐业,不到万不得已不愿轻易搬迁,房子,是中国人观念里非常重要的一个东西。而当房主的房屋所有权与公共利益、城市的规划建设或者开发商的某些商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就出现了社会中一种并不少见的现象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往往由于补偿或者安置工作等问题,出现“钉子户”。那么,如何定性城市
3、房屋拆迁?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公权力在其中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公权力介入后如何做到从行政法角度保证公正等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性质及其实行程序中公权力介入概述城市房屋拆迁,到底属何种性质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还是二者兼具?对此有各种倾向和争论,大部分的观点认为是两者兼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倾向于是民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其中的准许、裁决、强制拆迁又是明显的行政行为。一些学者将拆迁定义为: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由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现有城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从这个定义看
4、行政色彩居多,因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的拆除权并不仅仅基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愿协商达成的民事合意产生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公权力的介入,在其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1、拆迁计划管理2、拆迁人从政府处得到土地使用权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拆迁4、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5、协议不成,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裁决6、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复议和诉讼7、进入强制拆迁。这个过程中,从拆迁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就有公权力的进入了。被拆迁人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却是在使用国有的土地。由此,房屋拆迁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这个过程是通
5、过国家先从被拆迁人处收回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再转移给拆迁人来完成的,是一种行政征收过程。其次,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还涉及行政复议,同时,司法机关诉讼裁决后,在强制拆迁的阶段,房屋管理部门,即政府机关又往往是实际拆迁主体,由此看来,政府的公权力几乎贯穿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整个过程。政府的公权力介入,房屋所有人成为实质上的弱者,甚至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因此,如何从行政法角度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显得十分重要的问题。二、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关于城市强制拆迁具体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6、);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从这些法律文件看来,在房屋强制拆迁的立法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1、与立法法冲突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在关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文件中,最高位阶的也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此看来,关于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设置,是明显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的。2、与上位法冲突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力的合法性也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然而管理条例中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明显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新修订的宪法的规定相冲突。首先,我
7、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第3款对征用权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也对国家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严格限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仅仅限于公共利益,是否又涉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滥用呢其次,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4条都强调了协议中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级,国务院在制定管理条例时理应不得与上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内容相抵触。但是管理条例居然规定给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权力,完全背离合同自愿平等,任何单
8、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等相关规定,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授权,其合法性何在?三、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中的公权力介入引发的实际问题1、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许可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整个拆迁程序中,拆迁人从政府部门得到土地使用权之后,接着就是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这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在这里值得质疑的是,首先,在拆迁人从拿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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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房屋 强制 拆迁 中的 公权力 介入 及其 行政法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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