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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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文题目: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摘 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一人公司因其单一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且仅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可满足众多拟享受有限责任之中小企业经营者之梦想,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其与普通公司的最大区别是股东的单一性。一人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态,各国对一人公司态度不一,因此一人公司是各国公司法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承认一人公司并加以规范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2、,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潮流。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立法中基本上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从有条件肯定到完全承认的过程。经过充分的酝酿和研讨,2005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而公司内部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更是无法发挥作用。所以在与一人公司交往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存在的种种弊端,从一人公司的设立、运营以及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
3、以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关键词 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规制 法人人格否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market economy, people encounter with a higher risk while dealing with economic activities. Every investor hopes to be protected by limited liability. One-man Co. Ltd is the corporation whose stocks are held by one pers
4、on. The most distinguish difference between One-man Co. Ltd and Common Corporation is that One-man Co. Ltd has only one stockholder. The existence of One-man Co. Ltd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raditional companys group theory. One-man company is an emerging form of corporate businesses, attitude toward
5、 which differs among nations, making it a heated topic in corporate law research. It has become widespread tendency of corporate legislation among nations to recognize and regulate one-person company with the aim to realize its positive impact upon social economy while avoiding its negative sides. G
6、o through a proceeding of absolute denial, conditional approval, and full approval in most of countries and regions company laws. In China, on October 27(th) 2005, the One-person Company officially gets its legality in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China (revised in 2005) on the basis of a
7、dequate research and studies. But because there is only one shareholder in one-man company, checks and balances system among stockholders will not possibly play any roles. Moreover, internal separation of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owers balance mechanism will not possibly play roles t
8、oo. Therefore, it exists larger risks in association with one-man company, so it is required that we should caution various disadvantages of one-man company and effectively regulate it in terms of its establishing, operation and responsibilities to promote one-man companys benign development.Key wor
9、ds: One-man company;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Rules of law;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专心-专注-专业目录引 言.1一、一人公司概述.1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制.2(一)股东资格要求.2(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2(三)特别公示要求.3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规制.3(一)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3(二)财务监督.4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规制.5(一)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5(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良好的信用体系.6(三)限制股东与一人公司之
10、间的关联交易.7结 语8注 释9参考文献.10引 言公司制度的初期,不允许商人对其独资经营的企业负有限责任,因为独资商人的个人财产是无法与他的企业财产分开的,既然独资商人完全掌握企业财产,那么独资商人就要对企业的损失负无限责任。历史上商法或者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是不予认可的。但随着现实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经历了一个从普遍受批驳到逐渐被各国公司立法所采纳的过程。1897年英国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Salomon V A. Salomon & Co.Ltd, 1897)确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该案作为一种带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对有关公司的社团性等传统理论和实践带来冲击性的变革。1925年11月5日,列支敦
11、士顿颁布了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Gesetz uber das 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该法率先从立法上打破禁区,公开承认一人公司。从此以后,许多国家应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相继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从而使得一人公司得以合法存在和发展。1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订案,修订之后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理论界关于一人公司的争论告一段落,但如何从设立、运营及责任方面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更好地法律规制,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一 一人公司概述一人公司(onema
12、n company),是指公司的出资或股份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
13、人公司(即设立时的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即公司设立后由于股份的转让而导致全部股份归于一人),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3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划归为有限公司之类。因此,本文中的“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降低经营风险的结果,是企业主自我选择的结果。关于一人公司的利弊分析,以及是否在公司法中加以承认一直是理论界和立法部门争论不休的重要问题。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关于一人公司的论战可谓是尘埃落定,新公司法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
14、专设一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包括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特别公示要求及其他运营规则。至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的态度并不明确。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要任务将是如何实施新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以及如何完善这些规定,这也是本文的主要任务。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制(一) 股东资格要求1 对投资主体的限制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题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新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
15、业排除在外。这一点上,新公司法没有采用由有关学者组织起草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该建议稿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非法人企业。 新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主要是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是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实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严格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禁止滥设一人公司”4。2 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
1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限制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人们信用意识尚不发达的社会大环境下,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于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的能力减弱,同时,也容易产生资产转移等弊端。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42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得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欧盟第12号指令也有类似规定。 新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7、”,该条款中“投资设立”仅指投资者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并不包括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份转让使得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股东手里的嗣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笔者认为,立法原意应当包括后一种情况,而建议稿规定:“已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这似乎更为合理。另外,该款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于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意味着母子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于造成一人有限责任体系,一笔资产连续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不仅容易导致公司资产不足,而且,极易造成公司人格混同,侵害债权人利益,自然人一人有限
18、责任公司和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这种可能性,新公司法只对前者做出限制,把后者排除不尽合理。(二)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很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 5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导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非常必要的。如日本于1990年承认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后,同时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加入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即有限责
19、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万日元,股份公司为1000万日元,意大利民法也明确规定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为2000万里拉,股份公司为2亿里拉。 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资本制度,对前者采折衷资本制,既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针对后者采取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三) 特别公示要求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一些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记载于
20、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意大利民法典第2475条附加条第1款规定:“当股份只属于一名股东或者由他人替代股东时,董事应当在企业登记机构中将声明登记备案,其中要注明该单一股东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住所以及国籍。”这些国家还规定,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者,也应当就该事实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一人公司登记公示的另一方式是在公司名称中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类似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4条第3款 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27条 。“日本和德国公司法均规定了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登记和公示制度。” 6我国新公司法
21、采用了前一种公示方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而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2004年8月17日修改稿,下文简称修改草案)第8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在专家学者的建议稿中也规定了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或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笔者认为,从交易相对人利益出发,修改草案和建议稿的规定更为合理。相对人在交易之前对对方的一人公司的性质一目了然,至于相对人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判断。这样就免去了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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