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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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3年7月1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2013年7月29日 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我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
2、和弓长岭区(以下称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是我市五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辽阳县、灯塔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征收部门可以书面委托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非营利性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实施单位)
3、,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征收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对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房屋征收。第六条 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接受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七条 征收部门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安排,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和城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编制我市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国有土地征收区域、国土和房屋面积等内容。第八条 为实施条例第八条,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单位应当向
4、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征收申请;(二)征收范围现状图;(三)征收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资料。征收部门收到文件资料并受理后7日内,启动房屋征收准备程序。第九条 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规划和计划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组织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入户调查,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制作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数据和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价格)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一)房屋征收区域及范围、摸底调查基本情况、补偿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金额、产权调换房屋)和奖励时段及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拟确定的户型面积及种类、结构,房屋差价和扩大面积款以及就近上靠户型间距面积款标准。(二)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第十条 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政府审议、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部门根据公众意见或者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后的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公布。对未采纳的意见,做出解释和说明。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项目及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在征收范围内
6、暂停实施下列行为:(一)审批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房屋及建筑。(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抵押。(三)户口迁入与分户(出生、结婚、军人复转、刑满释放和解教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回原地迁入户口除外)。(四)低保户登记。(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登记,房屋析产、不动产转让、租赁、抵押。(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续建以及种养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办理和实施以上行为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的
7、建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开始
8、组织分类或者分户评估,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征收范围内的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和设施必须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或者拆除。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项目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当补偿;(三)房屋内装饰装修的适当补偿(简易装修、产权调换房屋恢复原有装修设施和可移动装修设施的除外);(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五)企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六)其他按政策应当给予的补偿和补助。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
9、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确定。通过以上方式仍未能确定的,征收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以及3名以上被征收人代表见证和监督下,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征收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含住改商)房屋,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以下称原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增加补偿面积:(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原面积的15%。(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
10、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的,增加原面积的10%;产权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增加原面积的15%;产权调换房屋为步行楼梯和两部以上电梯的,增加原面积的20%。征收办公用房、企业厂房和商业网点房屋(含办公用房、企业厂房改变用途的房屋)不增加补偿面积。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分时段给予奖励:(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含住改商)以及办公用房屋最高奖励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0%;商业网点最高奖励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5%。(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含住改商)房屋最高奖励不超过原面积的15%;商业网点最高奖励不超过原面积的5%。办公用房产权调换和企业
11、厂房不予奖励。奖励时段划分和各时段奖励标准由征收部门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第十九条 单层建筑住宅(含住改商)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优惠扩大面积:原面积为14至40(含40)的,原面积、增加补偿面积和奖励面积(以下称还建面积)以及优惠扩大面积之和不超过原面积的2倍;原面积40以上,还建面积低于80的,优惠扩大面积80还建面积;优惠扩大面积不足10和还建面积高于80的,给予10优惠扩大面积。优惠扩大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扩大面积款。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应当收取(或支付)、结算房屋差价。差价标准为评估价格高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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