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发行人资格条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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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國發行人資格條件外國發行人資格條件一、一、一般條件一般條件:1.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即綜合證券商。2.應檢具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前開子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所營事業並應亦為綜合證券商。3.透過直接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指定該分支機構負責辦理權證之發行、履約及資訊揭露事宜。4.發行人委託外國機構擔任風險管理機構或外國發行人,應先取得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二、二、財務財務業務業務條件條件:1.最近期經會計師
2、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2.符合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3.具有國際認購(售)權證業務經驗。4.最近二年在其本國未曾受主管機關處分。5.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淨值應達新臺幣一億伍仟萬元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2)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交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3)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該發行人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4)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5)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6)最近一年未曾受本公司、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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