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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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义】 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本
2、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电 力 工 业 部 文 件电技1994800 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 DL558_94,自 1995 年 4 月 1 日其实施。原部标 SD168_85 同时停止使用。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 事故 标准 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3、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
4、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释义】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释义】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反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释义】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释义】2.事故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
5、力和少送电(热)电能质量降低经济损失其他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应根据以下规定统计事故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 次事故。【释义】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 4h 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 1 次事故。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 1 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局的认可。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 次
6、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 1 次系统事故。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 次事故。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掉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也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 1 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 1 次电气事故。【释义】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
7、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 次事故。【释义】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碰误动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 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 1 次事故。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 1 次事故。【释义】2.2.11 35KV 及以下的直配线(或用户专用线),线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定为配电事故。【释义】2.2.12 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讯单
8、位亦应统计 1 次事故。【释义】2.2.13 网、省局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了设备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1 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也各统计 1 次事故。如果一方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 1 次事故。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 次事故。2.3 事故性质的确定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
9、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释义】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死亡。【释义】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释义】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释义】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
10、亡。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释义】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
11、伤亡。【释义】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 3KV 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释义】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600MW 及以上机组 6h300MW600MW 以下机组 3h100MW300MW 以下机组 2h【释义】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 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 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
12、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没有预先在 6h 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下列规定;容量 6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 192h;容量 300MW_600MW 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 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容量 100MW_300MW 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和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 5m 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30KV 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 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 120h;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
13、组、其它水轮发电机组;500KV 直流输电的其它设备,220KV 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它电力电缆72h;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48h;20_110KV 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 36h;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 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释义】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 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1h。【释义】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1h
14、。【释义】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停用时间超过 2.1.2.3 条之 3)的规定;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释义】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释义】2.1.2.8 备用的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释义】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释义】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
15、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500.2Hz 延续时间 1h 以上,或 501Hz 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装机容量在 3000MW 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500.5Hz 延续时间 1h 以上,或501Hz 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释义】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 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释义】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5 万元。【释义】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2 万元
16、。【释义】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释义】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释义】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释义】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转速的 1.1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释义】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释义】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
17、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2.1.5.6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2.1.5.7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2.1.5.8 1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棒或铁芯损坏。2.1.5.9 120MVA 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2.1.5.10 220KV 及以上线路倒杆塔。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释义】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 50 人及以上者。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8、 1000 万元及以上者。【释义】3.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10000MW 及以上 30%500010000MW 以下 40%或减供负荷超过 3000MW10005000MW 以下 50%或减供负荷超过 2000MW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 50%;省会城市全市停电。【释义】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释义】2.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 3 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人及以上者。【释义】2.3.2.2 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9、10000MW 及以上 10%500010000MW 以下 15%或减供负荷超过 1000MW10005000MW 以下 20%或减供负荷超过 750MW1000MW 以下 40%或减供负荷超过 200MW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 30%;省会或重要城市(各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全市减供负荷 50%。【释义】2.3.2.3 装机容量达 2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 3000MW 以下,装机容量达 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2.3.2.4 下列变电所之一发生全所停电:电压等级为
20、 330KV 及以上的变电所;枢纽变电所(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一次事故中有三个 220KV 变电所全所停电。【释义】2.3.2.5 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 万元。【释义】2.3.2.6 25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 及以上主变压器,22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 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释义】2.3.2.7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释义】3.障碍3.1 一类障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21、者定为一类障碍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2.电能质量降低3.其他4.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参照2.2 条的规定执行。3.2 二类障碍二类障碍的标准,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自行制订。3.1.1.1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释义】3.1.1.2 发电厂的大机组因计算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批准期内,停运未超过2.1.2.2 条规定的时间者。【释义】3.1.1.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 5%以上,并且延续时间
22、超过 1h;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 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15min;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释义】3.1.1.4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 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30min;或一台调相机机组(包括调相运行的发电机组)的无功出力下降到零。3.1.1.5 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灭火停炉,但非人员过失造成,而且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送电(热)。【释义】3.1.1.6 燃煤、燃油锅炉确因来煤、来油质量差造成的灭火停炉,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用户少来电(热)。3.1.1.7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
23、规定正常抽水。3.1.2.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500.2Hz 延续时间 30min 以上,或 501Hz 延续时间 10min 以上。装机容量在 3000MW 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500.5Hz 延续时间 30min 以上,或 501Hz 延续时间 10min 以上。【释义】3.1.2.1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释义】3.1.3.1.事先经过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
24、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1.3.2.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释义】3.1.3.3.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释义】3.1.3.4.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 3min 内强送良好者。【释义】3.1.3.5.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4.事故调查4.1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特大事故的调查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重大设备事故的调
25、查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一类障碍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2 事故现场的保护4.3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4.4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4.5 事故调查内容4.6 原因和责任分析4.7 领导责任4.8 防止对策4.9 处理原则4.10 其他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 1989 年第 34 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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