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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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 32第十章停车场 .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 35第十二章附 则 . 36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西安市城市规划
2、管理条例 、 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年)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第二章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 1 )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见表 2 )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
3、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 1)第三章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 ,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以下简称表 3 )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以下简称表 4 )的规定执行。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
4、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表表 3 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住宅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办公建筑类多层高层商业建筑类多层高层55%45%45%30%教育科研建筑类20%,45%20%,40%20%,40%20%,35%工业建筑类30%,50%30%,50%30%,50%30%,50%区位城市更新改造区28%25%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28%28%28%25%25%25%20%50%40%60%20%40%35%50%20%40%35%50%20%35%30%40%注:住宅建筑类的密
5、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区(3000 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 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 30%以内;居住建筑区位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3000-10000 人)2.0,62.5,51.7,41.2,3.5居住建筑(10000-30000 人)1.7,52.0,41.5,3.51.0,3居住建筑(30000-50000 人)1.5,41.7,3.51.2,30.8,2.5行政办公建筑类1.5,31.0,2.51.0,20.8,1.5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0.8,3.50.7,30.6,2.50.6,2工业建筑类1111
6、1.5,62.0,51.5,41.0,3表表 4 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说明: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 3000-10000 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 人。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而不能达到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项目。第八条 表 3 、 表 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
7、控制指标。第九条对未列入表 3 、 表 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相邻设置。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10%。第四章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5。注:1、表中测算依据:90 平方米/户,3.0 人/户。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
8、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第五章第五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下列日照要求: (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计在内)(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 2 小时标准;(二)城市更新改造
9、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5 小时的标准;(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四) 建筑层高按 3 米计算, 超过 3 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五) 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1.5倍范围内考虑,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6 米。多层住宅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18 米。(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 米,相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18 米。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为遮
10、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二)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不包括第十七条所述非住宅建筑) ,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同时考虑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 (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 13 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 2、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9 米; 3、建筑山墙的最小间距为 9 米。(三)多、低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6 米。第十七条 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
11、建筑底层生活用房满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第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临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 小时的标准。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第二十条 建筑之间如有管线通过,必须满足管线敷设要求。第二十一条 特殊建筑之间、特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第六章第六章建筑退让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
12、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用地界线与水平线夹角大于 45 度时,按东西界对待;小于 45 度按南北界对待)(一)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界距离不小于 12 米。2、多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 6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 12 米。3、当规划建筑为托幼建筑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 18 米。4、当规划建筑为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时,退南界距离不小于 16
13、米。(二)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北地界距离:1、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北界距离不小于 12 米,且满足北侧 12 米线处日照要求。2、当规划建筑为多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 6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退北界不小于 12 米,且满足北侧 12 米线处日照要求。(三)各类建筑退东、西地界距离:1、规划建筑应满足地界线外侧 4.5 米线处日照要求,并满足周边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若规划建筑为东西向开居室窗的住宅建筑,退界距离不小于 9 米,若规划建筑东西向为主朝向,退界距离不小于 14 米。2、规划高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 6.5 米。3
14、、规划多、低层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情况下,退界距离不小于 4.5 米。(四)地下建筑物、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越用地界线。第二十五条 当相临地块统一规划建设时, 在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要求的情况下,规划建筑可以联建、共用消防通道。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6 所列值。表表 6 6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宽度建筑高度后退距离(米)h20 米20h60 米60h100 米h100 米D20 米生活性35520D50生活性468交通性581015D50 米生活性5810交通性61
15、015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宽度建筑高度后退距离(米)h24 米24h100 米h100 米注: 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D20 米5820D50D50 米生活性交通性生活性交通性81020101210121215 道路性质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中道路专项规划为准第二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
16、改建、扩建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 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15 米。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雨篷、台阶、标示牌、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和用地界线。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 30 米,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不得少于 4.5 米,建筑基底、阳台、雨篷等出挑部分及由建筑使用所引起的人流
17、活动不得占压绿线。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距离,应遵守相关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管线及各类设施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和规划黄线。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表 7 7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地下管线名称给水管d200mmd200mm水平距离(米)1.03.02.50.7BABA1.52.04.06.02.50.50.51.01.5电力线架空管线10kV 边导线电35kV 边导线力110kV 边导线电信杆线热力管线架空管线10kV 及以下35kV-110kV水平距离(米)2
18、.03.04.02.01.0垂直距离3.04.0污水、雨水排水管低压燃气管高压中压热力管直埋地沟管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电信线热力管线1.50.6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直埋管道第三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4.5 米。第三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 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19、米, 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3 米。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应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形成高压走廊。330 千伏,两侧各留 22.5 米;220 千伏,两侧各留 20 米;110 千伏,两侧各留 12.5 米;35 千伏, 两侧各留 10 米。第三十七条 规划建筑退让地裂缝应满足 西安市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相关要求。第七章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古城墙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古城墙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2
20、4 米。古城墙内侧 20 米以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城墙内侧10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9 米,建筑形式应当采用传统风格;100米以外,应以梯级形式过渡,100-130 米限高 15 米,130-160 米限高 18 米,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 100 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 200 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200 米外,建筑高度各以 60 米距离为过渡区,从 24 米以下向 36 米以下
21、、50 米以下递升;古城墙外侧至护城河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屋脊高度不超过 6 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护城河至环城路内侧红线范围内只允许建设屋脊高度不超过12 米的建筑物;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的建筑高度,以60 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 米以下向 36 米以下、50 米以下递升。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三。第四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安全保密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
22、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视廊道控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八章第八章绿地控制绿地控制第四十二条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和道路绿地率应满足表8要求。表表 8-18-1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用地类别用地类别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商业金融商业金融行政办公、行政办公、体育、体育、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绿地率绿地率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更新改造区 25%25% 20%20% 30%30% 20%20%其它区其它区 30%30% 25%25% 35%35%公共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广场用地 7575 9090 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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