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共21页).doc





《东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共21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共21页).doc(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
2、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工作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五条(基本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设置第六条(规划布局)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3、,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报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布局,网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
4、利用。第七条(网点建设标准)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城管局、供销社等相关单位,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12)及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SB/T108502012)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网点场地设置)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服
5、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 场地。城市主要商业区,由所属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按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所属辖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商户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负责对该地段行政事业单位和商业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镇街辖区
6、内设置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用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第九条(网点设置禁区)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三)旅游景点、居民楼内;(四)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五)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
7、外20米内);(六)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逐步迁出。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第十条(回收经营者设立要求)申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第十一条(办理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由商
8、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涉及城乡规划、消防、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有关规定,应及时通报给相关的同级职能部门查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废旧金属备案登记)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
9、(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公共回收网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属于公共资源的社区回收亭、回收站、分拣交易中心和利用基地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第十五条(经营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本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第十六条(规范经营行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
10、的加工业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鼓励回收站点与再生资源分拣交易中心直接对接,支持再生资源经营者将回收物直接交售给分拣交易中心或由分拣交易中心当日清收,不在回收站点储存。对于分拣出来的不可回收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运处理点。对流动回收人员实行双向定点投售挂靠式管理,即流动回收人员与有证回收站点进行双向选择。第十七条(环保要求)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跨省转移再生资源进行贮存、处置
11、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第十八条(回收方式)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十九条(生产性废旧金属交售)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二十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存档要求
12、)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一条(发现赃物的处理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
13、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禁止回收的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五)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七)淫秽物品;(八)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和图纸等的回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14、者发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禁止经营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再生资源;(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四)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五)易发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任意堆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六)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仍在居民区从事收购、装卸等活动;(七)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第四章 回收综合利用第二十四条(鼓励居民交售)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
15、源。对废干电池、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价值的再生品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攒交和回收。 第二十五条(创新回收模式) 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着力推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发展;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协调发展,在收集、回收、转运分拣、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对接。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上游生产商、销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莞 再生资源 回收 利用 管理办法 2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