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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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水平。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
2、理工作。各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三、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自1997年6月1日起,对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使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四、银行承兑汇票监测表由总行另行下发。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兑系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
3、,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本细则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本细则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第四条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有关分支机构要健全汇
4、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操作。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第二章承兑行及承兑申请人条件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权限集中在县级支行及县级支行以上机构,县级支行以下机构一律不得审批承兑
5、业务;(二)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领导班子管理能力较强,不良贷款占比较低,会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行要求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标准,信贷、稽核部门管理规范的分支机构;(四)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第八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有营业执照);(二)按照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
6、(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四)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五)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到期履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六)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七)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第三章承兑操作程序第九条承兑申请承兑申请人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承兑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采取担保方式的要提供担保企业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二)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必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贷款证;(三)供销
7、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四)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承兑申请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五)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或质押等保证资料或是证明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材料。第十条承兑调查承兑行信贷部门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的原则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银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承兑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三)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五)企业的信用等
8、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六)审查确定提供的担保方式。担保可采取收取不低于票面金额20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和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七)出票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资金用途是否正当、合法。(八)承兑申请书各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上调查意见栏中签署初审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承兑审核人审核。第十一条承兑审核承兑审核人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核实、评估工作,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复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承兑决策人审批。第十二条承兑决策承兑决策人根据承兑审核人递交的全部资料,
9、在其承兑权限范围内研究确定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素,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签署承兑决策意见。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第十三条承兑协议承兑行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人反馈的意见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的承兑行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通知承兑申请人。对同意承兑的,由承兑行信贷部门按担保贷款操作程序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与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汇票承兑承兑行信贷部门承兑审核人对银行承兑协议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承兑协议交本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内容,在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填写承兑的金额、期限、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签发日期等要素,并将银
10、行承兑协议和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当面请承兑申请人在承兑汇票上加盖法人章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和经办人章,经审核无误后,信贷部门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进行登记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承兑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第十五条收取票款承兑行信贷部门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额将资金存入承兑银行,并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根据银行承兑协议规定处理。承兑行信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
11、据企业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第十六条受理汇票收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第二、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及两联进账单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汇票必备的要素是否齐全;(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三)汇票是否到期;(四)汇票是否超过期限,对过期超过10日的,银行不予受理;(五)汇票上承兑行签章是否齐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汇票大写金额是否一致;(六)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涂改,背书是否连续;(七)进账单填写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与汇票金额及收款人名称或最后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第十七条支付票款承兑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应取
12、出专柜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与此对照,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有无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行应在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第四章承兑授权、转授权管理第十八条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总行对各分行按以下比例控制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一)一类行和计划单列行承兑汇票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控制在该行上季度末贷款余额的10以内;(二)二类行要控制在8以内;(三)三类行要控制在6以内。第十九条各分行在对所属分支机构承兑资格认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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