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监理细则(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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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监理细则二00三年十月十二日 1、总则 1.1 制订本细则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建筑施工工艺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1.2 制订本监理细则的目的: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经常遇到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的施工,为了监理工作更细致、更规范,特制订本细则。1.3本细则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项目监理的业务范围内的基础、明挖地库基坑等。2、土石方开挖的监理2.1 土方开挖2.1.1 土方开挖前,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土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挖土机械的选择、开挖顺序、开挖路线、机械下基坑斜道的设置、车辆进出场道路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2、;2.1.2 基坑周围地表应做排水沟,避免水流入基坑内;2.1.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当重型机械要在基坑边作业时,应采取设置专门的平台或深基础等措施;2.1.4 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在基坑内分级设置排水沟和用集水井将地下水及时排出坑外;2.1.5机械挖土时,应在基坑底及护壁留300500mm厚土层用人工挖掘修整;2.1.6 土方开挖过程中,严禁碰撞工程桩,若工程桩露出坑底过高,应截桩后再继续开挖;2.1.7土方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浇捣垫层,作到坑底封闭,并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工程桩施工宜在基坑开挖前进行,以减少基坑暴露时间,同时避免由于施工靠近坑壁的工程桩时对支护结构的影响;2.1.8
3、 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特别是雨季、汛期施工时,应加强基坑护壁的观测,若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2.1.9 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回填地下室墙外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2.1.10 基坑开挖过程中,若遇基岩或老基础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石方开挖监理细则执行。2.2 石方爆破开挖2.2.1 当基坑基岩出露,需要进行爆破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形式和施工机械等选用恰当的爆破方法;2.2.2 进行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爆破震动、爆破飞石及爆破冲击,确保爆破不对周围人员、设备、建(构)筑物、支护结构等造成危害;2.2.3 基坑爆破宜采用线孔爆破法,即炮孔直径不
4、超过50mm,炮孔深度不超过5m的爆破方式;2.2.4 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进行爆破时,宜采用抗水炸药,如果使用受潮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必须采用防水措施;2.2.5 爆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了解爆破体的状况,爆破区周围环境、爆破要求和目的;(2) 爆破方案安全性和合理性的论证;(3) 确定爆破范围、药包布置和起爆顺序,计算药包参数和延期时间;(4) 炸药品种选择,单位体积炸药消耗和单孔装药量计算;(5) 起爆器材的选择,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网络连接形式和方法;(6) 计算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飞石塌落影响范围及冲击震动的安全距离、噪音及警戒范围;(7) 预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5、防患和安全保障措施;(8) 爆破技术设计附图应包括: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含地下管线),爆破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布置,装填结构图,起爆网络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与覆盖措施和文字说明等。2.2.6 爆破应考虑周围一般建(构)筑物对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一般砖砌体结构 23cm/s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cm/s 水工隧道10cm/s 交通隧道15cm/s 基坑支护结构20cm/s 2.2.7 爆破施工点距支护结构35m时,应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如采用预裂爆破形成隔震带,创造良好临空面后采用精细微差爆破机械破碎等;2.2.8 基坑内钢筋砼内支撑的爆
6、破拆除,宜在浇捣时预埋塑料管,拆除时在塑料管中装填炸药爆破。埋管可采用硬脂塑料管,直径宜大于40mm,长度宜为构件高度的2/3,沿构件中心线埋设,管距宜为构件宽度的1/2;2.2.9 在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市爆破安全监督委员会专家(组)安全评估,并经市公安局审批,取得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2.2.10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质量有怀疑的爆破器材,必须经过检验定性,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2.2.11 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7、;2.2.12 基坑内爆破应制定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包括:(1) 指挥管理机构职责、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程、监督检查制度;(2) 爆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2.2.13 爆破施工必须由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专业爆破作业单位施工,每一工程项目至少配备一名爆破注册工程师,一名爆破器材管理员,一名安全监督员和两名爆破员,上述人员不得兼职;2.2.14 应做好施工记录、测量。每一施工循环过程中的钻孔深度、钻孔数、装药量、起爆段数、爆破位置、起爆时间要予以记录,要做好地形测量、距离测量、震动速度测量以及电起爆时的杂散电流的测量;2.2.15 爆破施工还应遵守国家标
8、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以及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2.3 基坑监测2.3.1 基坑开挖前必须作出系统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位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准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2.3.2 基坑监测应以获得定量数据的专门仪器测量或专用测试元件监测为主,以现场目测检查为辅。监理工程师要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2.3.3 观测点的布置应能满足监测要求,基坑开挖影响的范围随开挖深度的增加而增大,一般从基坑边缘向外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均为监测对象,三倍坑深范围内的重要建(构)筑物,
9、尤其是古文物保护点应列入监测范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观测点的位置进行有效地检查;2.3.4 基坑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2.2.3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2.3.4 监测项 目 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 级基坑353二 级基坑686三 级基坑81010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 开挖深度大于10m;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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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 开挖 回填 工程 监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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