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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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活动的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危险
2、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允许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及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第一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了环境影
3、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3、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能力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签订相应委托运输协议;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5、有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的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
4、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必要的测试和监测能力;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2、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
5、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4、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2、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3、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4、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
6、可证,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先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先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原则上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符合国家
7、或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规划、处置利用省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工业园区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企业;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未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原则上要在3年内搬迁至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收集、利用、贮存、处置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经营活动开始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以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除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中的各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8、:(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件,证明材料一份,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二)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三)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认材料;(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管理计划;(五)排污许可证;(六)有关的环境监测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七)其它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第三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
9、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二)年焚烧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九条 省环
10、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专家库。发证机关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经济宏观调控、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听证会、评审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名称、类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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