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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疏勒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 件 勒扶领字201847号关于印发疏勒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疏勒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主题词: 财政扶贫 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通知 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共印130份 存档3份 疏勒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
2、精神坚决打赢新疆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脱贫攻坚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试点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意见、喀什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参与”的扶贫资金整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捐助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3、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地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牧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财政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新增政府债券中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社会捐助扶贫项目的资金是指各商(协)会、社会团体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家、民间爱心人士等社会各方力量,通过向地方政府捐款、捐物(指定用途主要用于扶贫脱贫领域)参与到脱贫攻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
4、体效益。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必须围绕贫困村退出、“三通七有”、“七个一批”、贫困户脱贫来安排,必须符合疏勒县深度贫困脱贫攻坚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深度贫困脱贫攻坚计划。第四条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第二章资金预算与投向第五条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求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用于脱贫攻坚工作。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县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向深度贫困县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按
5、照地区和本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围绕“土地清理安置脱贫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就业脱贫带动一批、护边员脱贫带动一批、综合社会保障措施兜底脱贫一批”,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重点培育和壮大贫困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做到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第七条各行业部门为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县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管中所需工作经费,由县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
6、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资金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使用其他扶贫资金的县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分账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牧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
7、的开支。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行业部门,根据当地深度贫困脱贫攻坚三年实施方案、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资金投向和资金整合方案研究讨论确定扶持项目。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三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为引领,加强与年度脱贫攻坚计划、25个专项行动计划、行业部门项目计划的衔接,按中央、自治区、地区相关规定做到应统尽统,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第十条结合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十一条财政
8、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决不允许借脱贫攻坚之名变相融资、违规举债、提供担保。第三章资金分配与管理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建立扶贫资金台账,及时统计到位的各类扶贫资金,并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财政部门应建立扶贫资金统一管理制度,指定专门股室,配备专人统一核算、管理各类扶贫资金。收到上级部门的资金后,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应立即将扶贫资金指标调整至指定的扶贫资金管理股室,形成扶贫资金管理“蓄水池”,于收到资金2个工作日内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书面通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扶贫办根据年度脱贫攻坚项目计划,从扶贫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
9、使用方案。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经过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备案,作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主要依据。扶贫资金管理股室根据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会议纪要),将扶贫资金指标调整至各相关业务股室和乡镇财政管理局(到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各相关业务股室按照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会议纪要)和调整后的预算指标下达资金文件到实施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实施的项目和到户、到人类补助项目,由乡镇财政管理局按照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会议纪要)和调整后的预算指标下达资金文件到实施项目的
10、乡镇。第十三条建立县级扶贫资金项目库制度。项目库建设结合脱贫攻坚三年实施方案按年度分类,落实到脱贫攻坚的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责任,确定项目完成时限和绩效目标。到户资金和对个人的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每个项目都要有项目库编号、申报单位名称、项目计划表、实施方案、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要素。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县级可根据脱贫攻坚计划实施及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并逐级报备地区、自治区审查、审核。项目库建设要着力强化项目可行性分析、优化设计、科学布局。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在对贫困人口、贫困村、深度贫困村精确瞄准的基础上,围绕县级脱贫攻坚计划,做到进
11、村入户、相对集中,统筹安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项目建设内容要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市场环境和贫困户脱贫需求。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执行报备制。县级收到地区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或当年资金文件后,应当在20日内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在10日内向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并抄送地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地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查县级备案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10日内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并抄送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备案后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发生变更,按同样步骤和时限予以报备。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实
12、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属于到户资金和对个人的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十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严禁将国库内的各类扶贫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或行业部门账户核算,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增预算执行进度。定期清理盘活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应当按照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对连续两年形成结转结余的资金,由地区财政部门统一收回,报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安排到预算执行进度好的
13、县(市),继续用于脱贫攻坚扶贫项目。第十七条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按月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办、财政局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监控资金支出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
14、任。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评价”的原则,于每年12月底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地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
15、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常年公开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用途、项目建设等情况,公示时间与项目实施期一致,及时更新。落实到村和到户、到人的财政扶贫资金,由村委会在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公示时间与项目实施期一致。项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内容、实施地点、资金额度、责任单位等。到户资金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地址、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及金额;到人资金公示的内容包括:受益人姓名、家庭地址、受益项目、补助标准及金额。县级财政、审计、纪检部门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认真受理举报事项。第四章资金申请与拨付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由县级项目主管
16、部门根据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委托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一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先交由县级扶贫办审核,重点对资金使用计划和受益户是否精准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报县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各业务管理股室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根据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脱贫攻坚计划或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会议纪要进行审核,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
17、付申请及证明材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县级扶贫办审核意见等,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二)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研究确定。预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三)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支付资金时,要对相关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
18、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资金。对于不符合规定程序、无法提供完整、真实凭证资料的,不得支付资金。采取现金发放的项目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操作流程,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四)对于改变用途的涉农整合资金,按照调整后的实际用途进行预算科目调整,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按实际用途列报相应支出科目。会计核算、执行报表、决算列报等,按本办法执行。(五)项目资金支付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第二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三)项目建
19、设(扶持)合同书;(四)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五)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六)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表、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给扶持对象的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打卡发放资金)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
20、禁代领、代签;(七)就业培训类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贫困户姓名、培训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八)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单;(九)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十)竣工验收后县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十一)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一)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二)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三)未按要求
21、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五)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2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第二十六条应制定出台扶贫小额信贷及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具体支付程序和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2、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等原始凭证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保管,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报账时提交财政部门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作为财政部门支付依据。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对各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等每一个环节,做到账目清晰、资料齐全,对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检查通报等资料及时存档,要经得起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检查。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专人、专账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分类台账,按月核对收入、支出、结余金额,保存对账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实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
23、部门每月3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别报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问责第三十一条扶贫办、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每月5日通报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驻村工作队、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第三十四条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违反
24、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下列行为问责:(一)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二)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资金。(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扶贫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扶贫资金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财政扶贫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拨付财政扶贫资金规定。(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
25、占有、使用、处置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及管护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五)截留、挪用财政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项目建设资金,虚报资金支出进度,虚列投资完成额。(六)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扶贫资金。(七)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财政扶贫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及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八)监督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无绩效、效益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九)对审计、财政监督、行政监察等部门发现的有关问题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十)工作消极、管理松散造成财政扶贫资金损失,及其他造成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县本级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附件:1、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流程图; 2、财政扶贫资金拨付流程图。 2018年5月16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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