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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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专心-专注-专业盐城市亭湖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亭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亭湖区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 区政府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
2、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区水资源管理所(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
3、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区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为契机,会同新闻媒体普及节水科学知识,宣传水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
4、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七条 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第八条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区、镇(街道、经济区)二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强度控制指标,结合全区工农业结构布局及其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制定全区各镇(街道、经
5、济区)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并进行年度考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等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用水单位的节水实施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定、实行节水工作的奖惩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步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和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第九条 行业用水定额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执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产品的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按市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 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
6、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计划用水户应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按规定要求安装的量水设施计量,及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第十一条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
7、,按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取水5%以上不足10%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30%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对于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的经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开支。对于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
8、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及时整改,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
9、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因超计划过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的,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均必须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十五条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鼓励企业积极推广污水处理回用技术,逐步实现废污水资源化。严格限制农业灌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用水工程实行防渗防漏措施,鼓励实施低压管道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工程,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
10、强其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报表。重点用水户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在限期达标前,不得新增用水量。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第十七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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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 湖区 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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