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共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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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考试内容1、九章、三大部分(合同的法律依据;合同的形成;各种类型合同)2、重点章节:二、三、六、八二、考试形式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时间:2013年5月25、26日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的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三、本科目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共50
2、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2、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满分110分,合格线一般60%四、冲刺班学习方法总体介绍、突出考点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考纲要求:了解:合同的公证与鉴证。熟悉:代理关系;建筑工程一切险。掌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担保。考点: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了解为主、无重要直接考点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法律
3、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自然人:类别、和公民区别。2、法人(1)概念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2)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程序合法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
4、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注意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考点1:行为和事件的区别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
5、、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行为和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考点2: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学员应根据教材的内容,理解下列特征是非常重要的):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
6、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
7、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
8、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考点3:合同担保一、合同担保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
9、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注意两者区别: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10、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2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
11、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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