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共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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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CNASCC6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Requirements for Food Safety ManagementSystem Certifica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六年六月目 录1 总则 41.1 范围 4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1.3 术语和定义 4CNAS-CC62 对CNAS-CC61 的1.3 的指南(G.1.3.1-G.1.3.3、H.1.3.1)52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72.1 认证机构 82.1.1 基本规定 8CNAS-
2、CC62 对CNAS-CC61 的2.1.1 的指南(G.2.1.1-G.2.1.8) 82.1.2 组织9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2 的指南(G.2.1.9-G.2.1.35、H.2.1.1-H.2.1.3)112.1.3 分包 15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3 的指南 (G.2.1.36-G.2.1.38) 162.1.4 质量管理体系 16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4 的指南(G.2.1.39-G.2.1.40、H.2.1.4)172.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18CNAS-CC6
3、2 对CNAS-CC61 的2.1.5 的指南(G.2.1.41-G.2.1.44、H.2.1.5)182.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9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6 的指南(G.2.1.45-G.2.1.46)192.1.7 文件 20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7 的指南(G.2.1.47) 202.1.8 记录 202.1.9 保密 21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9 的指南(G.2.1.48-G.2.1.49) 212.2 认证机构人员 212.2.1 基本规定 21CNAS-CC62 对CNAS-CC61 的
4、2.2.1 的指南(G.2.2.1-G.2.2.8)212.2.2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准则 232.2.3 选择程序 23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2.3 的指南(G.2.2.9-G.2.2.12、H.2.2.1-H.2.2.4)23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2.3.2 的指南(G.2.2.13-G.2.2.16)242.2.4 审核人员的聘用 252.2.5 审核人员的记录 252.2.6 审核组用的程序 252.3 认证要求的变更 252.4 申诉、投诉和争议 26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4 的指南(G.2.4.1-G
5、.2.4.3)263 认证要求 263.1 认证申请263.1.1 程序信息 26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1.1 的指南(G.3.1.1、H.3.1.1)273.1.2 申请27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1.2 的指南(H.3.1.2) 283.2 审核准备28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2 的指南(G.3.2.1-G.3.2.2、H.3.2.1)293.3 审核29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3 的指南(G.3.3.1- G.3.3.3、H.3.3.1-H.3.3.2)293.4 审核报告31CNAS-CC
6、62 对CNAS-CC61 的3.4 的指南(G3.4.1-G.3.4.7)323.5 认证决定33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5 的指南(G3.5.1-G3.5.10、H.3.5.1-H.3.5.3)333.6 监督和复评程序35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6.1 的指南(G.3.6.1-G.3.6.3、H.3.6.1) 35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6.2 的指南(G.3.6.4-G.3.6.14、H.3.6.2-H.3.6.2)353.7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7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7 的指南(G.3
7、.7.1-G.3.7.5)383.8 对组织投诉记录的调阅39CNAS-CC62 对CNAS-CC61 的3.8 的指南(G.3.8.1-G.3.8.5)39附录1 40附录2 43审核员时间 43确定审核员时间过程的指南 44附录3 48多场所认证 480 引言 481 定义 482 组织的资格准则 493 认证机构的资格准则 504 抽样准则 51附录454已认可的认证转换 540 引言 541 定义 542 最低要求 542.1 认可 542.2 转换前的评审 542.3 认证 5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0.引言0.1 本文件依据CNAS-CC61(以ISO/IEC 导
8、则62 为基础)和国际认可论坛(IAF)发布的相应指南文件编制,以使CNAS 能在评定认证机构时保持认可的一致性。本文件可能随IAF 所做修订而修改。0.2 本文件参照IAF 对ISO/IEC 导则62 的应用指南的要求(以G 标注的条款),并结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特点做出进一步规定(以H 标注的条款)。1.总则1.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以使其有能力和可信地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也适用于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重要的是本文件所包含的书面要求应被视为对任何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
9、构的通用要求。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ISO/IEC 导则2 :1996 与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idt ISO9000:2000)1.3 术语和定义ISO/IEC 导则2 和GB/T19000 idt ISO9000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1 组织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负有责任的且能够确保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一方机构。本定义可用于指从饲
10、料生产者、初级生产者,经由食品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直至零售分包商和餐饮经营者,以及与其关联的机构,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1.3.2 认证机构依据已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1.3.3 认证文件表明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的文件。1.3.4 认证制度具有自己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并依此进行评审,以颁发认证文件和随后保持资格的一项制度。CNAS-CC62 对CNAS-CC61 的1.3 的指南(G.1.3.1-G.1.3.3、H.1.
11、3.1)G.1.3.1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5 认可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按照其认可条件颁发的带有认可标识或陈述的认证证书。1.3.6 评审与认证某一组织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文件审查、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制与审查,以及其它有关的必要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是确定该组织是否满足并有效实施了批准认证所依据的特定标准的相关条款的全部要求,并为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1.3.7 徽标机构使用的一种符号,作为表明其身份的一种形式,通常具有自己的风格。徽标也可以是标志。1.3.8 标志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符号,它是按照认可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规则颁发的,表明一个机构所运行的体系已被
12、证明为可信或有关产品或人员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要求。1.3.9 不符合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或根据可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组织所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情况。认证机构可自行确定问题的不同等级和需改进的领域(如:严重和一般不符合项,观察项等)。但所有等同于上述不符合定义的问题均应按照本文件的G.3.5.3 及G.3.6.1条的规定处理。1.3.10 食品安全对食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被加工和(或)食用时不会伤害消费者的保证。1.3.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1.3.12 HACCP 原理适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进行危害分
13、析与预防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建立关键限值、关键控制点监控、纠偏行动、记录保持和验证程序七项原则。1.3.13 HACCP 计划根据HACCP 原理制定的,确保在HACCP 范围中对显著危害进行控制的文件。1.3.14 危害分析对危害以及导致危害存在条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的过程,以确定出食品安全的显著危害,因而宜将其列入HACCP 计划中。1.3.15 控制遵循正确程序且满足标准的状态。1.3.16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包括方法、程序、试验和其他评估的应用,以及为确定符合HACCP 计划的监视。注1:“已验证”一词用于表示相应的状态。注2:认定包括下述活动,如:变
14、换方法进行计算;将新设计规范与已证实的类似设计规范进行比较;进行试验和演示;文件发布前的评审。1.3.17 关键限值(CL)区分可接收或不可接收的判定值。1.3.18 关键控制点(CCP)能够施加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消除某一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是必需的某一步骤。1.3.19 潜在危害理论上可能发生的危害。1.3.20 显著危害由危害分析所确定的,需通过HACCP 体系的关键控制点予以控制的潜在危害。1.3.21 危害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条件。1.3.22 原料产品的构成材料,如初级产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包装材料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
15、类似材料。1.3.23 食品安全事故已放行的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后发生对身体危害的事件。1.3.24 不合格品回收对已放行的食品中不合格品的召回和处理制度。G.1.3.2 认证机构被认可的业务范围用经济活动清单中的一类或多类表示,本文件附录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是一种模式。还可参见本文件的G.3.5.5和G.3.5.6 条。H.1.3.1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专业管理。注:“H”条款是仅针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指南条款。G.1.3.3 对认可也可有其它限制,如局限于某些办公场所或所在地。2.对认证机构的要求2.
16、1 认证机构2.1.1 基本规定2.1.1.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得使用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2.1.1.2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不应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2.1.1.3 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应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所给出的要求。认证机构如需对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或对其解释性说明应由相关的公正的有技术能力的委员会或人员编制,由认证机构公
17、开发布。2.1.1.4 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评审和作出认证决定。2.1.1.5 认证机构应对组织履行其保持并评价与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的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此方面运行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CNAS-CC62 对CNAS-CC61 的2.1.1 的指南(G.2.1.1-G.2.1.8)G.2.1.1 本文件的2.1.1.3 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是指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确定的认证准则,“如需作出解释”这一规定宜限于那些被CNAS 承认的文件。在1
18、.3.2和1.3.3 中的“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主要指CNAS 承认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专项准则。对于国家未统一发布专项准则的专业,认证机构在满足本文件的2.1.1.3 条要求的条件下也可自己发布专项准则,和(或)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作出说明,但需向CNAS 备案,并为组织可公开获取。认可机构在接受认证机构提交的专项准则备案时,可组织或委托认证机构组织对专项准则的审定,并由认可机构向其他认证机构推荐使用。G.2.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应为该体系能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对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认证依据标准符合性的认证应证明该组织已在认证证书确定
19、的范围内实施并保持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该体系运作其过程。G.2.1.3 G.2.1.2 中的“规定要求”就是指顾客和组织之间商定的要求。如果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遵循已认可的认证要求,并且按其声明的规范销售产品,顾客的采购行为即意味着同意这些“商定要求”。“商定要求”包括组织声称遵守的或强制要求组织遵守的“法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规要求通常也是顾客的要求,即使顾客没有对此提出要求,在合同评审时仍将此要求视为隐含的要求。G.2.1.4 认证机构不应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速或拖延申请等隐性的歧视行为。G.2.1.5 本文件的 2.1.1.2 条要求认证
20、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但不包括认证机构未具备资格的活动领域,或认证机构决定在某特定类别业务范围对任何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例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认证机构可将其服务局限于在某一特定地域内运作的申请人,或将其认证服务局限于已被认可业务范围中的某些类别的组织。G.2.1.6 认证机构可提供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适当关联的产品符合性认证,或仅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2.1.7 认证机构若依据不同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对组织认证,则这些文件应经CNAS 同意和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并是可公开获得的。G.2.1.8 本文件的2.1.1.5 的法律、法规符合性是指:a) 获得食
21、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应持续符合法规的要求,这些要求应适用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对食品安全的控制。认证机构应对能够实现上述符合性的体系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实施予以确认。b) 认证机构应制订程序,以明确在认证机构的活动中一旦发现组织与相关法规要求的不符合或是潜在的不符合时认证机构将采取的具体措施。这一程序应包括要求将所有发现的不符合通知受审核方(不一定以书面方式)。重要的是认证机构应将这一程序提前告知组织。c) 认证机构应意识到适用于组织的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覆盖到整个食品链。法律法规控制要求可能源自各方面。认证机构应掌握对哪些方面应加以考虑。2.1.2 组织认证机构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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