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61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2004版汽车责任D75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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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D761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2004版汽车责任D75条款.精品文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4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2004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领有营运执照以运载旅客为目的的交通工具出行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二)火车(含地铁)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四)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
3、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第一款所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项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因遭受该项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自该项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
4、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所负本款(一)、(二)和(三)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
5、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酗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6、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最短为七日,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第
7、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
8、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单; 2. 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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