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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GA272002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精品文档.前 言 本 标 准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 性 本标准是 GA 27-1 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 的修订版。 本 标 准 与 GA 27-1 992 相 比 , 主 要 修 改 内 容 如 下 : 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 单位风险、 部位风险、 目标风险、 单位防护、 目标防护、 入侵延迟、 处警响应时间等 ; 2. 规 定 了 实 体 防 护 装 置 防 破 坏 能 力 的 要 求 ; 3. 规 定 了 保 卫 人 员 到 达
2、 现 场 的 要 求 ; 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 增加了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 对原标准第3、 4、 5 章(现标准第4、 5、 6 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 章“组织措施” 和第7 章“认定、 审批与验收” 合并 为 一 章 : “ 管 理 要 求 ” 。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文 物 局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安 全 防 范 报 警 系 统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口 。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文 物 局 、 公 安 部 三 局 、 公 安 部 一 所 负 责 起 草 。 本标准
3、主 要起 草人: 郝 文 起 、 刘 起 富 、 杜绍 熔、 顾 岩、 刘 希 清、 杨 志 蓬、 刘 铭 威 。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 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 防护级别的确定、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 求 忽 然 管 理 要 求 。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 也试用于考古所、 文物管理所、 文物商店、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 博 物 馆 可 参 照 使 用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
4、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使 用 于 本 标 准 。 GB/T 1 6571 文 物 系 统 博 物 馆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A/T 75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程 序 与 要 求 GA 308-2001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验 收 规 则 GA/T 367-2001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GA/T 368-2001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试 用 于 本 标
5、准 。 3. 1 博 物 馆 museums 文 物 、 标 本 的 收 藏 、 展 示 、 研 究 和 开 展 相 关 教 育 、 服 务 的 单 位 与 场 所 。 3. 2 藏 品 antique 馆 藏 文 物 、 标 本 的 总 称 。 3. 3 风 险 等 级 level of risk 博物馆、 藏品部位、 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 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 部位风险和目 标风险。 3. 4 防 护 等 级 level of protection 为 保护博物馆、 藏品 部位、 藏品 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 物防、 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 5 保 卫 力 量 guard force
6、为 实 施安 全防 范 所培植的 系 统 操 作 、 管 理、 维 护 人员 和 响 应报警 事件的 专 业队 伍。 3. 6 探 测 ( 装 置 ) 系 统 detection ( devices) systems 对入侵、 盗窃、 抢劫、 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 报警功能, 并按需要予以声音、 图象复核的技术防范(装置 ) 系 统 。 3. 7 入 侵 延 迟 ( 时 间 ) 对非法入侵者的盗窃、 抢劫行为, 实施探测、 报警、 设置障碍、 拦截, 以延迟入侵者的侵犯行为的措施。 从入侵者侵入警戒边界线开始, 到实现其侵犯目 的所需花费的最小时间, 称为入侵延迟时间。 3. 8 报 警
7、响 应 时 间 从探测器探测到入侵目标、 发出报警信息到报警监控中心设备接收并显示报警信号所需要的时间。 3. 9 处 警 响 应 时 间 保卫队接到报警信号后 , 在小 于入侵 延迟时间 的 范围 内 , 到 达报警现场所用 的 时间 。 3. 1 0 目 标 防 护 珍 藏 品 实 物 目 标 的 防 护 。 3. 11 部 位 防 护 对 博 物 馆 内 存 有 藏 品 的 局 部 场 所 、 局 部 空 间 的 防 护 。 3. 1 2 单 位 防 护 对 整 个 博 物 馆 的 防 护 。 3. 1 3 复 合 探 测 对一 个具 体目 标, 使用 两种 或 两 种 以 上探测 技术
8、( 或 装置) 进行警戒 的 技术措 施。 3. 1 4 室 内 探 测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入 侵 探 测 警 戒 线 。 3. 1 5 实 体 防 护 装 置 用来防护各级藏品的实体, 如保险柜、 防爆玻璃展柜、 防弹玻璃展柜、 防盗门、 防盗窗、 放火文件柜等。 4 风 险 等 级 的 划 分 4. 1 风 险 分 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风 险分类。 风险分为单位风险、 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目标风险的划分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的规定进行划分,本 标 准 只 对 单 位 风 险 、 部 位 风 险 进 行 如 下
9、 分 级 。 4. 2 风 险 等 级 4. 2. 1 三 级 风 险 4. 2. 1 . 1 三 级 风 险 单 位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定 为 三 级 风 险 单 位 : 1 ) 1 0 , 000 件 藏 品 以 下 的 博 物 馆 ; 2 ) 有 藏 品 的 县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4. 2. 1 . 2 三 级 风 险 部 位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定 为 三 级 风 险 部 位 ; 1 ) 三 级 藏 品 300 件 以 下 的 库 房 ; 2 ) 陈 列 500 件 藏 品 以 下 的 展 示 ( 室 ) 。 4. 2. 2 二 级 风
10、险 4. 2. 2. 1 二 级 风 险 单 位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定 为 二 级 风 险 单 位 : 1 ) 1 0 , 000 件 藏 品 以 上 , 50 , 000 件 藏 品 以 下 的 博 物 馆 ; 3 ) 省 ( 市 )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4. 2. 2. 2 二 级 风 险 部 位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定 为 二 级 风 险 部 位 : 1 ) 二 级 藏 品 及 专 用 库 房 或 专 用 柜 ; 2 ) 三 级 藏 品 300 件 以 上 ( 含 300 件 ) 的 库 房 ; 3 ) 陈 列 藏 品 500 件 以 上 ( 含 5
11、00 件 ) 的 展 厅 ( 室 ) ; 4 ) 陈 列 的 现 代 小 型 武 器 ; 5 ) 二 、 三 级 藏 品 修 复 室 、 养 护 室 。 4. 2. 3 一 级 风 险 4. 2. 3. 1 一 级 风 险 单 位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定 为 一 级 风 险 单 位 : 1 )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博 物 馆 ; 2 ) 有 50 , 000 件 藏 品 以 上 的 单 位 ; 3 ) 列 入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的 单 位 或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4. 2. 3. 2 一 级 风 险 部 位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12、定 为 一 级 风 险 部 位 : 1 ) 一 级 藏 品 及 其 专 用 库 房 或 专 用 柜 ; 2 ) 二 级 藏 品 300 件以 上 ( 含 300 件) 或 三级 藏 品 500 件以 上 ( 含 500 件) 的 库房 ; 3) 收藏、 陈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古脊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以及经济价值贵重的文物(金、 银、 宝石 等 ) 的 场 所 ; 4 ) 陈 列 1 , 000 件 ( 含 1 000 件 ) 藏 品 以 上 的 展 厅 ( 室 ) 5 ) 一 级 藏 品 修 复 室 、 养 护 室 ; 6 ) 武 器 藏 品 专 用 库 房 或 专 用 柜 。 5 防 护
13、 级 别 的 确 5. 1 概 述 防护级别的确定, 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 即一级风险单位、 一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二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 三级风险单位、 三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 三 级 防 护 要 求 。 5. 2 目 标 防 护 级 别 5. 2. 1 防 护 级 别 对 藏 品 目 标 , 只 使 用 一 种 探 测 装 置 或 只 使 用 一 种 实 体 防 护 装 置 的 技 术 防 护 措 施 。 5. 2. 2 防 护 级 别 对 藏 品 目 标 , 在 防 护 级 别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声 音 复 核 手 段 的 技
14、术 防 护 措 施 。 5. 2. 3 防 护 级 别 对藏品目标, 使用两种探测装置进行警戒布防或使用一种探测装置和一种实体防护装置进行复合警戒布 防 , 且 配 置 声 音 、 图 象 复 核 手 段 的 技 术 防 护 措 施 。 5. 3 部 位 防 护 级 别 5. 3. 1 防 护 级 别 对防护部位所在空间采取复合探测技术, 配置声音复核或图象复核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 5. 3. 2 防 护 级 别 对防护部位所在空间的门、 窗、 通道或一间至几间房屋组成的区域采取复合探测技术, 配置声音复核及图 象 复 核 装 置 或 出 入 口 控 制 与 实 体 防 护 装 置 组 合 的
15、 技 术 防 护 措 施 。 5. 3. 3 防 护 级 别 对防护部位采取室内周界探测技术、 空间复合探测技术, 配置声音复核、 图象复核和出入口控制与试题防 护 装 置 的 技 术 防 护 措 施 。 5. 4 单 位 防 护 级 别 5. 4. 1 防 护 级 别 5. 4. 1. 1 三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和目标防护级别的要求, 应参照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 立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 可 只 设 防 护 区 。 5. 4. 1 . 2 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5MIN, 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 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 2S 。 5. 4. 1. 3 重 要 的
16、三 级 文 物 应 有 实 体 保 护 装 置 , 其 本 身 的 入 侵 延 迟 时 间 不 小 于 2MIN 。 5. 4. 1. 4 三级风险单位应设置报警值班室, 应有专业保卫人员负责保安巡逻和安防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 。 5. 4. 2 防 护 级 别 5. 4. 2. 1 二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和目标防护级别的要求, 应按照局部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 建立 技术 防 范 系 统 , 可 只 设 防 护 区 和 禁区 。 二 级 风 险部 位应 置 于 防 护 区 或 禁区 内 。 5. 4. 2. 2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入 侵 延 迟 时 间 不 小 于 3MIN ,
17、 报 警 影 响 时 间 不 大 于 2S 。 5. 4. 2. 2 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8MIN, 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 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 2S 。 5. 4. 2. 3 重要的二级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保护装置, 其本身 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 3MIN。 5. 4. 2. 4 二级风险单位应配置专职保卫人员 负责保安负责保安巡逻和安防系统的维修工作。 5. 4. 3 防 护 级 别 5. 4. 3. 1 一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 和目标防护级别 的要求, 应按照整体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 一级风险单位的技术防范系统, 应设置周界、 监视区、 防护区和
18、禁区。 一级风险部位应置 于 防 护 区 或 禁 区 内 。 5. 4. 3. 2 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 1 0MIN, 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 3MIN, 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 2S 。 5. 4. 3. 3 重要的一级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防护装置, 其本身 的入侵延迟时间应不小于 5MIN。 5. 4. 3. 4 一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专业保卫队伍, 在防护区或禁区内设立报警监控中心, 中心控制室应配备自 卫 器 具 、 通 讯 工 具 和 卫 生 、 通 风 设 备 。 6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6. 1 总 则 各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T1 6571
19、、 GA/T367、 GA/T368 和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同 时 要 符 合 以 下 各 级 防 范 系 统 的 具 体 要 求 。 6. 2 全 防 范 系 统 6. 2. 1 三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以报警和实体防护为主的防盗窃、 防抢劫防范系统。 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 应 符 合 5. 4. 1. 3 的 要 求 。 6. 2. 2 三级风险部位大于1 00M2 时, 应以报警装置组成室内周界报警系统、 部位内的二级藏品应采用实体 防 护 措 施 加 强 防 护 。 设 置 在 室 内 外 的 大 型 三 级 藏 品 要 采 取 适 当 的 实 体 防 护 措 施 。 6.
20、2. 3 重要 出 入口 及 文 物 库 房 应安 装 电 视 监控装置 、 紧急 报 警装置 和 电 话对 讲装置 。 6. 2. 4 应建立报警值班室, 室内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 记录、 储存报警信息, 报警信息应记录在磁盘上。 6. 3 二 级 范 系 统 6. 3. 1 二级防范系统在重要的局部区域应按照局部纵深防护的指导思想进行设计。 应综合或选择设置入侵报警、 电视监控、 出入口控制、 实体防护装置。 系统应有报警、 电视监控及声音复核、 信息存储等功能, 实体防护 装 置 的 防 破 坏 能 力 应 符 合 5. 4. 2. 3 的 要 求 。 6. 3. 2 二级风险单位应建立
21、室外或室内周界报警系统, 可以是全部周界防护或局部周界防护。 6. 3. 3 直接同乡藏品展示厅和文物库房的通道应设置电视坚控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对讲装置。 藏品修 复 室 应设 立出 入口 控制 装置 , 室 内 应 配 备 藏 品 贮存 柜 和 紧急 报 警 装置 及 通 信工 具 。 6. 3. 4 大于200M2 的藏品展示厅或文物库房的通道应建立室内周界报警系统, 文物库房门应设置出入口控 制 装 置 , 展 厅 的 窗 户 应 采 用 报 警 与 实 体 防 护 相 结 合 的 防 护 方 式 。 6. 3. 5 二级文物的字画、 丝织品、 玻璃陶瓷等藏品应放在防弹玻璃制作的专用框架或展柜内。 普通玻璃展柜可 粘 贴 钛 金 薄 膜 以 增 加 抗 暴 能 力 。 6. 3. 6 设置在室外的大型二级藏品, 可建立高8001 000MM的栅栏墙或砖制围墙, 围墙与文物的距离可 在 35M 范 围 内 。 有 条 件 的 , 可 通 过 地 下 缆 线 安 装 振 动 报 警 器 接 到 报 警 控 制 室 。 6. 3. 7 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应建立报警控制室, 报警监控装置应能显示、 记录、 贮存并打印所有的报警信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