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4152007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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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SL4152007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精品文档.目 次1 总 则12 术语和定义33 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53.1水文站53.2水位站级别划分原则6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73.4水质监测站级别划分原则73.5 地下水监测站(井)级别划分原则83.6 其它水文测站84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104.1 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104.2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114.3 测站技术装备原则134.4水文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145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175.1基础设施构成175.2 测验河段基础设
2、施185.3 水位观测设施195.4流量及泥沙测验设施205.5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测验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235.6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工程用房245.7供电、供水、取暖、通信设施255.8其它设施276 水文测站技术装备286.1水位观测设备286.2流量测验设备286.3泥沙测验设备326.4 降水、蒸发等气象要素观测设备336.5水质监测设备346.6 地下水监测设备356.7 墒情、冰情、水温监(观)站及测绘仪器设备366.8 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366.9 其它设备387 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407.1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407.2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417.3省(
3、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507.4水库河道测绘队618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与费用构成658.1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658.2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66附录A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总表76附录B 水文测站主要仪器设备配置汇总表78本规范的用词和用语说明821 总 则1.0.1 为统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与规模,促进其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规定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的原则与规模,并给出了有关建设与装备的具体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文
4、测站及其以上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本标准适用于水文部门的水质监测站和水环境检测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本标准适用于水文资料整编、水文数据库建设及泥沙颗粒分析等专项业务相关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本标准亦适用于地下水、冰清、水温观测及水下地形测量等专项测验项目的建设和配置。1.0.3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进行防洪、可靠性等专项设计,并应结合生产任务、测区特点、测验方案以及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1.0.4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生产及安全的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1.0.5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采用成熟的新方法、新技术,并应能提高生产效率,对有时效
5、要求的水文生产项目必须满足规定的时效性要求。1.0.6 更新常规水文生产项目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在可靠性、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1.0.7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0.8 本标准未涉及的水文生产、办公、生活等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2 术语和定义2.0.1 水文测站( hydrometric station)。经常收集水文数据,在河流、渠道、湖泊、水库上或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水文测站按其观测的主要项目分为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水质站、地下水观测站(井)、墒情站等。2.0.2 水文基础设施 (
6、elementary hydrological facilities)。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包括各种水文要素观测设施、测验断面设施,生产、生活用房,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等。水文要素观测设施主要有水位观测设施、流量测验设施、泥沙测验设施,水质、地下水、降水、蒸发观测设施及水文试验站设施等。2.0.3 水文技术装备 (hydrological technical equipment)。水文测站及测站以上水文机构为满足生产需要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2.0.4 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l standard)。水文基础设施自身防御洪水和
7、抵抗洪水能力的相应洪水标准。2.0.5 测洪标准 ( measuring flood standard)。水文设施设备能够实测的相应洪水标准。2.0.6 报汛 (flood-reporting information)。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地区报告河流、湖泊、水库和其它水体的雨情、水情等水文要素信息的工作。2.0.7 水位观测平台( stage observation platform)。安装自记水位计的各种设施的总称。2.0.8 计算机测流控制系统(control system of discharge measurement with computer )。在计算机控制下
8、实现起点距、水深、流速自动采集和记载,并自动生成流量实测成果表的一种自动化流量测验系统。2.0.9 多波束水下测量系统 (MULTIBEAM ECHOSOUNDER SYSTEM Multibeam Sonar Survey System)。多波束测深系统也称声纳阵列测深系统,是一种多传感器的综合测量系统,主要有换能器、运动传感器、声速剖面仪、GPS等组成,可同时获取水下多点测量成果的测量仪器。2.0.10 觇标(sighting board)。 为提高测距仪测量的精度,采用木料或金属等制成一种测量标志, 设立在水文测验断面上作为测距仪测量时瞄准的目标。2.0.11 机动(应急)测验队(sur
9、vey team for emergency)。水文部门设立的为应对需要测量突发事件(如溃坝、决堤、漫滩、冰坝、堰塞湖、泥石流等)的测验队。2.0.11 视频监视系统(Video Monitor System)。一种应用CCD、图象压缩、通讯及计算机等技术,实现现场实时图象信息自动采集、传输和控制的系统。 3 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3.1水文站 3.1.1 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水文站分为大河重要控制站、大河一般控制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四级。其中,大河重要控制站和大河一般控制站亦统称为大河控制站。3.1.2 大河控制站的划分原则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
10、大河重要控制站:1)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10000 km2的水文站;2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20000 km2的水文站。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大河一般控制站:1)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3000km2,小于10000 km2的水文站;2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5000 km2,小于20000 km2的水文站;3) 国际河流上,控制出入国境境集水面积大于1000 km2的水文站;4 )大(1)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5 )潮汐河流承担流域主要泄洪通道上的水文站。3.1.3 区域代表站的划分原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区域代表站: 1) 湿润或半
11、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200 km2,小于3000 km2的水文站;2)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500 km2,小于5000 km2的水文站;3)大(2)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3.1.4 小河站的划分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小河站: 1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在200 km2以下的水文站; 2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在500 km2以下的水文站。3.1.5 对防汛、水资源、水质监测等有重大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可按对应的水文站级别划分原则提高一级标准进行建设: 1 国家重要水文站;2位于重要城市或重要城市上游并对城市防汛起重要作用的水文站;3 水库库容大于1亿m3,且下
12、游有重要城市、大型厂矿、铁路干线、大型油田等对防汛有重要作用的水库站;4 水库库容大于1亿m3,水库为国家重点病险库的水库水文站;5 对水资源配置、水环境评价、供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界水文站;6 承担国际水文水资源资料交换的水文站;7 位于城市重要水源地或重点产沙区的水文站。3.2水位站级别划分原则3.2.1根据水位站所处水体分为河流水位站、湖泊(水库)水位站、潮水位站。3.2.2河流水位站按所在河流位置及重要性,分为大河水位站及一般河流水位站。3.2.3潮水位站、大型水库(湖泊)水位站按大河水位站标准建设。3.2.4 对防汛、水资源、水质监测等有重大影响的水位站
13、,按小河水文站的级别标准进行建设。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3.3.1 水文实验站。按其研究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类:1 为发展水文科学的基础理论和探索某些综合性问题而设立的径流、蒸发、水平衡、三水转化、泥沙或泥石流等实验站;2 为研究某水体的水文规律而设立的水库、湖泊、沼泽、河口、河床演变、冰川、冰情等实验站;3 为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定量水文效应而设立的森林、牧区、城市、灌区、水土保持、水生态等实验站;4 为完善或改进某种仪器设备或测验方法而设立的水文测验实验站。3.3.2 报讯站。根据水文测站承担任务情况,可分为报汛站和非报汛站。报汛站根据其水文信息向上传送机构不同,又可分为中央报汛站、流域机构
14、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汛站、一般报汛站。3.4水质监测站级别划分原则3.4.1 水质站按其批准设立单位与监测目的作用分为国家级水质站和省级水质站。3. 4. 2 根据监测水体的不同特点及所处位置,国家级水质站可分省界河流水资源质量监测站、大中型城市取水水源地及大型水库水质监测站、区域性水质监测中心站等。3. 4. 3 省级水质站可分为市州界河水资源质量监测站、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站、中小型水库水质监测站、重要水域或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等。3. 4. 4 独立设置的国家级水质站及自动水质监测站,按国家重要水文站标准建设;独立设置的省级水质站,按区域代表水文站的标准建设。3. 4. 5 水质监测与水
15、文(位)站结合时,按水文(位)站的级别标准建设,同时应考虑水质监测项目必需的土建规模。3.5 地下水监测站(井)级别划分原则3.5.1地下水监测站(井)由基本监测站(井)、统测站(井)和试验站(井)构成。3. 5 2根据其承担的任务的不同,基本监测站(井)分为重要基本监测站(井)和一般基本监测站(井)。3.5.3 根据其承担实验项目的不同,实验站(井) 分为重要实验站(井)和一般实验站(井)。重要实验监测站(井)根据其实验项目对设施设备的需求确定标准建设。3.5.4 井深20米以上或口径在20CM以上或自动化程度高的地下水监测站(井),按重要基本监测站(井)标准建设。3.6 其它水文测站3.6
16、.1雨量站。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分为报汛雨量站和非报汛雨量站;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又分可为雨日记录站和非雨日记录站。3.6.2 蒸发站。可分为陆上水面蒸发站,水体水面蒸发站。水体水面蒸发站包括湖泊、水库水面等大型水体蒸发站。3.6.3墒情站。按其目的和作用可分为基本墒情站和临时墒情站。 4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4.1 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4.1.1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测验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测站测报工作能正常开展。4.1.2 水文(水位)站的防洪
17、、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表4.1.2 水文(水位)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等 级防洪标准测洪标准大河重要控制站高于100年一遇,或不低于近50年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50年一遇至100年一遇,或不低于当地和下游保护区防洪标准大河一般控制站50年一遇至100年一遇,或不低于近30年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高于30年一遇,或不低于当地和下游保护区防洪标准区域代表站50年一遇30年一遇小河站30年一遇至50年一遇 20年一遇至30年一遇4.1.3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
18、建在表4.1.2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高于堤顶高程;雨量、蒸发及其它气象要素观测场地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2 测站应建设高水观测道路,平原地区的测站可根据需要配备应急观测所需的交通设备(如快艇、冲锋舟、小型机船等);3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4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崩岸或流冰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5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12级台风。4.1.4 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讯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位监测应能观测到历史最高最低水位。
19、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水位自记设施应能测记到表4.1.2规定的测洪标准水位;2对水位观测要求较高的区域代表站、小河站,其水位测洪能力建设宜取大河一般控制站或大河重要控制站标准;3 各级测站的测洪标准应符合表4.1.2规定,测验河段有堤防的站,应能施测与堤防防洪标准相同的洪水。对超出建设标准的特大洪水,应有测洪应急方案,并根据确定的测洪应急方案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设施建设;4要求测洪标准高于50年一遇的水文测站,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宜建坚固的比降水位设施,缆道测流站可建双缆道,船测测流站可建造备用测船;5有水情报汛任务的测站,应配置能够确保雨、水情按测站报汛
20、任务书及时报汛的通信设施和设备。测站配置的通信设施、设备、电源应有备用。4.2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4.2.1测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测站的生产任务、相应规范的技术要求和人员编制确定。测站应综合考虑水文测验规范的技术要求、测站级别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征用和站房建设面积。4.2.2 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内容应符合本标准4.1.3的规定。4.2.3测站水位、流量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内容符合本标准4.1.4的规定。4.2.4观测场、实验场及其它生产场地的面积范围及环境条件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4.2.5断面标志、定位标志和测验河段保护标志应准确、牢固、清晰、规范。4.2.
21、6 驻测的测站应有供电、通讯、给排水、取暖、文化生活等基础设施。生产用房应配置空调设备。对不通电或供电不稳定的测站应配自备电源设备。4.2.7 开展巡测的测站其基础设施应按需建设,并具有防盗、防破坏的功能。4.2.8对位于城镇和适宜开展巡测的水文(水位)站,其职工住宅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但测站应建必要的生产用房和集体宿舍。4.2.9对位于偏远地区的驻测站,应建设职工公寓或职工住宅。4.2.10 测站站房、水位观测平台等设施应根据条件进行必要装修,测站院内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和硬化。对位于城市或风景区内的测站站房、缆道、码头、水位观测平台等设施,在满足水文测验规范要求前提下,应按城
22、市(风景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4.2.11地下水、水质、墒情、蒸发、水文实验站等站类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4.2.1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专业性强,安全性要求高,各站的水文特性、地质、地貌及周边环境不尽相同,各站建设要因地制宜。4.2.13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除满足表4.1.2规定的防洪、测洪标准外,还应满足低水、枯水期为水资源管理调度服务开展水文测验对精度的要求。4.3 测站技术装备原则4.3.1测站技术装备应符合本标准1.0.41.0.6的规定。4.3.2雨量、水位、地下水位观测应采用长期自记和固态存贮技术,有条件的测站可采用遥测或视频技术。雨量观测场地、基本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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