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管理导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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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精品文档.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两起液氨泄漏事故,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液氨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提高液氨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将导则发至辖区内所有液氨从业单位,要求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对照导则的有关要求,查找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规范人员、制度、设备和应急管理,提升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加强液氨的安全管理。二、要将导则中确定的各项标
2、准要求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基本条件,在标准化试运行期间逐步完善。三、导则将于明年上升为地方标准,强制执行。因此,各区县要加强对从业单位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加快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导则的有效实施,防范液氨事故的发生。附件:北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管理导则(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管理导则(试行)1制定目的为加强液氨使用、储存、充装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液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从事液氨经营、使用的生产经营
3、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本导则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3术语和定义3.1液氨:氨气或液态氨。3.2液氨储存、装卸、使用场所: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3.3液氨钢瓶储存区: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包括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棚库。3.4液氨储罐区: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3.5用氨厂房:在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及充装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充装间和用氨生产车间。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本导则
4、中简称重大危险源。3.7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3.8冷库库房:冷库建筑物主体及为其服务的楼梯间、电梯、穿堂等附属房间。3.9氨制冷机房:氨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的总称。3.10氨制冷机器间:安装氨制冷压缩机的房间。3.11设备间:安装氨制冷辅助设备的房间。4一般要求4.1平面布置4.1.1液氨储存、装卸、使用场所应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布置。4.1.2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液氨储罐区属于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分别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4.1条、第3.5.2条、第4.2.1条的规定;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用氨厂房的耐火
5、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2安全管理4.2.1人员管理(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氨储存、装卸、使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尚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三级(高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4.2.2制度管理(1)企业应建立
6、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安全检维修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劳保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作业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4.2.3设备管理(1)企业应制定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
7、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的检维修计划,并建立相应检维修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2)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有压力容器检测的报告;液氨管道的定期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相关规定。(3)液氨储存、装卸、使用场所的涉氨设备或装置的拆除工作应按照北京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2.4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的液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4.3应急管理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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