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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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 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云南省范围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
2、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从外省、行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第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州、市和省级各行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行业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
3、管理工作。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9 月举行一次。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考试成绩两年滚动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考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增项考试人员及转入考试人员应一次通过规定科目的考试方认定为考试合格。第七条 凡年龄在16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以考试当年9月30 日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
4、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二)相关专业本、专科三年级以上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1 年,且至少完整参加一期由省造价协会组织的造价员考前培训结业;(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五)持外省、行业系统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转入考试。第八条 增项考试人员、外省、行业系统转入考试人员可以按省造价协会规定免考基础类科目。第九条 省造价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编写本省考试大纲,决定选用或者组织编写各科目考试教材。第十条 考试成绩由省造价协会通过“云南省造价员考试报名系统”向参加考试人员提供查询。对成绩有疑义的,参
5、加考试人员本人可以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申请复核成绩。省造价协会受理申请并组织复核,仅限于复核试卷得分点得分算术累加和分数登记正确性。发现有误的,改正成绩,通知申请人本人。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严重违反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取消当年未考科目考试资格,已考科目不计成绩,此后连续3个考试年度不接受再次报考。第十二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对全省各机构开展的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统一协调,对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培训班教材使用、教学质量等培训事务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造价员资格认定和从业登记第十三条 我省造价员从业资格分为土建和安装两个通用专业:(一)土建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主体结构、装饰装修、
6、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房屋修缮、土石方、构筑物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二)安装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管道、电气、设备及工业金属结构安装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省造价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调整造价员从业资格专业。第十四条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已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其他专业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增项。持外省、行业系统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可以申请转入我省,办理我省资格证书;所持资格证书专业与我省通用专业不能互换的,应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合格方受理转入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人员已受聘于一个单位
7、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从业登记,取得从业印章。第十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包括增项申请)和从业登记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按省造价协会规定携书面资料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后停止受理资格证书办理申请。考试合格人员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3 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但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第十七条 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和从业登记申请:(一)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书面资料,对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提交资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签章确认
8、其申请表,填写(打印)资格证书,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初审工作应在接件截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报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制作从业印章,交初审部门发放。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和从业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三)受行政处罚禁止开展工程造价业务,期限未满;(四)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合格;(五)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六)最近一次参加资格考试合格后,4 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办理资格证书;(七)
9、最近一次参加资格考试合格后,当期未申请资格证书,延后申请时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要求。第十九条资格证书申请人不能提交有效受聘在岗证明文件,但办理资格证书申请获准通过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缓从业”,不予核发从业印章,在网上管理系统中设定其从业状态为“暂缓从业”。暂缓从业人员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可以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从业登记,取得从业印章。暂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按省造价协会规定携书面资料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条 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24 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暂停从业手续。暂停从业手续由造价员本人向省造价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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