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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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精品文档.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 08 月 31 日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材 料(4) 第三章 设 计(9) 第四章 制 造(18) 第一节 一般要求(18) 第二节 焊接工艺和焊工(20) 第三节 热处理 (21) 第四
2、节 表面质量要求(22) 第五节 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23) 第六节 无损检测(26) 第七节 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29) 第八节 胀 接(33) 第九节 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34) 第五章 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36) 第六章 定期检验(40) 第七章 安全附件(43) 第八章 附 则 (48) 附件 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49) 附件 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52) 附件 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9) 附件 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7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 G R00042009 - 3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3、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 一 )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注 1 ) ( 二 ) 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L;(注 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第三条 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
4、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 0.025m3的压力容器; (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 六)电力行业专
5、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 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 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
6、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 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7、 0.1MPa的压力容器)。 (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 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
8、附件 A), 实 行 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 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由 国 家 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 G R00042009 - 5 - 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注 1: 最高工作压
9、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压力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无特别注明时,系指表压力); 对于多腔压力容器,每个压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设计压力并且划分该压力容器的类别。 注 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 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
10、3: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2.5MPa 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 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或厂标)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生产单
11、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选材除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外,还应当考虑与介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 质的相容性。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压力容器专用钢标 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除第 2、第 3
12、 和第 4 项外,P0.030、S0.020。 2.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 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 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 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 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 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二)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其含碳量不应当大于 0.25。 第十五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并且厚度大于或等于 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 凡 符 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一
13、)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二)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硫化氢含量大于 100mg/L的 压力容器。 (三)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MPa的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中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 JB/T4730.3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3 部分:超 声 检测的规定。用于第(一)、第 ( 二 ) 款 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级。用于第(三)、 第(四)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铸铁牌号和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的规定: 1.灰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 HT200和 H
14、T250,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0.6MPa,设计温度范围为 10200。 2.球墨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 QT400-18和 QT400-18L,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0MPa,设计温度范围 QT400-18为 0200,QT400-18L为零下 10200。 (二)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 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5、 TS G R00042009 - 7 - 规定。如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存放。 第十八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16Mpa。 (二)含镁量大于等于 3的铝合金(如 5083、5086), 其 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 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 269200。 第十九条 铜和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除 T2、T3热交换器管可在半硬状态下使用 ,其他牌号的铜和铜合金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条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
16、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温度:钛和钛合金不应当高于 300,钛-钢复合板不应当高于 350。 (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或固溶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 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 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 220。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应当按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合适的复合钢板标准。 (二)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
17、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 210Mpa,镍-钢复合 板不小于 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 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 100Mpa。 (三)复合钢板基材的使用状态应当符合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四)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材(包括钢板和钢锻件)应当按基材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应当符合基材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外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 1.应当是国外压力容器现行产品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国外已有使用业绩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如国内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
18、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国内该标准的规定。 2.国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等)。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8 -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抽查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对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 6.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 540MPa的材料,材料生产
19、单位还应当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二)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除应当符合第(一)款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查,审查内容为材料生产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国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前,新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 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将试验研究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交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在取得准许试用文件后方可试用。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的抽查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要求。在材料进厂
20、时应当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材料供应单位不能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时,制造单位应当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抽查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第二十七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满足 JB/T 47472007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焊接材料应当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 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
21、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当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第三章 设 计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 G R00042009 - 9 - 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经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除外)。 采 用 国 际 标准或境外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审查。 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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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_R0004 2009 固定 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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