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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吉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规程.精品文档.吉安市吉州区国家税务局文件吉区国税发201139号吉州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规程的通知局内各单位:现将吉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1.纳税人维权事项申请受理登记表2.纳税人维权事项转办单3.纳税人维权事项处理意见表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对下只发电子件,发文联系电话:8224248)吉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各部门协作配合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保证纳税人维权
2、渠道畅通,向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人权益是指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人权益保护是指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书信、网络、电话、走访等方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组成成员单位受理的纳税人维权事项,由成员
3、单位转国税部门办理。第四条 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吸收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服务志愿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诉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处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正确认识纳税人的举报、控告和检举,不得打击报复。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怠于履职、失职、渎职以及打击报复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统计分析,受理、承办纳税人维权事项,办理纳税人维权事宜,通过纸质、内部网络流转,以纸质及电子数据形式存档。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4、坚持统一领导、集中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为方便纳税人维权,有利于工作开展,区局成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设于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科)。第九条 按照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维权突发事件做出处理。第十条 区局各部门是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承办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涉税咨询的解答,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涉税纠纷的调查、调解以及答复。纳税人维权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体事项的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予以答复。第三章 维权事项的受理第十一条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应设立局领导接待日,向社会公布纳税人维权热线(0796-8234414),适时开通
5、维权网页,在办税场所设置专门办公室,方便纳税人进行权益维护。第十二条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设立维权服务坐席,集中受理纳税人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维权。维权服务坐席每月由维权服务中心成员或管理值班岗人员轮流值班,现场接受纳税人的咨询、投诉等维权事项,协调厅内办税服务工作,处理化解矛盾纠纷,并建立维权事项登记记录。第十三条 纳税人来访申请维权事项,维权服务坐席填写纳税人维权事项申请登记表,经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来信、来电、网络申请维权事项,维权服务坐席填写纳税人维权事项申请登记表,并将信件、电话记录、网页记录、邮件作为附件。对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维权事项,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6、不予受理的原因,提醒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四条 按照纳税人来访事项的内容,纳税人维权事项分为涉税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求助救济四类。涉税咨询类事项是指纳税人咨询了解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和有关通知、通告等;意见建议类事项是指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看法、主张、批评、意见以及诉求;投诉举报类事项是指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行风、政风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求助救济类事项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定额核定、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税务稽(检)查等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
7、求国家赔偿的受理,也属于本类事项。第十五条 按照秘密等级划分,纳税人维权事项分为秘密和普通。秘密事项,一般为举报、控告和检举案件,应专人承办,案件归档后,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第十六条 按照紧急程度划分,纳税人维权事项分为紧急、急和一般。紧急事项,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需要当场予以解决;急事项,指不需要调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即可答复解决;一般事项,指需要调查研究后予以答复解决的事项。第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维权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局领导,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应通知公安部门。第四章 维权事项的分转与承办第十八条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受
8、理需有关部门处理的纳税人维权事项后应立即分转。维权服务坐席填写纳税人维权事项转办单交承办部门办理。各部门接收分转的维权事项,属于紧急的,立即办理;急事项,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事项,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理。各部门应在规定办结日前将回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反馈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第十九条 涉税咨询事项属于急事项,由各部门按照联系方式直接回复纳税人,并将结果反馈纳税人维权中心。第二十条 意见建议事项不进行分转,维权中心按期整理后以纳税人心声在一定范围印发,作为相关部门的工作借鉴。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分转至评估、
9、稽查部门,案情重大的,报区局局长批示。评估、稽查部门接到分转案件后,按照内部工作程序组织调查核实,将处理意见反馈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对行风、政风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分转至监察室,情节严重的报相关局领导;监察室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后回复投诉人,将相关情况整理后反馈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报区局局长批示。第二十二条 求助救济事项按业务归口分转至各部门,各部门对区局及各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并答复纳税人,并将有关情况整理后反馈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向维权中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分转至法规股,由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向纳税人答复,将有关情况反馈纳税人维权服
10、务中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现场纠纷的,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现场办理。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处理维权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及时发出督办通知。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处理维权事项后,填写纳税人维权事项处理意见表,送达维权申请人,并移送纳税人维权中心归档。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按一定比例对已经办结的维权事项进行回访,了解纳税人的满意情况,对满意度为一般和不满意的,应询问原因。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按季统计维权事项的数量、涉及领域、纳税人满意情况并形成分析报告,指导区局纳税服务工
11、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人维权事项不得隐瞒、谎报。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吉州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抄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吉州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3日印发 打字:曾红琳 校对:纳税服务科 刘琦莹附件1:纳税人维权事项申请受理登记表 编号:受理单位(部门)申请事项举报 投诉 建议 其他申请方式书面 口头 12366 网络 其他受理人受理时间申请维权事项具体内容维权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地址申请人电话申请维权主要事实理由维权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请确认上述登记事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领导签批处理意见 年 月 日办理情况(如转办注明转办单编号)年 月 日办理人办理日期附件2:纳税人维权事项转办单 编号:转办单位(部门)转办事项举报 投诉 建议 其他转办维权事项具体内容申请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申请日期维权主要事实理由转办人转办日期转办原因被转办单位(部门)接收人接收日期被转办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纳税人维权事项处理意见表 编号:维权事项举报 投诉 建议 其他维权事项具体内容申请人申请日期联系电话维权主要事实理由承办人联系电话办结日期维权事项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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