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对房地产业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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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物权法实施对房地产业的影响.精品文档.物权法实施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吴静 律师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是一部定纷止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基本法律,它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将对房地产业带来巨大的影响。笔者认为,物权法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土地出让方面:开发商获得建设用地的成本将有所提高。1、土地出让市场将更加规范。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
2、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实际上,早在2002年7月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就已经有此类规定,物权法将这一部门规章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法律,使之具有了更强的法律效力。这说明国家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该条款也意味着开发商获取土地的途径将更加公开化和阳光化。以往,一些没有经济实力的小开发商依靠某种关系拿到低价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获取暴利,最后因资金不到位造成烂尾。这种现象在房地产市场屡见不鲜。物权法实施后,对于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应履行好。2、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3、预示建设用地更加紧缺。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耕地的保护问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专门在第四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总量控制、耕地保护的制度。物权法再一次强调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预示着以后建设用地将更加紧缺,国家需要加快存量地和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在建设用地紧缺,建设前期投入的成本上升的同时,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更加充分地了解法律及政策影响,合理、规范地规避投资风险。二、关于征地拆迁方面:被拆迁人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征地拆迁难度增大。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
4、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规定突出保护被拆迁居民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对于没有大量土地储备的开发企业而言,意味着取得土地的代价会越来越高。比如,拆迁户将更多地拿物权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城市拆迁的难度会增大,不仅会增加开发成本,而且会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而对整个行业,洗牌加速在所难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可能遭遇项目
5、开发是否属“为公共利益需要”之争。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对于开发商而言,不得不考虑拟投资的项目是否存在该法律风险。三、关于商品房小区建设方面:商品房的质量和相邻权将更受重视。1、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对开发商的影响。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延续搜狗的是建筑物使用权的权限,如果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上的住宅仍然完好,土地使用人无需再申请,也无需进行繁琐的审批程序,就可以维持原有的建筑物的状态,继续使用住宅。该条款的规定,使得老百姓更加青
6、睐牢固的商品房,质量就成为老百姓购买住房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因素。以前,开发商更多的是关注商品房是否通过验收合格,物权法的实施,基于老百姓对房屋质量和私有产权的强烈关注,开发商就不应仅仅只是关注是否验收合格问题,而应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提升房屋的内在价值。在对外营销中,应着力推出“耐久性”更强的优质楼盘,这样开发商才会立于不败之地。从长远来看,此规定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是大有好处的。2、关于相邻权对开发商的影响。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以前,开发商在土地出让后往往通过修改或调整总平规划方案等方式提高宗地的容积率,以达到
7、谋取更大利润的目的。容积率的改变往往会造成对业主相邻权利的影响,而开发商往往只考虑修改或调整总平规划方案如何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宜。物权法实施以后,开发商不仅要考虑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审批问题,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相邻权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因为即使规划设计得到批准,如果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权利的,他人也可以权利被侵害为由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四、关于商品房销售方面:设立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交易市场更加规范。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
8、力。”预售商品房是房屋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商品房的预售,使开发商能及时回笼资金。但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开发商一房多售或将已销售的房子抵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则从源头上防止了“一房两卖”的可能性,从法律上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制约,促使开发商沿着诚信的方向发展。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行将促使商品房销售市场逐渐规范,购房者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一房二卖或多卖、预售的房屋被开发商用以抵押贷款的现象将会逐渐得到控制。五、关于商品房建成后,物业的权属和管理方面:明晰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权属,减少纠纷,促进物业管理。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
9、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以前,车位、车库和绿化等一些公共设施的产权不明晰,权利和义务不清楚,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争议的焦点。物权法出台以后,这个争议终于得到平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车库的初始所有权和支配权依然由
10、开发商控制,开发商可以选择出售、赠与或出租的方式来利用,但其在行使其权利时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即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开发商必须保障配置停车设施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在保障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许可小区以外的人使用。但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的把握尺度,还需司法解释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会所的产权问题,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物权法142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会所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会所的建设用地面积的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头上了。总之,物权法的出台,理顺和明晰了产权关系,带来了诸多改革因素,将
11、对房地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房地产开发提供新的运作规则。【法治动态】物权法三部部门配套规章今年制定完成为配合物权法实施,国土资源部已经启动了这部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今年,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将重点做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规定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三部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该部负责人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将展开现行法律、法规的清理。对于现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要依照物权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国土资源部提出,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将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向全社会公开。物权法施行后的物业
12、管理覃卓君 律师物权法刚刚尘埃落定,物业管理行业已在酝酿着一场新的革命。遥闻京城地产已经率先掀起了第一轮“物业革命”,给业主分钱的有之,派驻“爱心大使”的有之;而广东省则提出来要根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毫无疑问,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对物业管理行业必然会产生深刻的影响。那么,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又将发生怎样的故事?首先,业主“家”里的事,物业公司也能管。有的人只强调所有权是绝对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所有权、不能妨碍所有权的行使,甚至有一些业主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根本不考虑他人的利益。野蛮装修者有之,家里养猪者有之,物业公司若劝阻,他反而不满:我在我家里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你管
13、得着吗?现在,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就是限制不合理行使所有权、保障他人权益的法律依据,依据这一条款,物业公司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阻止某些不自觉、不讲公德的行为。其次,绿地、道路、车库的权属有了说法,物业公司不再受“夹板气”。小区绿地、道路、车库的权属永远是开发商和业主争吵不休的问题,开发商认为这些东西没有出售,就理应属于开发商的,而业主认为自己交的房款里实际已经包含了这部分设施的摊销,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与开发商一旦开战,物业公司就“无所适从”,一方面是开发商得罪不得;另一方面业
14、主是自己的“衣食父母”,更是得罪不起,最后往往造成业主拒交物业费,把本是对开发商的气撒在物业管理公司头上。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些规定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了各方对
15、绿地、道路、车库的所有权,结合“区分所有”理论的引入,物业公司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摆脱在车位之争中“第三人”的地位,随着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对草案的细化,对业主或开发商取得车位的条件将进行进一步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将真正从“车库、车位之战”中解脱出来。再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获权,物业公司“维权”不再孤军奋战。长期以来,有一个困扰大家的问题,对一些业主缺乏公德、损害社区公共权益的行为,由谁来进行法律救济?对此大多数人会认为,物业公司责无旁贷,但实际上物业公司对小区并不享有物权,要对此提起侵权诉讼显得名不正言不顺。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又无明文规定,导致物业管理陷入僵
16、局。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依据。另外,业主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无公德业主,这就避免了有些业主怕得罪人不敢过问的局面,也避免了物业公司由于法律关系不直接而无法起诉业主的尴尬,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些业主不讲公德、损人利己的行为,使物业管理更规范。但是我
17、们又必须看到,在物权法的框架内,业主行使物权权利仍会存在很多可能发生的物权纠纷进而导致物业管理困境,这需要物业公司及早预见并做好应对措施:第一,对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产权纠纷,关键是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建筑物、附属物的权属,是属于法定专有部分还是属于约定专有部分,抑或是共有部分,抑或是共有部分约定专用?其使用处分的限度是什么?物业公司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增强服务能力,在遇到权属纠纷时,应尽可能站在中立的角度,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处理问题,避免卷入权属纠纷中。第二,对于业主使用专有部分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制订符合法规的业主公约及其制度并予以宣传、解
18、释,对各类行为加强预防工作。同时还要制定科学周密的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加以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行为,一定要书面劝阻并请求业主委员会主导劝阻工作;无法劝阻的,应敦促业主委员会或根据业主委员会授权,提交并敦促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最终达成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效果。物业管理企业要切记自己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现实中有的物业公司以暴力制止业主违规行为以及进行罚款,是不明智,也是不合法的。第三,对于道德、文化、习俗性侵占共有部分引起纠纷,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按照业主公约及相关制度,予以耐心劝阻。对于因爱好相互冲突引起的共用部分使用冲突,只能
19、敦促少数方业主适当调整自己的习惯以适应大多数业主的需要,予以协调解决。企业融资新途径应收账款可质押袁海兵 律师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权利质押上最大的区别就是扩大了出质的范围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出质对象。允许应收账款质押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从金融信贷机构或其他处获得贷款以避免其资金的断流,这不仅为众多企业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解决了许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多赢的局面。在此,本文就何为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如何质押、如何进行登记等问题作个简单阐述,希望能与大家一起探讨。一、应收账款质押概述应收账款,是企业为扩大业务量,把产品或服务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付资金而还
20、未收回的款项。按照会计准则,同时满足商品已发出和收到货款才能确认为收入,如果尚未收到货款,即应当确认为应收账款。用法律上的语言表述,应收账款就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可见,应收账款实质上为一种付款请求权,属于债权,而债权可以转让,因此将应收账款设定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已无法律上的障碍。从国外的立法上来看,允许应收账款做担保已经成为国际主流趋势。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为向银行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现实意义允许应收账款出质,这
21、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对于我国的现实来说,也是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既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首先,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有利于企业融资。一般来说,绝大部分的企业都会有应收账款,特别对于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其没有多少不动产或者动产,但一般都会有应收账款,而且这些应收账款数目庞大。据统计,我国企业现有5.5万亿元的沉淀资本,但由于法律限制,这部分资本的作用发挥很小。如果允许应收账款出质,不仅能盘活这些资本,也有利于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其次,允许应收账款出质也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一些基础项目如公路建设、电网建设等,往往需要大量资金,需要依靠融资来解决,而其收费权的收
22、益也比较稳定,如果允许以其收费权来出质,银行也是愿意接受的,也将会提高银行的理财水平。三、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物权法第229条和210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应收账款的质权合同,这也是物权法的一个强制性规定。应收账款本质上是属于债权的范畴,但是与普通的债权有明显的区别,就是应收账款没有物化的书面的记载,也没有对方当事人确认的债权,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是依据质权合同的内容约定。因此,以应收账款的质权合同应当详细的记载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物:包括了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名称和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以及基础合同
23、的履行情况。同时,应当提醒质权人注意的,在签订应收账款的质权合同时应当对基础合同履行情况,对方当事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以避免法律风险。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经过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就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还处于不断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中心建立有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该系统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一套信用档案。以收账款出质时,在这类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社会公众机构自然可以通过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质押的情况,不但使应收账款质押的事实具有公信
24、力和公示力,还可以防止重复登记,以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利。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应收账款本质上属于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是完全可以转让的。作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即出质人本应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债权,但由于上述应收账款已经出质,且被质权人以登记的形式占有,成为另一债权的担保,因此,出质人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出质人随意的转让债权,就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考虑,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法律明确规定在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上述债权可以转让。4、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物权法赋予当事人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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