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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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精品文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学习心得一、概述(一)历史沿革最早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制定的,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废止了1991年的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时废止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制定依据(条例没有明确)2001年的条例实施后,2002年7月,杭州数百位市民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从此之后,一直有人不断提出对2001年条例的违宪审查。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国家为了
2、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条例通篇除了最后一条,没有拆迁字样),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物权法这一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条例不是法律。2007年8月30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
3、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实质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三)原则1、公平补偿原则(第二条):具体体现在补偿部分,方式是评估。2、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民主决策:体现在征收决定的制定过程。程序正当:体现在整个征收和补偿的过程。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征收决定公开、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
4、使用情况审计情况公开3、保证改善居住生活水平不降原则。补偿不低于市场价;符合条件的,优先购买保障住房;产权调换,可以就近调换。4、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达成协议的,先赔偿,然后按照补偿协议履行;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申请法院强制性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证明已经补偿的材料。(四)主要内容征收的权限、条件、程序。谁在什么条件下,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可以进行征收。补偿的内容、程序、标准。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对哪些损失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五)征收房屋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购买房屋时,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5、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二、相关部门(一)征收和补偿主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实施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各区政府应当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享有征收主体资格。(二)具体实施部门由于市、县政府不能直接进行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因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
6、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部门。如果我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方面的相关规定,应当规定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部门。(三)受委托单位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七条)搬迁活动不得由建设单位进行,搬迁以外的其他活动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进行,但最好不由建设单位进行。(四)其他部门职责其他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
7、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七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九条)三、征收和补偿程序(一)征收的条件: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8、(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共利益作出特殊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是国家的一种态度,国家不鼓励去征收,至于什么情况属于确需征收的,没有作出规定。但是应该是在无其他可替代方案的时候,才能选用征收。(二)征收的决定程序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1)征收的主体;(2)征收的原因;(3)征收的范围;(4)征收工作的时安排安排;(5)征收的实施程
9、序;(6)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7)补偿的方式和标准;(8)其他与征收相关的事项。2、公开征求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公布)3、根据意见修改进行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应当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公布)特殊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第四条
10、 决策机关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均应举行听证:(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这里出现城市房屋拆迁,应该作相应的修改。至于该事项是否应当听证,我个人只有符合国家的条件才需要进行听证。(原因:对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猜测的立法原意)4、未登记建筑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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