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剖析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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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剖析整理.精品文档.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的概念 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3、法律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立法原则大体3种情况: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
2、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采用的是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2)关于地域的效力(3)关于时间的效力4、法的特征(了解)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按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5、法的分类(了解)(1)按照立法的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划分,分为成文法律和不成文法律。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2)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
3、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称为为母法或最高法律。2)法律:狭义的法特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通常为条例、办法、决定等。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4、会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5)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依据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划分,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宪法是根本法或母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辨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次于宪法。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4)依照法律效力范围划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
5、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殊法,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平时的法则为一般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为特殊法。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层级划分,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应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应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余上位法。法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具有同样约束力,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与其抵触(二)从
6、同一层级法的效率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安全生产法为普通法,消防法等为特殊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应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权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7章97条)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了解)(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ZW)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7、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主体和行为的适用: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排除适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已经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但上述特殊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在以后修订这些法律法律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方针、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与之抵触。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熟悉)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体现在“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
8、立制在先;隐患意识在先;监督执法在先。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9、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
10、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负责人、投资人处220万元罚款四、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一)工会地位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
11、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熟悉)国务院负
12、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安全
13、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公安部、交通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航总局、质检总局负责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负责消防安全,交通部负责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铁道部负责铁路运输,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的监督管理。七、中介机构的规定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2、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
14、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熟悉)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二)责任事故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安监部门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三)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
15、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2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1)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2)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3)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必
16、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九、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据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均属于强制标准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
17、步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掌握)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18、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投资人-股东)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掌握)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19、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五、管理人员资格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
20、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六、从业人员生产培训的规定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包括法规知识、生产过程中安全知识、事故救援和逃离知识。2、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
21、操作工、输送泵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了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平价的规定(了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熟悉)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
22、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工程质量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十二、安全警示
23、标志的规定(了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了解)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了解)安全生产法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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