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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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精品文档.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刚刚发布,共计二十一条,6月8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了明确,旨在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题。本台记者孙莹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以及保险法专家,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
2、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我们希望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来推动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
3、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规定了方式和标准。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章或者是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他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保
4、险人确实没有履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发生的纠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卫国分析,王卫国:保险公司中也有的经营者不太诚信的,想占便宜,知道你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也不撤销合同,让你继续交保费。最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那保费也就交了得了,要是发生保险事故让我赔,这件事就端出来了,说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了,就拒赔。保险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对其加以细化,确立了“询问”制度。王卫国:你问了、我答了,在问的范围内我答了,这就算如实告知了。你要是没问,我没有告知,
5、那就不能怪我了,所以把主动权和风险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一方。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需要先起诉第三责任方而是直接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认为,这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李欣:我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我交钱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便捷地获得保险的保障,获得赔偿。如果我先告别人,我去打官司,那我还买保险干什么?我可以帮助、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这是我协助你去做的,但是你赔付不是以这个作为条件。(记者孙莹)更多详细内容请见随附全文随附目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就今天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问:请您谈一谈制定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答: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231件,审结28106件。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752件,审结40711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
7、险合同纠纷案件59767件,审结58885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3206件,审结72135件。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审结76198件。2012年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尤其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几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涉及保险合同。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
8、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但因受历史条件所限,实践中很多问题沉淀下来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对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保险人核保期间的计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等。由于保险法适用涉及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加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各
9、地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够统一。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影响裁判标准的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启动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此次制定该司法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目的:1、积极回应民生,实现司法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内容。当前保险市场上,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极大困扰广大保险消费者,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们希望通过本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和理赔行为,尽可能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2、服
10、务市场经济,促进行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现保险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但保险合同部分的条文依然有限,尚难以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之更好的发挥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和调整作用。3、细化法律条文,弥补法律缺失。保险法经过2009年的修订,我国保险合同法规则已经趋于完善,但一些条文仍然过于原则。为此,我们在遵从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努力提升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此外,由于保险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保险法难以满足市
11、场发展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缺失,推动保险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4、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诚信体系尚在建立过程中,保险市场主体的各种违规行为导致保险纠纷增多,审判实践中对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裁判标准不够统一。鉴于此,我们希望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周强院长提出的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问:请问人民法院近些年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都做了哪
12、些工作?答: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保险审判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规范保险市场的形成,近年来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审理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近五年来,保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各级人民法院在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合理调配审判力量,通过设立专业合议庭等举措,及时审结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76035件,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13、偿案件中涉及交强险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规定。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促进保险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调查显示,该通知下发实施以来,江苏、上海等保险业发达、保险纠纷较多的地区,保险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0%。三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审判工作会议、撰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业务指导,规范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四是加强沟通与协
14、调。200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订保险法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修订小组召开论证会,对保险法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多次提出司法建议,共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问: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答: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本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工作思路:1、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市场需求。司法解释工作是以解决审判实务中具体问题,服务市场发展为取向。为此,我们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在条文起草过程中,我们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开展广泛调研,并到一些保险公司进行考察,充分听取了法院系统与保险业界对司法
15、解释的需求和建议。司法解释条文形成后,我们在福建、浙江、山东、北京、深圳等地多次召开论证会,充分听取了保险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学者以及部分法院系统和保险行业代表的意见,以确保本解释能更好地指导保险审判实践,服务保险市场发展。为了使司法解释更符合保险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尊重立法原意,落实法律精神。司法解释旨在解决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该解释制定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立法精神。在理念上,积极贯彻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精神,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16、保护;在方法上,严格遵循法律解释方法,确保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3、立足行业现状,着眼未来发展。当前保险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一方面是因保险市场尚不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产生的,另一方面也与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产品不断创新有直接关系。我们制定司法解释时,首先是立足行业现状,解决具体问题,同时考虑保险行业未来发展的需要,司法解释通过确立新型保险交易行为,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及方式,引导保险市场规范发展。4、立足本国国情,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保险法属于舶来法,域外相关保险立法和实践已经较为成熟,我们在司法解释制定中部分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当然,由于保险行业发展所处阶段
17、不同,保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不一致,故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时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内保险业发展实际状况。问:司法解释条文的起草坚持哪些指导思想?答:保险法司法解释与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也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司法解释的制定坚持了以下指导思想:1、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保险监管部门也将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时,力求体现这一精神。当然,加强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也应当兼顾保险人的利益,尊重保险行业发展的客观实际,保障
18、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2、坚持诚信原则,防范道德风险。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以转移风险为目的,属典型射幸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高于一般普通合同,故理论界将保险合同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为此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充分体现诚信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例如,司法解释第七条引入弃权制度,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实践中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章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从维护诚信的角度规定,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
19、对代签章行为的追认,防止投保人事后随意悔约。3、坚持保险原理,尊重保险特性。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制度,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保险经营行为中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风险的选择、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资金的运用以及各种准备金的提取等都需要以精算为基础,保险法的许多规定是从技术角度对保险经营活动提出的要求。为此,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注重尊重保险原理。例如,根据最新保险利益学说,同一保险标的上可存在不同保险利益,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此予以认可,同时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该条规定被保险人只能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主张保险赔偿。4、遵守合同原理,把握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是以转移危险为目的的射幸合同,其在订立、生效、履行
20、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一些特征,需要在法律上作出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定,这是保险合同立法独立存在的基础,故我们在司法解释中尊重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当然,保险合同法属于合同法的特别法,其仍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例如,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 问: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近些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请问司法解释如
21、何体现这一原则?答:司法解释关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司法解释第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二是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防止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和拒赔,司法解释明确了告知义务的范围以及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等问题。三是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司法解释明确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提高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督促保险人切实向投保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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