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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上海市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精品文档.沪水务20103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供水行业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供水企业的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的指导,提高供水厂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市水务局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了上海市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程于2010年3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并已经5月20日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现予以发布并试行。请各相关单位加强对规程的学习和宣贯,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特此通知。二O一O年六月一日联 系 人:卞煜联系方式:652139
2、97,650799586712抄送:城投公司,各区县水务局、供水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上海市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试 行 )上海市水务局2010年4月目 录1. 制水生产工艺. 51.1 一般规定. 51.2 质量控制. 52. 水质检测. 82.1 一般规定. 82.2 原水. 92.3 净化水. 92.4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92.5 检验方法. 102.6 在线监测. 102.7 净水药剂及原材料. 112.8 水质检验质量保证. 122.9 水质安全保障. 133. 厂级调度. 143.1 一般规定. 143.2 日常调度. 143.3 工程调
3、度. 143.4 应急调度. 143.5 调度通讯. 143.6 验收. 153.7 事故分析处理. 154. 供水设施运行. 154.1 取水口. 154.2 原水输水管线. 154.3 预处理. 164.4 混凝和消毒. 164.5 混合、絮凝. 184.6 沉淀. 194.7 澄清池. 204.8 滤池. 214.9 臭氧接触池. 244.10 臭氧发生系统. 244.11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254.12 清水池. 264.13 污泥处理系统. 265. 供水设备运行. 275.1 水泵. 275.2 电动机. 305.3 变压器. 335.4 高压配电装置. 385.5 低压配电装
4、置. 405.6 电力电容器(含滤波电容器). 415.7 电力电缆. 425.8 直流电源. 445.9 电动机控制装置. 445.10 自动化仪表. 455.11 防雷保护装置. 466. 供水设施维护. 476.1 一般规定. 476.2 取水口设施. 476.3 原水输水管线. 486.4 预处理. 496.5 投药设施. 496.6 混合絮凝设施. 516.7 沉淀池设施. 516.8 澄清池设施. 536.9 滤池设施. 546.10 臭氧接触池设施. 566.11 臭氧系统设施. 566.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设施. 576.13 清水池设施. 576.14 污泥处理系统设施.
5、 587. 供水设备维护. 597.1 一般规定. 597.2 水泵. 607.3 电动机. 667.4 变压器(含滤波电抗器). 697.5 高压配电装置. 717.6 低压配电装置. 747.7 电力电容器(含滤波电容器). 747.8 二次回路系统. 757.9 电力电缆. 757.10 室内配电线路、电器及照明设备. 767.11 直流设备(含EPS、UPS). 777.12 电动机控制装置. 777.13 自动化仪表. 787.14 防雷与过电压保护装置. 797.15 接地装置. 808. 供水厂生产安全. 808.1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808.2 臭氧使用安全. 868.3
6、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888.4 电气安全. 908.5 厂警卫安全. 1028.6 制水生产工艺安全. 1138.7 地下水应急备用. 1139. 用词说明. 114前 言自来水服务供应在上海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供水行业紧紧围绕安全供水工作重心,认真履职尽责,为保障城市运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积极努力。为进一步规范供水服务行为,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体现“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优质供水,敬业便民”的行业精神和优质、方便、规范、真诚、责任服务理念,市水务局成立了“上海市供水厂运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编制组,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7、,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共性为主,个性为辅;一般为主、特殊为辅;常用为主、不常用为辅,以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为原则,将对上海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具有指导作用。本规程主要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及其他相关法规及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本市供水服务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其他现行的法规及标准。本规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生产、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的相关行为。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 制水工艺;2 水质检测;3 厂级调度;4 供水设施运行;5 供水设备运行
8、;6 供水设施维护;7 供水设备维护;8 生产安全;9 用词说明。供水管网上的增压、水库泵站,其电气设备、机泵、清水池、加药系统等,参照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管理。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闵行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殷荣强、舒茂松、鮑士荣、张立尖、陆宇骏、高桂荣、李述茂、张丽丽、卞煜、徐梅。本规程于2010年5月发布。1. 制水生产工艺1.1 一般规定1.1.1 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各自制水生产工
9、艺特点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作为组织水厂制水生产的依据。1.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企业自定水质管理标准。1.1.3 制水生产工艺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保证管网末梢服务压力不低于160kPa,同时服从城市规划对供水压力的要求。1.1.4 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运行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2 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位、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检测仪
10、表应定期检定;3 进厂原水和出厂水流量必须计量,流量计检测率应达95%以上。制水工艺过程应根据需要配置流量计,流量计按等级要求定期检定;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计量设备应按等级要求定期检定5 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耗,应按工序分别进行计量。输配水泵组应按单机组分别配置电量表,并依据量值传递的要求定期检定;6 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必须制定和实施点检制度,并对其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1.1.5 净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处理系统应与相应的制水生产能力相匹配,并能满足制水生产工艺的要求。1.1.6 制水系统及构筑物一般不得超设计负荷运行,特殊情况需超负荷运行的应视池型
11、和系统运行要求确定超负荷水量;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最大负荷量。1.2 质量控制1.2.1 预处理工序质量控制1 生物预处理技术应根据水源水质、水温变化,依据设计要求, 控制水力停留时间、运行水位、冲洗周期、气水比、生化水力负荷和排泥周期等工艺参数。2 粉末活性炭投加量、投加点和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投加点:应考虑粉末活性炭与其它药剂相互抵消和协同作用的影响,以及保证投加点的设置有足够的吸附时间,合理确定粉末活性炭的投加位置;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与氯等氧化剂的投加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投加方式:必须有防粉尘爆炸措施。干式投加时,以粉末活性炭在水中快速均
12、匀分散开、减少结团、提高粉末利用率为原则;湿式投加一般要有专用设备,先配成浆状,搅拌均匀后再投加。3)投加量:根据原水水质进行搅拌试验做出的吸附等温曲线,合理确定投加量。3 预氧化技术包括预氯化、高锰酸钾和预臭氧等。各种氧化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试验结果确定药剂投加量、投加方式和投加点。同时应定期监测消毒副产物的影响,副产物有超标现象时,应采取相应措施。1.2.2 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1 净水药剂投加工序质量控制1)投加量:一般以当日原水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进行,根据混凝效果调整至合理的加注率。2)投加浓度:应按制水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制,计量投加。3)投加点:应根
13、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合适的投加点。混凝剂应投加在混合的最佳处,有机高分子净水剂一般加在混合工序之后,絮凝工序的始端。2 混合工序质量控制混合强度应满足投加的净水药剂快速均匀扩散到水中。3 絮凝工序质量控制1)应按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通过调整絮凝工序设施、设备运行数量,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2)对絮凝效果进行控制,可通过对加药混合后的水样做烧杯实验来判断;对絮凝池出口形成的絮体通过观察其形态和与水体的分离度来判断;其他采用检测设备进行实时监测的方法判断。3)应定期排除絮凝池的积泥。4 沉淀池、澄清池工序质量控制1)严格控制运行
14、水位。2)沉淀池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控制排泥时间和排泥周期;澄清池应根据泥渣的沉降比控制回流量以及排泥次数和排泥时间。应定期安排停池清洗。3)沉淀池、澄清池出水水质应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5过滤工序质量控制1)按生产实际情况以及设计要求控制滤池滤速、运行水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2)滤后水质应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3)定期对滤料层厚度、承托层平整度、滤床冲洗膨胀率、滤料级配、滤料含泥量等滤池滤床、承托层进行相关技术参数的测定。 4)对定期测定的参数进行分析,技术参数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应找出原因,及时对滤池进行必要的维修。5)滤池冲洗后,应控制投入运行时滤池的初滤水浑浊度符合工艺规
15、程要求。6 消毒工序质量控制1)化学法消毒剂的投加量应以消毒试验推荐值为参考,并根据处理水量、水的pH值、水温和接触时间等参数调整。2)氯消毒,可采用一点加氯法或多点加氯法。严格控制游离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大于30min,化合氯与水体接触时间大于120min。严禁将液氯向水体直接投加。使用氯瓶的单位必须配置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氯气吸收或中和设备。3)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将有效氯在水体中的浓度作为消毒的控制指标,有效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4)出厂前加氨的工艺系统,应严格控制氯、氨的投加比为34:1;氨瓶的储存、使用应制订和落实安全管理规程和措施。7 清水池工序质量控制1)根据设计和
16、生产实际严格控制清水池的水位,严禁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运行。清水池应配置在线连续检测水位计或固定式水位尺。2)清水池运行应避免池内滞留区存水时间过长。3)清水池的透气孔、检修人孔,人员出入必须有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4)定期按规程清洗清水池。清水池排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抗浮采取相应的措施。1.2.3 深度处理工序质量控制1 生物活性炭滤池的反冲洗不宜采用含氯水,宜采用专用冲洗水池或水箱水。2 活性炭滤池进水,应严格控制浑浊度小于1NTU。3 根据生产实际和设计要求控制活性炭滤池滤速、接触时间、反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4 活性炭失效的评价指标不能仅依据活性炭性能指标降低程度,而应同时以处理后
17、水质能否稳定达到企业水质目标为依据。5 活性炭经评价失效后,可再生处理或更换。1.2.4净水厂污泥处理工序质量控制1 经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含固率应30%。2 污泥处理系统中,沉淀、浓缩等各道环节的上清液原则不能直接回用,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3 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禁止回用,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排入下水道时,脱水液中残留有机絮凝剂不应对下水道造成影响。1.2.5 净水厂生产过程水的回收利用1 砂滤池、活性炭滤池的初滤水及活性炭滤池的反冲洗水可以直接回用。2 砂滤池的反冲洗水不宜直接回用。应经处理后达标回用,或达标排放。3 其他生产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原则不能回用,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4 回用水进入处
18、理系统的位置必须在第一个药剂投加点之前。5 回用水流量必须计量,流量计应按等级要求定期检定。2. 水质检测2.1 一般规定2.1.1 设立水厂净水工艺车间和厂级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原水、净化过程水、出厂水。2.1.2 采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2.1.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加强对相关指标的监测。2.1.4 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2
19、.2 原水2.2.1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2.2.2 具有独立取水口的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原水特性和条件设置。2.2.3 具有备用取水口的应在备用取水口设置水质监测点,进行人工采样监测。2.2.4 具有独立取水口的厂应具备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和高锰酸钾投加装置,同时储备适量的粉末活性炭和高锰酸钾。2.3 净化水2.3.1 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或者净水构筑物设置水质检测点,分别检验净化工序或者净水构筑物出水水质;
20、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工序水质检测点。2.4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2.4.1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按照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1 市属公共供水企业1)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2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2)出厂水: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如在线仪表发生故障时,应对出厂水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hr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2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2 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1)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 29项指标。2)出厂水:应当在
21、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每8hr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一次检测11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3 乡镇公共供水企业1)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29项指标。 2)出厂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2.4.2 水质检验工作可由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中心化验室共同承担完成。2.4.3 当水质遭遇突发污染或者特殊情况时,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2.4.4 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
22、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2.5 检验方法2.5.1 水质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2.5.2 选用非标方法进行水质检验的,应与标准方法进行比对并经过方法确认后方可使用。2.6 在线监测2.6.1 各工序应设置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检测需求选择配置其它水质在线仪表。2.6.2 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应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符合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2.6.3 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处理。2.6.4 水质在线仪表数据不能传递到控制中心的,其
23、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时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2.6.5 水质在线仪器设备应有专人定期现场维护,定期对浊度仪、余氯仪进行比对校验;当仪表出现异常时应增加比对校验次数。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做好相关的记录。2.6.6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定期校验,定期校验周期为每年二次。2.7 净水药剂及原材料2.7.1 选用各类涉水产品(净水原材料、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时,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并执行索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及验收制度。2.7.2 首次使用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前,应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
24、评价(GB/T1721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7.3 每批净水原材料在新进厂和久存后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次氯酸钠溶液等净水原材料在使用期间也应加强检测,根据浓度变化适时调整投加量。2.7.4 主要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7.4的规定。表2.7.4 净水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原材料种类原材料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混凝剂、絮凝剂聚合氯化铝氧化铝的质量分数、盐基度、密度、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pH、氨态氮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
25、数、铅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六价铬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15892硫酸铝氧化铝的质量分数、pH值、不溶物的质量分数、铁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砷的质量分数、汞的质量分数、铬(六价)的质量分数、镉的质量分数水处理剂硫酸铝HG2227聚丙烯酰胺(PAM)外观、固含量、丙烯酰胺单体含量、溶解时间、筛余物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GB17514氧化剂、消毒剂高锰酸钾高锰酸钾含量、镉含量、铬含量、汞含量、流动性、粒度工业高锰酸钾GB/T1608次氯酸钠有效氯、游离碱(以NaOH计)、铁、重金属(以Pb计)、砷次氯酸钠溶液GB19106二氧化氯二氧化氯(ClO2)的质量分数、密度、pH
26、值、砷的质量分数、铅的质量分数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GB/T20783漂白粉有效氯、水分、总氯量与有效氯之差、热稳定系数漂白粉HG/T2496过滤(吸附)材料无烟煤滤料、石英砂滤料、高密度矿石滤料、砾石承托料、高密度矿石承托料破碎率、磨损率、密度、含泥量、密度小于2g/cm3的轻物质含量(石英砂滤料)、灼烧减量(石英砂滤料)、盐酸可溶率、筛分、明显扁平、细长颗粒含量(承托料)、密度大于1.8g/cm3的重物质含量(无烟煤滤料)、含硅物质(石英砂滤料)水处理用滤料CJ/T43煤质颗粒活性炭外观、孔容积、比表面积、漂浮率、pH值、苯酚吸附值、水分、强度、碘吸附值、亚甲基蓝吸附值、灰分、装填密度、粒度净
27、水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7701.42.8 水质检验质量保证2.8.1 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原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2.8.2 对水质可实行运行生产单位、职能部门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2.8.3 各级化验室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等应满足检测需求;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并建立设备台帐。2.8.4 各级化验室应按不同需要配置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水质检验工作、报告数据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2.8.5 各级化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及时、如实上报各
28、类水质检测数据和报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存档工作。2.8.6 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定,业务上接受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测站(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的指导。2.8.7 中心化验室必须参加由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检验技术水平。2.9 水质安全保障2.9.1 建立完善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出现突发事件时,按预案上报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2.9.2 按照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试行)的要求加强供水系统应急能力建设,形成多屏障供水水质保障系统。2.
29、9.3 配备便携式浊度仪和余氯仪等快速检测设备,配备针对特定有毒有害物(如砷、氰化物等)污染的快速测试盒,并正确使用。2.9.4 加强原水水质监测,充分发挥常规水质参数监测、鱼类或藻类生物预警监测、生物综合毒性监测等在线水质仪表的作用,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2.9.5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时,在线监测、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应密切配合,尽快确定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2.9.6 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必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并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2.9.7 处置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当目前施行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使用国内外其它先进的分析方
30、法。2.9.8 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检修施工前,必须制定水质保障措施;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9.9 按照管理权限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保养。2.9.10 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3. 厂级调度3.1 一般规定3.1.1 负责水厂生产运行的调度管理,协调工艺设施检修和各类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及水量审核,报公司审批。3.1.2 执行公司下达的月计划水量、最大时供水量和公司调度指令。3.1.3 调度员必须每
31、天24hr值守。3.1.4 调度通信有专人负责,每天对通信设备巡检,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通信数据必须真实。3.1.5 制定最高时需电量(MD)。3.2 日常调度3.2.1 水量调度统一调度制水系统水量,保持水量平衡。3.2.2 阀门调度统一调度制水系统各种阀门,掌握阀门的运行状态并作好记录。3.3 工程调度新建和扩建工艺设施、设备检修应制定“生产调度方案”,并在停、复役时,下达调度指令。3.4 应急调度制定制水系统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按预案下达调度指令。3.5 调度通讯采集、分配、储存各工艺设施运行的实时数据(主要有水质、水压、液位等)。3.6 验收参与制水系统各种工
32、艺设施和设备检修后,投产运行时的验收。3.7 事故分析处理参与制水系统重大设备、水质和运行事故的分析处理。4. 供水设施运行4.1 取水口4.1.1 取水口防护1 取水口防护地带为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段(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并定期进行巡视。 2 取水口宜设置围油栏,防止油污污染。4.1.2 固定式取水口运行1 取水口应设有格栅,格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得超过0.3m。 2 应设专人专职定时检查取水口,有杂物及时清除。 3 清除格栅污物时,应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4 定期监测取水口进水管和周边河床积泥情况,必要时进行清泥。5 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有
33、船只来往的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信号灯。4.2 原水输水管线4.2.1 压力式、自流式输水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排净管中气体后方可投入运行。4.2.2 压力式输水管线运行1 压力式输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装设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 2严禁在管线上实施圈、压、埋、占行为。定期对输水管线进行全线巡视,发现有危及供水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4.2.3 自流式输水管线运行1 定期进行全线巡视,沿线不应有跑、冒、外溢现象。 2 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得受环境水体污染,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4.2.4 低处装有排放阀的管线应定期排放积泥,排放频率应依据当地原水的特点而定
34、,宜为每年一至二次。4.3 预处理4.3.1 氧化预处理1 一般规定1)氧化剂主要为臭氧、高锰酸盐等。2)与氧化剂或溶解氧化剂接触的材料必须耐氧化腐蚀。3)氧化预处理过程中氧化剂的投加点和加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状况并结合试验确定,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接触时间。2 预臭氧接触池1)臭氧接触池应定期排空清洗。2)接触池人孔盖开启后重新关闭时,应及时检查法兰密封圈是否破损或老化,如发现破损或老化应及时更换。3)臭氧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4)臭氧投加剂量一般为0.5-1.5 mg/l,实际投加量根据实验确定。5)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余臭氧监测仪,臭氧工艺需保持水中剩余臭氧浓度0.1-0.5mg/l。
35、 6)接触时间不宜低于5min。3 高锰酸钾预处理1)高锰酸钾宜投加在混凝剂投加点前,接触时间不低于3min。2)高锰酸钾投加量一般控制在0.5-1.5mg/l,实际投加量通过标准烧杯搅拌实验及锰含量确定。3)高锰酸钾配制浓度宜为1-5%,采用计量泵投加到管道中与待处理水混合。配制好的高锰酸钾溶液不宜长期保存。4.4 混凝和消毒4.4.1 混凝剂配置1 固体混凝剂配置:固体混凝剂溶解时应在溶液池内经机械或空气搅拌,使其充分混合、稀释,溶液的配比应严格控制。药液配好后,继续搅拌15min,并静置30min以上方能使用。药液需有备用,药剂的质量浓度宜控制在5%20%范围内。2 液体混凝剂配置:原液
36、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稀释后投加。4.4.2 混凝剂投加1 应在搅拌试验指导下确定最佳投加量。2 宜按流量比例自动投加,控制模式可根据各水厂条件自行决定。3 重力式投加,应在加药管的始端装设压力水吹扫装置。 4 吸入与重力相结合式投加(泵前式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前加药,药管宜装在泵体吸口前0.5m处左右;2)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前,应安装恒压设施。5 压力式投加(加药泵、计量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手动方式,应根据絮凝、沉淀效果及时调节;2)定期清洗泵前过滤器和加药泵或计量泵;3)更换药液前,必须清洗泵体和管道。6 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置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定期
37、检定。7 需要投加助凝剂时,应根据试验确定投加量和投加点。4.4.3 消毒一般原则1 消毒剂可选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小水量时也可使用漂白粉。2 加氯形式(氯胺消毒、游离氯消毒)应在耗氯量试验指导下确定。采用氯胺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应不小于2hr;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应不小于30min。 3 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4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大时,出厂水余氯宜采取化合氯(氯胺),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5 消毒必须设置消毒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应达到控制点设定值。6 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
38、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4.4.4 采用液氯1 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选用合适、安全的方式。 2 电热蒸发器工作时(将氯瓶中的液态氯注入到蒸发器内使其气化),水(油)箱内的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蒸发器维护按产品维护手册要求执行。3 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0.3MPa。4 加氯设备、管道必须采用防氯气腐蚀材料。5 进口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操作。4.4.5 采用次氯酸钠1 应选择能保证质量及供货量的供应商。2 次氯酸钠的运输应由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3 次氯酸钠宜储存在地下设施中并加盖。如采用地面以上的设施储存时,必须
39、有良好的遮阳设施,高温季节需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4 储存设施应配置可靠的液位显示装置。5 次氯酸钠一般控制57天的储存量。6 投加次氯酸钠的设备、管道必须采用耐腐蚀的材料。7 采用高位罐加转子流量计时,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前应配装恒压装置。转子流量计计量管应定期清洗。8 采用压力投加时,应定期清洗加药泵或计量泵。9 次氯酸钠加注时应配置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10 应每天测定次氯酸钠含氯浓度,作为调节加注量的依据。4.4.6 泄氯吸收装置1 用氢氧化钠溶液中和的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应保持在12%以上,并保证溶液不结晶结块。2 用氯化亚铁进行还原的溶液中应有足够的铁件。3 吸收系统采用
40、探测、报警、吸收液泵、风机联动的,应先启动吸收液泵再启动风机。4 风机风量要满足气体循环次数8-12次/hr。5 泄氯报警仪设定值应在0.1ppm。6 泄氯报警仪探头应保持整洁、灵敏。7 泄氯吸收装置应每周联动一次。4.5 混合、絮凝4.5.1 混合1 混合方式可采用水泵混合、管式静态混合器混合和机械混合。2 混合时间应快速、均匀。3 混合宜控制好GT值。当采用机械混合时,GT值在水厂搅拌试验指导基础下确定。4 混合设施与后续处理构筑物的距离越近越好,尽可能采用直接连接方式,最长时间不宜超过2min。4.5.2 絮凝1 絮凝方式: 隔板絮凝池、折板絮凝池、机械絮凝池、网格絮凝池。 2 初次运行
41、隔板、折板絮凝池时进水速度不宜过大,防止隔板、折板倒塌、变形。 3 定时监测絮凝池出口絮凝效果,絮凝后水体中的颗粒与水离度大,絮体大小均匀,絮体大而密实。4 絮凝池宜在GT值设计范围内运行。5 定期监测积泥情况,避免絮粒在絮凝池中沉淀。如难以避免时,应采取相应排泥措施。4.6 沉淀4.6.1 平流式沉淀池运行1 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沉淀池出水淹没出水槽现象产生。2 采用排泥车排泥时,排泥车宜每天全程排泥1次,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采用其他形式排泥的,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3 平流式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宜控制在1-5NTU。 4 平流式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
42、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5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应采取投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防止滤池阻塞。4.6.2 斜管、斜板沉淀池运行1 保持排泥阀完好、灵活和排泥管道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2 启用斜管(板)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防止斜管(板)漂起。 3 斜管(板)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 4 斜管、斜板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宜控制在1-5NTU。4.7 澄清池4.7.1 机械加速澄清池1 机械加速澄清池宜连续运行。2 机械加速澄清池初始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2)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43、。3)原水浊度偏低时,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黏土。4)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8%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5)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min;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6)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3 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2)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矾花。3)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8%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4 机械加速澄清池正常运行期间,应至少每2hr测定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5
44、 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快速排泥,并使沉降比值控制在10%15%。6 机械加速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7 机械加速澄清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1-5NTU。4.7.2 脉冲澄清池1 宜连续运行。2 初始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左右。2)投药量应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3)原水浊度偏低时,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黏土。4)初运行时冲放比一般调节到2:1左右为宜。5)悬浮层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出水浊度基本达标后,逐步增加水量,每次增水间隔不少于30min,增水量不大于正常水量的20%。6)出水浊度基本达标后,方可逐步减少加药
45、量,直至正常值。7)出水浊度基本达标后,适当提高冲放比至正常值。3 短时间停运后重新投运应符合以下规定:1)打开底阀排除底泥。2)适当增加投药量,一般为正常投药量的1.5倍。3)出水浊度达标后,逐步增加水量至正常值。4)出水浊度达标后,逐步减少投药量至正常值。4 正常运行期间应定时快速排泥,或在浓缩室设泥位计,根据浓缩室泥位适时快速排泥。5 适时调节冲放比,冬季水温低宜用较小冲放比。6 不宜超负荷运行。7 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宜控制在1-5NTU。4.8 滤池4.8.1 普通快滤池1 冲洗滤池前,水位降至距砂层200mm左右时,应关闭出水阀;开启冲洗阀(一般在l/4)时,应待气泡全部释放完毕,方可将冲洗阀逐渐开至最大。2 滤池冲洗强度宜为12-15 l/s.m2;采用双层滤料时冲洗强度宜为14-16 l/s.m2。3 有表层冲洗的滤池表层冲洗和反冲洗应间隔一致。4 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壅水现象。5 冲洗滤池时,冲洗水阀门应逐渐开大,高位水箱不得放空。6 冲洗滤池时的滤料膨胀率宜为30%50%。7 用泵直接冲洗滤池时水泵盘根不得漏气。8 滤池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大于1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