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详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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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生产法详细讲义.精品文档.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及目的1、安全生产立法根源于安全生产十分重要;2、法律手段是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手段;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和基础;4、保障安全生产中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其他手段的关系。1、安全生产立法根源于安全生产十分重要(1)直接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2)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3)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经济能否顺利发展;(4)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保持社会稳定。正是由于安全生产的这种重要性,从而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必须
2、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将其列为国家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国家管理中最强有力的、最权威的手段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2、法律手段是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手段(1)安全生产是一个普遍的要求,即事事、处处、人人都必须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这种普遍要求正需要法律的这种普遍约束力,对法律所列入的调整对象,都具有无可置疑的约束力;(2)安全生产的要求是必须切实遵守的,也就是一定要认真的执行,不能有随意性,不得违反。而法律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具有强制性,用国家的力量强制执行法律的规定,一旦安全生产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即作为法律的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切
3、实遵守,谁也不得违反,违反者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法律责任;(3)安全生产事关重大,需要有权威的力量加以支持与保障。而法律的一个特有优势就是具有权威性。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必须是有法可依,有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必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基础。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是需要完善和充实,使之更为健全,特别需要一部确立基本规范,体例完整,系统总结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系统反映当前安全生产需要的法律,使之成为规范安全生产基本事项、调整安全生产基本关系、强化安全生产基本规则的法律。制定安全生产法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是为保障安
4、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是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大大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进程。关于安全生产虽然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制定安全生产法与之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衔接协调的并且在这种协调中得到加强,有关内容将在后面的有关部分述及。4、保障安全生产中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其他手段的关系保障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强调法律手段,而且还需要运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这些手段与法律手段并不冲突,而是有赖于法律手段的支持和保证,使之更有规范性和更有效力。比如,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会使之规范而有效的实施,形成有效的经济激励和经济处罚机制;在技术手段中如果得到法律手段的
5、支持,技术措施会在有效的实施中发挥更明显的效力;行政手段的运用是以依法行政为前提的,有法可依才能依法行政,健全的法制会使行政手段更充分地发挥作用;教育手段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是必要的,如果有法律手段为之保障,教育才会更有普遍的效力。总之,各种手段各有作用,但都需要法律手段的保障、支持、规范和引导。在运用其他手段时,还应重视法律手段,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特点1、 强制性的规范多;这是由于安全生产事关生命财产,要保障安全生产,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死亡,造成财产破坏、损害,酿成其他恶果的危险,就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系列方面或一系列环节中,遵守各项保证安全的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在法
6、律中就是强制性的规范。2、 禁止性的规范多;它反映了安全生产中必须禁止或者消除不安全的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的要求,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严格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上的禁止性规范,将在安全生产中不允许有的行为和不允许存在的状态明确地表现出来,若是违反即触犯法律,这将促使人们更严肃地对待禁止的事项,并对违反禁止性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且心中存有威慑力,这对保障安全生产是有重要作用的。3、 义务性的规定多;这种义务不是任意的,而是法定的,即必须是忠实履行的,所以在安全生产法中有许多关于履行义务的规定,是这部法律在内容上的又一个特点。4、 明确地规定有关的责任,即责任有确定性;安全生产与许多责任是联
7、系在一起的,只有有了明确的责任,安全生产中的种种保障措施才有可能落实。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不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确定为一种法定的制度,而且对多种相关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之有确定性,有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5、 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处罚严明的要求。这是由于安全生产事关重大,而有些单位、有些人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甚至有意违法,干扰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加惩处,让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依法惩处违法者,才能有效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立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安全生产法的这个特点是安全生产的
8、客观需要所决定的。安全生产法的上述几个特点的形成,实质上是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一些重要特点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就是为法律所承认,在法律上作出了符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规定。三、关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在什么范围内产生效力。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一般规定,第二层次为“另有规定”。第一层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解1、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的、集体的、混合经济的、私营的、个体经营的、中外合资的、外商独资的等,都在适用范围之列;2、各个地区、各种行业、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在适用范围之列;3、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
9、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都包括在内;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仍要遵守安全生产法;5、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个概念的分析来看,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从保障安全生产的普遍要求来确定,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第二层次对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中“另有规定”的理解1、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国家对其另行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对这部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我国安全生
10、产立法的状况和法律间的衔接。一是,特殊领域内的有关立法;如:消防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二是,在已有的立法中,有专门为安全生产立法或作出规定的。如矿山安全法有一些有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的,如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煤炭法对煤矿安全、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为了减少法律与法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对有些法律中已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就采取了从简的办法,只作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安全生产法应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母法。四、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1、基本方针;2、基本原则;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
11、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5、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6、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8、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9、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0、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奖励保障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12、。从实际情况来看:1、由于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松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同虚设,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2、一些企业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3、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存在大量事故隐患。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见利忘义,要钱不要命,公然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2001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
13、重大、特大事故的80发生在集体、私营或者个人承包企业。其中以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 “预防为主”是指,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范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的有关基本制度和措施:(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
14、人员的制度;(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10)对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
15、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2、基本原则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中作出了明确的多项的规定(如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等),就是依法管理、依法采取保障措施。依法管理、依法保障,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体现,只有在遵守安全生产的共同行为规则的基础上,才会有统一的行动,才能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所以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是实现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
16、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奖惩制度挂钩)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出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法律上肯定这项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这项制度。4、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 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用品; 有对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权; 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权; 在发生生
17、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在作业时遵守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5、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安全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一项重要的事务,国家管理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安全生产与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联系在一起,并不仅仅将其看做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管理的事务。(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对安全生产实施政府监督管理;我国专门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
18、安全监察局)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对市场经济条件小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中确立的法定体制的主要内容:(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3)政府中的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上述三个层次即政府、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体制,这对保障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
19、组织指挥的力量,保证国家管理职能的具体实现。6、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等。第十条的规定(略)的含义:(1)重视在保障安全生产中标准的作用;(2)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3)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应及时制定和修订;(4)制定的标准必须执行。这里讲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工业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的安全要求等,应当制定标准;其中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
20、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8、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有自主选择权。9、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
21、为因素造成的。(2)责任追究的形式: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
22、销营业执照、拘留等。)10、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奖励保障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安全生产保障的主要规范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6、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7、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从法律上保证安全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9、危险物品的特别管理;10、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11、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12、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包、出租事项的禁止和承包、
23、承租的规范。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衡量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除此以外其他的根据不足为凭,更不能自定条件,降低要求;(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的,并不是只指新设立的单位,原来已经设立的也要按照这项规定办理。新华社贵阳电(2003.12.02)为提高中下型煤矿的综合素质,缓解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奇缺的状况,贵州省将实行煤矿职业矿长制度。至2005年,所有煤矿矿长必须持证上岗。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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