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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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精品文档.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前 言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
2、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起草组在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号文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11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年12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形成规程送审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本规程的报批
3、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 录1 总则(1)2 材料(4)3 设计(6)4 制造(15)5 气瓶附件(18)6 充装和使用(18)7 定期检验(24)8 附则(26)附件A 本规程所涉及的主要气瓶品种一览表(28)附件B 气瓶的钢印
4、标记和检验色标(29)附件C 瓶装气体的物性、饱和蒸气压和充装系数(33)附件D 气瓶检验报告(3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公称容积为0.4L3000 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人工混合气体
5、(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以下简称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2)长管拖车(含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的设计、制造;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及类别代号见附件A。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本规程1.2范围内的气瓶及其附件,气瓶附件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如属于车用气瓶,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
6、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和备案。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
7、、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1.7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进口气瓶及其附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要求。1.7.1 制造许可 向中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满足本规程3.1的要求,气瓶及其附件的型号及规格应与所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相一致。1.7.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气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
8、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进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进口气瓶应当同时满足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相关要求,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均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3)气瓶的钢印标记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出厂文件应当符合本规程4.10的规定。1.8 出
9、口气瓶出口气瓶除应当符合出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要求。1.8.1 制造许可 制造出口气瓶的境内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1.8.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境内气瓶制造单位制造的出口气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规范及其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监督检验。返销的出口气瓶,还必须符合本规程1.5和1.7有关境外气瓶产品标准批准、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要求。1.9 瓶装气体介质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亦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
10、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高于-50,且低于或者等于65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Tc)高于65的为低压液化气体;(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亦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气瓶内溶剂中的气体;(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气瓶内吸附剂中的气体。1.10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2)盛装液化气体或两种以上(含两种)液化气体混合物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3)充装溶
11、解气体的气瓶,系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4)焊接绝热气瓶,系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3.6的规定。1.11 气瓶分类 1.11.1 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划分 气瓶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其压力分类如下:(1)高压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8MPa的气瓶为高压气瓶;(2)低压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小于8MPa的气瓶为低压气瓶。1.11.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 气瓶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其容积分类如下:(1)小容积气瓶,12L以下(含12L);(2)中容积气瓶,12L以上至150L(
12、含150L);(3)大容积气瓶,150L以上。1.12 气瓶专用要求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或相应标准规定的其他标记方法)一致的气体。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用途、标记或者颜色,也不得擅自混装其他气体或加入添加剂。1.13 监督管理(1)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气瓶设计、制造、充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材料156、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2 材料2.
13、1 通用要求(1)气瓶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2)气瓶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还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3)气瓶主体金属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
14、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气瓶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2.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境内相应气瓶材料标准或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境内该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
15、、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中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的规定;(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2.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2.2.1的要求。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2.2.3 可以直接纳入产品标准的境外牌号材料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并已在境内得到广泛使用的境外牌号材
16、料,经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可直接纳入相应气瓶产品标准。2.3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2.3.1 基本要求(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应当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可不进行进厂材料力学性能复验);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检查;(2)无缝钢管制造厂应当在出厂前对无缝钢管表面采用超声波方法进行无损检测,表面不应有褶叠、重皮、裂纹等缺陷存在,若无缝钢管制造厂未进行此项检测,气瓶制造厂应当在材料进厂后补做此项检测;(3)
17、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4)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2.3.2 性能要求2.3.2.1 钢质气瓶用材(1)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要求;(2)钢质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用材料,应当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3)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4)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用材,若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超过880MPa,在限定硫、磷含量条件下,若能通过相应标准规定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则允许该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880MPa,
18、但应不大于950MPa,其试验结果应当纳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作为制造过程中控制该材料实际硫、磷含量和实际抗拉强度的依据;该材料实际硫、磷含量以及淬火-回火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得大于经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所确定的值; (5)充装氢气或致脆性气体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0.9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可提高到950MPa;(6)用于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7)用于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8)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3.2.2 铝合金气瓶用材制造铝合金气瓶
19、瓶体及纤维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2.3.2.3 材料相容性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2.4 新材料的使用采用气瓶国家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试制气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3 设计3.1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TSG R7002)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
20、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3.2 瓶体厚度确定气瓶瓶体厚度所采用的设计公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气瓶瓶体壁厚计算所依据的内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3.3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1)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2)长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3)溶解乙炔气瓶壳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5.2MPa;(4)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
21、的气瓶,若采用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当相应国家标准对水压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3.4气瓶的气密性试验压力气瓶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当相应国家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3.5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实际水压爆破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应当大于等于表3-1的要求。 表3-1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注3-1)主要品种实际爆破安全系数钢质无缝气瓶(包括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和不锈钢无缝气瓶)2.4铝合金无缝气瓶2.5长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2.5钢质焊接气瓶(不含焊接绝热气瓶)2.0工业用非重复充装
22、焊接钢瓶 2.0 (注3-2)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内胆玻璃纤维环缠绕气瓶2.5车用压缩天然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2.35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2.25呼吸器用复合气瓶3.4注3-1:表3-1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应标准确定;注3-2:为实际爆破压力/试验压力。3.6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设计气瓶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当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者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当不大于表3-2的规定,或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表3-2瓶体金属材料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 结构型式热处理方式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无缝结构钢质正火或正火+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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