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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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精品文档. JK003(2014) 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重要提示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1.1币种: 。1.2金额(大写): 。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1.4期限为 个
2、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2.1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1) 人民币固定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利率均按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期限)利率为 ,合同期内不调整利率。(2)人民币浮动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具体约定如下:利率为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期限)利率为 。合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
3、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a以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b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分笔发放的以第一笔各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每满月 季 半年 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c 。如遇调整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贷款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调整日起超过 个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2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2.3 利息的计算2.3.1 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已累计归还贷款本金
4、)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2.3.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计算。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2)每月的20日结息;(3) 。2.5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
5、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3.1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提款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可另附页)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3.2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
6、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5)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6)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了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7)其他: 3.3 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只出售“结算业务申请书”凭证,不可以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借款人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拨时
7、,必须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借款人还款账户。3.4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至少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提款手续,并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3.5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单笔付款金额超过 (本金额为自主支付限额)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或提用额度申请书、贷款人规定格式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
8、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人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3.6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
9、提款申请书或提用额度申请书、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 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3.7 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4.1借款人应按第1.4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 方式归还贷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可另附页):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10、(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4.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归还贷款。4.3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为: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5.1 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5.4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
11、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3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
12、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 借款人的义务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7.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
13、符合本合同约定。7.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放款账户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属于在西藏银行开立的账户的,资金支付可能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系统办理。放款账户不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为异地他行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7.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
14、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7.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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