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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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精品文档.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40524【实施日期】 19940524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章名】 全文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建设委
2、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3、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第五条 (对工地排水的要求)建设工程工地应当严格按防汛要求, 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者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第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 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第七条 (对施工人员的要求)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
4、未经沉淀不得排放;(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第八条 (对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第九条 (施工标牌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者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四)工地总平面图。
5、第十条 (围栏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当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围栏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栏稳固、整洁;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者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第十一条 (其他临时设施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当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二)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
6、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三)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第十二条 (临时占地管理)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者机具设备。前款所指的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第十三条 (设置文明施工设施费用的处理)因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算。第十四条 (交通保障措施)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
7、和道路的畅通。第十五条 (工地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工地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三)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四)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第十六条 (竣工后工地的处理)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1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
8、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七条 (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疏浚或者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处罚)各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予以处分。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可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
9、质证书的处理。第十九条 (具体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1.3.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涉
10、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1.4.本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1.5.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1.6.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2. 术语与定义2.1.修缮工程。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2.2.涂刷工程。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
11、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2.3.道路交通工程。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2.4.清洗工程。指采用清洗液体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尘埃、污染物实施冲刷清洗。2.5.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绿地、林园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修剪。2.6.管线工程。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输油管、电缆管、光缆管、电信管、电讯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和架空线落地施工。2.7.水利工程。指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水闸建筑、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工程。2.8.警示漆。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
12、色,标色分两种: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2.9.密目式安全网。指符合GB 5725-2009标准规定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2.10.“五牌一图”。五牌即: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牌。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2.11.单位名称。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全称。2.12.联系电话。指直线电话和手机号码。2.13.JZFC覆罩法施工。指采用降噪防尘(JZFC)可移动式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室内进行路面破损
13、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2.14.钢板覆平法施工。指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方法。有效措施包括选用钢板嵌入地面、现场制作沥青平缓斜坡、现场拼装可再利用的预制坡架(坡长均应0.3米)。2.15.夜间施工。指在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期间内的施工活动。2.16.高考中考期间。指国家公布的高考、中考考试日期前5天和考试日的总和天数。2.17.高空掷抛。指在离地2米的高度向下掷抛物品垃圾。2.18.低音机械作业。指在10米半径立体空间内,机械运作和施工作业混合声响测试值60分贝的作业。2.19.强腐蚀性清洗液。指硝或酸化学成
14、分含量占清洗液体总容量3%的清洗液。2.20.危险废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2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3. 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3.1.凡施工工期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3.2.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5米。3.3.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
15、式基础,基础基座底宽应0.6米,上宽0.3米,高0.5米。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0.24米,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3.4.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12级以上大风。3.5.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应结合环境,宜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3.6.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米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米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
16、类物品。3.7.围挡距离住宅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3.8.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3.9.围挡外立面需设置广告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公益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3.10.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3.11.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
17、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3.12.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4. 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4.1.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30天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材料替代施工路栏。4.2.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整齐划一,并保持清洁、无破损。4.3.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的,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LL-98型折叠
18、式施工路栏设置。4.4.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施工通道的,通道宽度应0.6米。4.5.LL-98型施工路栏应横向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4.6.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4.7.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施工路栏。4.8.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5.脚手架设置5.1.凡作业面
19、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5.2.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5.3.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5.4.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5.5.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0.2米,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凸出长度相一致。5.6.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5.7.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
20、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5.8.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5.9.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6.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6.1.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6.2.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作封闭的,应做到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
21、度应高出作业面1.5米。6.3.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施工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6.4.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应使用绿色安全密目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6.5.高架交通、桥梁工程的盖梁及桥板作业面临边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架外侧,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6.6.重点区域内应搭设脚手架的,脚手架离地高度30米的外围,应使用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其脚手架的搭设方案应经专家论证。6.7.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重点区域应每月一次、一般区域
22、应每季度一次,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6.8.严禁使用彩条布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网。7.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7.1.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应设置2个出入门。7.2.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7.3.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0.4米0.4米的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0.2米 ,并与围挡紧密连接。门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7.4.出入门总宽度应5米(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2.5米),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0.2米,其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7.5.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
23、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和人均4平方米等要求。7.6.重点区域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视设备。7.7.出入门前或内侧需要设置旗杆的,应设置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0.5米。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7.8.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五牌一图”。各图牌内径尺寸为高1.2米、宽0.8米,外径下沿离地高度0.8米。7.9.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7.10.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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