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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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三级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讲义.精品文档.人力师3级讲课(劳动关系管理)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理论:15% 技能:15)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知识要求】(重点)一、劳动关系的含义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
2、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其主体是特定的。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劳动给付的劳动者亦可表述为雇员,劳动力的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亦可表述为雇主。雇主与雇员是一个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即雇主提供劳动的人。判断劳动给付的一方是否属于雇员,不能从所从事的劳动种类上加以识别。因为,几乎任何劳动都可能由雇员从事也可以由独立的劳务人员承担。在我国,依据术语使用习惯,雇主通常表述为用人单位或企业,雇员通常表述为劳动者。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和利益目标的差异,他们对待劳动关系的态度也就有所不同。后者(经营者)更关心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更为关
3、注雇员的期望。管理方的纵向结构中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对待劳动关系中各种复杂问题同样是心态各异:中层管理者更为关注雇员的生产率问题,其职责和利益与生产的效率直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雇员的潜力发挥与情绪状况反映着他们管理的效率,进而决定着他们的地位与利益。总之,管理方群体有权力地位不同、心态期望各异的不同管理者构成,他们之间在处理劳动关系运行的各种矛盾,以及劳动纠纷方面的态度与行为模式各具特点。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一定的价格-工资,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劳动力使用者-雇主;雇主在支付了工资后,获得了劳动的给付。劳动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
4、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劳动关系就其本来的意义来说,它并不是反映人与物的关系,劳动过程与产品或服务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一) 劳动法律关系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特别是劳动法律制度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运行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环境;实际上,国家意志已经明确而具体地介入到劳动关系之中了。当劳动关系经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
5、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
6、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顺利运行。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等。(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7、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
8、管理人员,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等。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照员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力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代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行为,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例如: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福利保险、劳动环境等。4、劳
9、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
10、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2)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后果的客观现象。事件包括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患病、死亡等。这些都是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劳动法律事实。补充: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11、,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三、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主要表现在:1、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一方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另一方为劳动者或雇员;法人财产权及劳动力产权的逐渐形成和明确必然使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2、劳动关系多元化多种经济形式
12、的发展,打破了公有制的劳动关系一统天下的局面,与多种经济形式相对应,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3、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关系不仅在期限、内容和形式上都更加丰富多样、灵活动 态,而且多种因素、多种关系互相交错影响,新旧矛盾彼此纠缠,现阶段和今后相当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空前的错综复杂。4、劳动关系动态多边化岗位和就业的不稳定性、劳动力的频繁流动,造成并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动态化趋势。权责对等明确、规范但期限较短的劳动关系将逐渐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形式。5、劳动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趋向法制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身及劳动关系类型的转变,创造了物质利益原则得以发挥作用的条件,而物质利益规律则为建立利益协
13、调型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物质利益原则包含丰富的内涵,其主要内容为:1、物质利益激励机制。通过这一机制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物质利益平衡机制。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平等协商、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唯一可以接受的利益平衡方式。3、物质利益调节机制。国家利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调节国家和各种利益主题之间的关系。4、物质利益约束机制。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强制手段,使每个利益主题都不能为自身的利益为所欲为,从而使相互制约的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发展。在劳动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劳动制度已经得到确立。这种劳动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充分体现了
14、物质利益原则的根本要求:首先,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机制。一方面,合同制度保证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的配置权,它是企业生产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保证了劳动者平等的择权和劳动条件的决定权,为劳动者追求正当的自身利益提供了条件。其次,合同制也是一种利益平衡、利益调节和利益约束机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完成一定职务、一定种类劳动的义务,并要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各项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和双
15、方规定的劳动条件。我国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体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1、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占重要地位。2、劳动关系的转型具过渡性,体制转换,利益主体分化和独立需要的一个过程。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鲜的做法和经验,因而不会把别国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调整模式照搬过来,成为某一特定国家劳动关系的翻版。3、集体主义的观念、“和谐”的文化传统与西方国家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的文化传统有巨大的差别,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而任何社会关系无不受到该国文化传统的影响。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区别必然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具有中国特色。【能力要求】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重点,P275)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分
16、为以下七种:(一)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由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覆盖所有劳动关系,通常为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国家意志。(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缔结的,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三)集体合同由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
17、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即集体合同由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只对签订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往往是个人劳动合同的依据。 有两个原因决定了集体协商比个体协商更为必要:1、由于企业内的分工、协作和资本使用的统一性和社会性,使得企业中很多事务属于“公共事务”,也就是说,这些事务对每一个雇员都有影响。如劳动时间制度、社会保险、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明显地影响到雇员整体。在同一个用人单位,某一
18、雇员的权利义务大都同其他雇员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其实现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集体合同有利于协调不同雇员之间因实现各自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矛盾,有利于营造全体劳动者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良好秩序。2、工作于企业内的雇员个人,由于其劳动力的本质特征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不可能与雇主保持力量上的均衡。由工会代表雇员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可以改善单个雇员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有效地防止雇主侵犯雇员的合法劳动权益。此外,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必然增加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成本。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和一般条件做出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做出约定即可,从而可以提高建立劳动关系的效
19、率。(四)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看到:1、雇员参与是雇员以与雇主相对的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即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对企业管理的参与,而不是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执行管理职务。通过参与,实现职工的意志对企业意志的影响和制约。2、参与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而不是其他事务。3、参与形式是多种多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如有组织地参与职工大会、代表参与和个人参与(合理化建议)等。目前,我国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主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五)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协调劳动关系,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
20、管理的行为,是企业以经营权为基础行使用工的形式和手段。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基本特点是企业或者说是雇主意志的体现。(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种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经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节机构、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的程序性规范,是为了保证劳动实体法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节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调解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一种自我管理形式,其基本特点是:(调解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方法,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从而化解争
21、议处理方法)1、群众性。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依法成立的群众性组织,调节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与;2、自治性。调解是劳动者仅在本企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3、非强制性。申请调节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完全依赖与当事人的自愿及其舆论的约束。表现在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和履行协议自愿。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对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调整。(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关于法定监督主体的职权,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纠偏和处罚的行为规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证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
22、。第二节 集体合同制度【知识要求】一、集体合同概述(重点,P278)(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即集体合同由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二)集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1、集体合同是规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它以劳动关系为存在的基础,以劳动条件为实质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23、的一种协议。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带有整体性。特别强调,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2、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3、集体合同是定期的书面合同,其生效须经过特定程序。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有关内容达成集体合同文本,并将文本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重点,P278)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双方的代表;劳动合同:协商、谈判、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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