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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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精品文档.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2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2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3第五章出资人3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3第一节出资人职权3第二节董事会5第三节日常经营管理机构11第四节监事会13第七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16第一节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16第二节法律责任及追究18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第九章财务制度19第十章解散与清算20第十一
2、章劳动人事22第十二章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23第十三章其他事项24(正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效力 为规范【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3、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
4、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非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
5、由公司承担。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第六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第七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为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主业是: 【说明:填写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的公司主业。】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 经出资人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注册资
6、本及出资方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以 出资。第十三条 验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的缴纳 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第五章 出资人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 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职责 出资人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7、、议事规则第一节 出资人职权第十七条 出资人的职权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裁(总经理); 【说明:如系国有独资企业的,则本项应变更为“任免企业的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
8、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九)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决定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十二) 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 (十三) 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十四) 重大
9、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公司,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书面方式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部分职权。授权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 (四)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
10、事会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出资人职权的行使 出资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出
11、资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部规程及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出资人的决定及效力 出资人可根据董事会的报告、应董事会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或主动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要求董事会书面意见 出资人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书面意见,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但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的委派及职责 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由出资人委派的外部董事。
12、外部董事人数多于非外部董事人数。 外部董事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说明:无外部董事的公司,章程可不写外部董事的有关条款。】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职权 外部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公司应予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外部董
13、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外部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四)履行职务的办公、出差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公司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前,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出资人报告; (六)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责。外部董事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四分之三的,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即视为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出资人可以解聘; (七)每年须向出资人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
14、况。内容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出资人报告。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及表决 外部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策。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外部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外部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外部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外部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外部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15、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董事的委派方式、考评和职务解除 出资人以书面形式委派董事,有权对董事进行考评并解除其委派董事的职务。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外部董事的任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另行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八条 董事的任职要求 董事应具有与董事职位相适合的教育背景,应具有在公司主要业务领域的经营或行业管理经验,或具有财务
16、、法律等专业技能。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
17、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批准对管理层授权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融资事项,并批准出资人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七)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或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或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二)制
18、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十四)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授予的职权。 【说明: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采取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项,如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议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与经营方针的匹配、风险投资控制在决定对外投资时,董事会应注意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如不符合,董事会应将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 公司在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从事的风险投资业务,应当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工作指引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授权审批、联签责任
19、制度、定期报告、定期内审、风险预警等制度,建立科学经营决策和风险损失处理预案等,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监督管理体系。 公司必须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主业投资项目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所有非主业投资形成的资产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总资产规模 %以下。主业以外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外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须报出资人核准。第三十二条 融资事项决定权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出资人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它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20、方式融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三条 担保事项决定权 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凡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资人批准后方能实施。以下对外担保必须经出资人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担保。第三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另行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
21、。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22、;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董事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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