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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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精品文档.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居住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园、绿地、雕塑、河流、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
2、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JJ45-199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G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C1E115-1995 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GB7000.1-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3 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4 总则4.1 城市环境照明的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水平照度(1x)、最低要求为2 lx;(2)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1x),最低要求为1 lx。4.2 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
3、防光污染的影响。4.2.1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用于建筑泛光照明的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控制外溢光。4.2.2 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如表1中规定。表1 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安装高度(m)L与A的关系h4.5LA0.540004.5h6LA0.55500h6LA0.57000注: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包括所有表面。4.2.3 为了降
4、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应从严控制。4.2.4 城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4.2.5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城区园林的建设。4.3 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合适的光源。有关光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B表B.1中以供比较。4.4 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其自身也应做到坚固、安全,造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4.5 城市环境应通过商让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
5、的泛光照明以及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4.6 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并且不能与航行、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4.7 在城市内功能混杂区域(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或行政办公建筑)的照明,应按该区域的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如7“商业中心区照明”或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处理。5 居住小区照明5.1 居住小区内的照明居住小区内的最小半柱面照度和推荐的最佳半柱面照度见表2所示。表2 居住小区内的最小和最佳半柱面照度(lx)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1最佳半柱面照度Escb3105.2 与住宅相邻的装饰性照明设施必须采取措
6、施,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邻近住宅的窗户,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光强应小于或等于表3的规定。表3 住宅障害光控制面向小区内侧的住户面向小区外侧的住户傍晚23时后傍晚23时后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lx)2545025直接看到的发光体光强(cd)7500100075002500注:如果看到的发光体为闪动的,其强度应降低一半。5.3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5.4 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5.5 照明设计时应将整个环境考虑在内,并显现房屋、装饰、植物群和人的良好的立体感。5.6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儿童游乐场、休闲场地和建筑小品
7、的照明,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6 公共活动区照明6.1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6.1.1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4所示。表4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区域最小水平照度Ehmin(lx)照度均匀度U1(Emin/Emax)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lx)人行道、自行车道2142草地2162庭园、平台5163儿童游戏场地101646.2 公共活动区中的照明应创造亲切的气氛。6.3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6.4 乔木和灌木的照明6.4.1 乔木宜从3m5m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蔽,并且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
8、,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灯具。6.4.2 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冷白色光源,不宜使用彩色光源。6.5 花卉的照明6.5.1 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6.5.2 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6.6 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6.6.1 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6.6.2 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6.6.3 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注意该设备在白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
9、协调。6.6.4 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6.7 水体的照明6.7.1 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如果水面较大,可以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小型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6.7.2 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可按下列原则设置:(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2)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作为声光演出。7 商业中心区照明7.1 购物中心和商业区内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1)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20 lx,均匀度(Emin/Ea
10、v)为0.1.3。(2)地面以上1.5m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16 lx,均匀度(Emin/Eav)0.2。(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亮度至少应该为背景亮度的10倍左右。7.2 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产品。7.3 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色温宜用3000K5500K。7.4 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个区内应该协调。7.5 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不包括霓虹灯)的最大允许亮度如表5的规定。表5 广告、招牌的最大允许亮度被照明的面积不超过下列尺
11、寸()最大允许亮度(cd/)0.510002800106000400在其他区域中设置此类广告、招牌,其允许亮度应酌情降低,行政办公(工业)区或公共活动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4,居住小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1。7.6 购物中心区内的休息和园林化环境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要求处理。8 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8.1 行政办公区内的环境照明应将室外的照明水平维持至23时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的最低要求。8.2 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周围仍应保证下列照明水平: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 4 lx周围道路上的平均水平照度 2 lx8.3 行政办公(工业
12、)区内的个别房屋和绿地需进行装饰性照明时,应按“9建筑外观照明”和“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有关条文处理。9 建筑外观照明9.1 建筑外观照明的要求9.1.1 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重点,单体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光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被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协调,不得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体,并应掌握泛光照明的规模、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之间的尺度关系。9.1.2 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杂散光。所有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并防止破坏,同时既应考虑它的照明效果,也要注意白昼的观瞻。9.1.3 注意节约能源,应采用效
13、率较高的光源和灯具。9.1.4 医院、居民楼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立面泛光照明,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提倡采用立面泛光照明。上述各类建筑如需作为地区的标志或美化环境,可在其顶部采用泛光照明或其他不影响居住者休息的照明方法,并应符合表3的要求。9.2 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瞄准点9.2.1 应根据主要观察方向和建筑物的布置确定泛光灯的位置和瞄准方向,如图1所示。9.2.2 对于有职劝和凹廊的建筑物,泛光灯与房屋应有一定距离,以免产生过深的影子。9.2.3 泛光灯的安装必须隐蔽并置于一般不易接触到的地方。9.2.4 泛光灯的定位与其配光特性(光速宽度、光束形状、光强)是彼此相关的,应
14、协调两者的关系,做出最佳选择。9.3 要求的照度建筑泛光照明的照度建议见附录C表C.1此建议照度适用于一般情况,如果要求特殊效果或检验设计效果,可按附录D.9.3条提出的方法进行设计或检验。9.4 应注意的问题9.4.1 玻璃幕墙建筑宜用内光外透或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9.4.2 用有光泽的材料或深色漫反射作饰面的建筑宜用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9.4.3 对于彩色光的使用必须慎审考虑,建议通过现场试验,以检验其效果。9.4.4 宜设分级开关,使节日和平时、营业时和营业后可以分别控制。9.4.5 对于主体部分不进行外观照明的高层建筑,如果作为一个地区的定向标志,其顶部宜重点处理。10 河流及桥梁照明
15、10.1 河堤上的照明10.1.1 当河堤上有人行道时,其照明应满足表6的规定。10.1.2 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应能防止人为的破坏,并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级。有季节性水位变化的河流,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必须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10.1.3 当河流的两岸均为休闲绿地时,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10.2 桥梁照明10.2.1 桥面上的交通照明要求与和它相联的道路相同。10.2.2 小型桥梁的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10.2.3 对于大型桥梁,例如桁桥、拱桥、悬索桥或斜拉桥,可以用泛光照明渲染其上部结构。要求的照度可参照附录C。11 其他照明11.1 交通广场的照明交通广场的
16、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为10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为8LX,主要出入口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20LX,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16LX,并且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11.2 人行道的照明11.2.1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见表6。表6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LX)平均水平照度Ehav最小平照度Ehmin最小半术面照度Escmin105311.2.2 在休息区和台阶、告示牌或公用电话等处应另设加强照明。11.2.3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11.2.4 人行道上的照明设备,必须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造,灯具的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11.3 人行道交叉照明人行道交叉的照明要求见表7。表7 人行道交叉口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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