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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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精品文档.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2、
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
3、予劝其退学处分;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2、
4、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
5、,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5、作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
6、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周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语言在小范围内)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用语言
7、在公开场合)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8、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1、拒绝、阻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骂架斗嘴,故意拥挤、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造成损失者要负责经济赔偿。4、多次吸烟、喝酒者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5、大型活
9、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6、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7、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第十三条 以现金、证卡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作如下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帮派者,作如下处分:1、一般帮派成员,没有大的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帮派成员,有一定错误行为者,给予记
10、过或记大过处分。3、帮派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4、帮派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减分达到以下分值者,作如下处分。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1、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3分者,给予通报警告处分。2、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5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7分者,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9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5、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1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3分以下者,
11、给予劝其退学处分。7、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处分。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第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
12、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第四章 撤销处分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第二十一条 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
13、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
14、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 、 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 、 无故旷课两节。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 、 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 、 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 、 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
15、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 、 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 、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 、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 、一
16、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 、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 、偷盗,勒索、诈骗
17、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 、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 、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 、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 、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 、酗酒、吸烟的学生。 22 、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 、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24 、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18、,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5 、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 26 、 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27 、 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28 、 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9、学生; (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9 、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 、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 、 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 、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
20、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 、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 、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 、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
21、开除学籍处分; (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 、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0 、故意破坏公共财
22、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1 、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43 、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 、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 、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3、 47 、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 1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 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 3 )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 、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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