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油率与最大电功率比检验大纲2009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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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油率与最大电功率比检验大纲200916.精品文档.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中机函200921号关于受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油率与最大电功率比技术认定申请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和检测机构: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的规定,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编制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油率与最大电功率比检验大纲,经科技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有关要求见附件。各申请企业应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以纸质文本形式寄送到以下地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邮
2、编:100070,单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联系人:姚勇,联系电话:010-63702958。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油率与最大电功率比检验大纲1.检验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落实【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科学、合理规范地评价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以下简称HEV车辆)的节油率和最大电功率比,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发放车辆补贴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检验大纲。属于【通知】中附表一(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和附表二(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规定给予补贴范围的混合动力汽车可以申请按照本大纲要求进行检验。燃用气体燃料的混
3、合动力汽车有关办法另行制订。2.检验项目及方法采用对比检验,分别对HEV车辆及其对应基准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检测,计算HEV车辆的节油率。HEV车辆除了燃料消耗量检验外,还应附加电机功率检验。检验方法如下:2.1燃料消耗量检验2.1.1基准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验 基准车辆指用于与待评价HEV车辆进行比较的属于同一企业的基准车辆。(a) 轻型汽车,按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b) 重型汽车,参照GB/T 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进行。2.1.2 HEV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验(a) 轻型HEV车辆,按GB/T 19753-200
4、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2称V效(b) 重型HEV车辆,按GB/T 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对于可外接充电型(以下简称Plug-in型式),除采用此方法按照混合动力模式测试外,增加相关测试内容,见附件1。 2.2电机额定功率检验HEV车辆应参照GB/T 18488.2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2部分 试验方法,按照附件2规定方法进行电机额定功率检验。3.检验车辆选择及确认企业在HEV车辆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即可申请进行检验;对新申报公告的,燃料消耗量对比检验可以和定型试验一并完成。检验车辆应由指定
5、中介机构按照下述原则确认。3.1HEV车辆3.1.1HEV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应与公告备案内容一致。3.1.2当HEV车辆的发动机和电动机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发动机功率最大、电动机额定功率最小的型式提供至少1辆样车进行检验。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最不利原则提供样车。对燃料消耗量检验的影响因素包括:外廓尺寸、轴距、轮距、变速器、轮胎、总质量等。3.2基准车辆3.2.1基准车辆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适用条款除外。(1) 基准车辆必须是在公告之内已发生销售的车型。对于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已经销售使用的产品数量不低于30辆。(2) 基准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总
6、成配置应与公告备案内容一致。(3) 基准车辆与待评价HEV车辆属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车身的车型。外廓尺寸(长、宽、高)相同,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保险杠、进气格珊、照明和指示灯具及换装前围、侧围覆盖件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4) 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功能和用途相同。(5) 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燃料种类相同。(6) 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达到的排放标准相当。(7) 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轴数与轮胎数量相同。(8) M1类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乘员数相同。(9) N1类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总质量差异不超过5%。(10) M2、M3类基准车辆
7、的乘员数不应少于待评价HEV车辆;M2、M3类基准车辆的整备质量不应超过待评价HEV车辆。(11) 基准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待评价HEV车辆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的15%。(a)对于串联式HEV车辆, 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指是指K倍的电机额定功率;(b)对于并联、混联式HEV车辆, 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是指K倍的电机额定功率与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其中对K值规定如下:: ISG轿车为1.5;其他型式混合动力轿车为2.0;混合动力客车为1.7。(12)当基准车辆存在多种发动机配置时,应提供最小功率发动机样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最不利原则提供至少1辆样车。 (13)基准车辆
8、应与待评价HEV车辆的动力性能相当,原地起步车速从0到50km/h的加速时间相差不大于15%。3.2.2当企业不能按照3.2.1条件提供满足需要的基准车辆样车时,基准车辆的燃料消耗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a)乘用车,取GB19578-2004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规定的相应限值的80%。 (b)轻型商用车,取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的相应限值的80%。3.3 Plug-in型HEV车辆 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是可外接充电型(Plug-in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3.3.1装备有可以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能量的装置。仅当制造厂在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或
9、者以其它明确的方式推荐或要求定期进行车外充电时,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方可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仅用来不定期的储能装置电量调节而非用作常规的车外能量补充,即使有车外充电能力,也不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车型。3.3.2续驶里程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纯电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的纯电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30km。4.检验条件和要求4.1 燃料消耗量检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采用公告中对应的油耗数据,不再另行检验。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的检验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4.1.1检测机构的选择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工产业2009第26号)的要求,且不得与申报企业
10、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4.1.2基准车辆与待评价HEV车辆的检验应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同一试验场内完成,不得在排放实验室内完成。4.1.3基准车辆与待评价HEV车辆均应完成规定磨合行驶里程,且已行驶里程(里程表读数)不超过10000km。4.1.4检验程序、使用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GB/T 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的要求。4.1.5用于检验的基准车辆样车与待评价HEV车辆样车使用的燃料标号相同。4.1.6如采用道路测试,道路条件、气象条件等应满足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基准车辆与待评价HEV车辆使用相同的轮胎,轮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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