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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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章程.精品文档.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2、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 XXX纺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 公司住所:XXX纺织厂院内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棉纱、纺织品、纺织品包装物加工销售,皮棉、纺织原料、纺织配件购销。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九条 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 一 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股
3、东姓名或名称设立时实际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XXX3002007年12月现金60 XXX2002007年12月现金40合计50010050010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4、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 股东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六章 股东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5、、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七章 股东会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6、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7、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八章 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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