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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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精品文档.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司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2005年度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2、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2)第113 号关于同意上海通信开发总公司改组为上海国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53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首次发行的70,000,000股股份中,向发起人上海
3、市邮电管理局发行41,214,5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8.88%。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atcom Guomai Communications Co.,Ltd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 公司住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 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 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371,188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01,371,18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36,337,765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65,033,423股。第七条
4、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5、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向社会提供一流的通信服务,为股东创造一流的经济效益,将公司建成一流的现代企业。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无线通信、图像、数据及各类通信产品,通信系统的设计、开发、开通,技术咨询、服务,通信设备配套,通信工程业务,仪器仪表代办及维修保养。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6、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
7、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 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9、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10、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
11、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12、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遵循:(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二)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
13、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五)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营销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
14、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
15、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或监事会的提案;(十四)审议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独立发表且需要披露的意见;(十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16、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书面提议时;(六)监事会提
17、议召开时;(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董事会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从下列三种方式中确定一种: (一)会议方式-与会股东集中在某一指定场所开会; (二)通讯方式- 与会股东以邮寄或电传的方式审议会议资料并行使表决权; (三)会议通讯结合方式-部分股东以会议方式参加, 部分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由股东自主选择。 第
18、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会议方式召开的,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日前十天,向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邮寄会议资料和会议通知,告之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可在有关会议公告中刊登会议资料和表决单,也可在会议召开日前十天向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邮寄会议资料和表决单。股东大会以会议通讯结合方式召开的,则由董事会按上述规定分别邮寄相关材料。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
19、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
20、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召开会议的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办理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办理出席登记手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
21、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22、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23、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各董事以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书面提案应报上海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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