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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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精品文档.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说 明一、为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系统学习、掌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编印此书。二、本书仅收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备忘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另编成册。各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制定的其他规定。三、本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编辑,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修订情况对本书及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规则汇编电子版可从中小企业板
2、业务专区下载。四、为便于了解备忘录的最新修订内容,本书电子版将对最新发布的备忘录在目录以及正文的具体修订之处以蓝字标示。同时,本书后附所汇编规则的发布时间一览备考。五、本汇编所收录的任何规则、细则、指引、备忘录等材料,旨在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查询、参考,本所不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查询本所正式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二一五年二月目 录第一部分 特别规定、办法、细则、指引及通知1、信息披露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14
3、1.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182、公司治理2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222.2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5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302.4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363、保荐工作39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393.2 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604、退市644.1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644.2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695、并购重组865.1 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
4、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865.2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885.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925.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976、再融资1046.1 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104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1106.3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1177、其他1277.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证券上市协议1277.2 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1317.3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1337.4
5、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1367.5 关于填报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及相关参数的通知140第二部分 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14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14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16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31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关联交易3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3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
6、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32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3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33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34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3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35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36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3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4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
7、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43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43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43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44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45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45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4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46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4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 募集资金三方
8、监管协议范本46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47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0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609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613附:中小企业板相关规则发布时间一览619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16、19、21、28号已废止。第一部分 特别规定、办法、细则、指引及通知1、信息披露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
9、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
10、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
11、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四)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
12、选择公告类别;(五)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录入业务参数。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四)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选择公告类别;(五)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录入业务参数。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二)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披露;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
13、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四)公司是否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本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和相关附件。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14、情况。第十四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
15、露事务管理制度;(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六条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五)上市公司回答投资者通过本所“互动易”网站提出问题的情况;(六)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上市公
16、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一)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二)对已在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二次以上;(三)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六)定期报告未能按照预约日期及时披露,导致公司
17、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八)按规定应当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九)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按规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但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答复公司关于市场传闻的求证、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能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等;(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8、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本所报备声明及承诺书,或向本所报备或披露的声明及承诺书、履历表及个人简历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十二)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十三)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十四)未经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十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19、50%以上;(十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80%;(十七)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本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本所累计二次以上出具监管函;(十九)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二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一)对已在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达到五次以上;(二)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20、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四)年度业绩快报或年度业绩预告(如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修正,以在规定期限内最终修正的数据为准)与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不同但情节较轻的;(五)发生会计差错或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损益的金额占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情节较轻的;(六)在申请办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和上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授予
21、和行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证券停牌和复牌等业务时发生重大差错;(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导致公共传媒出现关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合计达到二次以上;(八)董事会秘书空缺(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情形均视为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九)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十)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十一)公司披露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与有关法
22、律法规或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不符;(十二)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日最高余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且低于5%;(十三)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发生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十四)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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