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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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精品文档.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山消安委办20082号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任务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任务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任务第一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议事机构,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消防安全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第二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市属有关职能
2、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工协调消防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国资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旅游局、人防办、工商局、质监局、中山海事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第三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市公安消防局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四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
3、应保持相对稳定,成员单位因领导调整需变换人员的,应及时通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涉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上领导调整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调整;其余人员变动,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文调整,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二)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相适应; (三)组织协调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消防工作的命令指示,发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消防工
4、作社会化; (四)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评选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带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六)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七)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九)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公安消防、行政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大火灾事故和影响较恶劣的火灾事故调查;(十) 定期召开市消防安全
5、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镇区、部门和单位关于火灾隐患整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汇报,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或相关建议;(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六条 中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上述工作任务,遵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如下:(一)市委宣传部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五、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6、2、对下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督促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履行消防宣传教育法定义务。(二)市监察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2、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市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施监察。(三)市司法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2、对下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将消防法律法规
7、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范围。(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2、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工作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3、把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五)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六、十一、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全市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2、根据消防法、实施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3、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4、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六)市经济贸易局(信息产业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2、对本市经贸系统、电力行业、邮电、通信行业、成品油储存、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市
9、发展和改革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2、对本市发展和改革系统(包括粮食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做好有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工作。(八)市财政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及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 2、做好有关消防经费规划工作,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九)市教育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
10、、六、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2、对本市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消防安全知识辅助教材,纳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教育课程并督促实施教育、培训;4、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并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得批准。(十)市科技局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三、五、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2、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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