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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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小企业私募债.精品文档.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与2012 年5 月22 日、23 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现针对上述试点办法及业务指南(指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作如下查询予以参考:一、 概念界定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
2、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2、中小微型企业:本文所称“中小微型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的中小微型企业。3、私募、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本要素1、发行主体资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且未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即
3、:(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
4、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以下
5、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2、审核机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由承销商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备案,1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3、发行备案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4、发行期限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 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5、发行方式: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6、发行利
6、率: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 倍。7、投资人数: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 人。8、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
7、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9、合格的个人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接受个人投资者10、备案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11、认股权或可转股规定: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12、认购协议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13、承销机构: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14、登记结算机构
9、: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15、认购及转让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16、转让方式私募债券以现货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7、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 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0、二) 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三)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四)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五)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18、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
11、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19、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20、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21、担保及评级要求 要求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担保发行,对担保未做硬性规定,对评级未做硬性规定。22、募集资金用途中小企业私
12、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制,可直接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较为灵活。 三、 中介机构及职责1、承销商 负责协调发行申报工作,牵头准备发行及备案文件 组织尽职调查工作,设计发行方案 市场推介 组织本次债券的发行与销售工作 2、审计出具发行人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须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3、律师法律尽职调查 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助完成发行材料准备工作 4、信用评级机构(如有) 出具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发行完成后的跟踪评级 四、发行备案流程1、 准备阶段企业:发行人有权部门需组织会议,出具同意发债的决议文件。一般发债事宜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开展
13、。制定审核限制股息分配措施。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联系担保工作 审计:开展审计工作,备案材料包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一般审计工作所需时间最长,而财务数据定稿决定了其它备案文件的完成时间。券商、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可一起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加快项目进程。尽职调查期间,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私募债具体发行方案。各方讨论确定发行方案: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常规方案(具体方案在项目过程中仍可讨论修改)、确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确定担保方式(
14、第三方担保,财产抵质押),积极寻找担保方,联系担保工作、确定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 2、材料制作阶段担保工作 :证券交易所鼓励发行人采取一定的增信措施,以提高偿债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目前受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担保方式为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考虑到第三方担保需要尽职调查,且发行人需要准备相应反担保物,该环节耗时长,沟通较为复杂,需要尽早安排。协议文件签署: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担保函、担保协议 中介机构撰写文件: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上报文件初稿3、申报阶段文件定稿、申请文件报送上交所备案 、寻找潜在投资者,做好项目宣
15、传。4、备案阶段备案期间与主管单位持续跟踪和沟通、完成备案5、发行阶段发行推介及宣传:在发行阶段,主承销商正式寻找本期债券投资人,进行充分沟通,积极推介企业。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高净值个人,主承销商的实力与寻找潜在投资人的能力直接相关,进而对公司最终融资成本产生影响,故为申报阶段的重点。备案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债券: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可择机发行债券。此时主承销商通过对市场的研究,与发行人共同把握发行时机。优秀的承销商能够寻求更好的发行窗口,挖掘更多潜在的投资者,以低利率发行本期债券,为发行人降低发行成本。6、认购合格投资者
16、认购私募债券时,应当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认购 协议应当至少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声明或者承诺等内容。 全过程需要40到50天五、信息披露1、披露内容:1)私 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与私募债券募集说明 书: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2)关于在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前五个工作日内。3) 私募债券付息公告:私募债券付息两个工作日前。4)私募债券兑付公告:私募债券兑付五个工作日前5)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申报起始日前,发行人应当至少披露三次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提示性公告;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实施完成后,
17、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结果公告。6)定期报告:根据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选择是否披露。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当事人与承销商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发行人应 当在转让达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相关情况。8、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1)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2)发行人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20%;(3)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4)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
18、资产 10%的重大损失;(5)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6)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或者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业务领域: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事务、外商投资、涉诉纠纷、基金金融业务区域:天津、北京、济南、青岛业务咨询:王律师 TEL:15022125081E-mail: airsky163 QQ:109704307地址:中国 天津附: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三、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热点问题解答
19、四、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六、上交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答记者问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
20、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
21、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四条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 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六条 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
22、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 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第八条 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
23、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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