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第十三版201103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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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第十三版20110310.精品文档.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三月说 明一、为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系统学习、掌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编印此书。二、本规则汇编仅收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备忘录等,各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制定的其他规定。三、本规则汇编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编辑,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修改情况对本规则汇编及时进行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二一一年三月目
2、 录第一部分 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1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3 -第二部分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8第一章 总则8第二章 公司治理8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13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33第五章 信息披露47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51第七章 内部控制58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70第九章 社会责任72第十章 附则74第三部分 其他指引及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8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89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
3、立董事备案办法- 9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100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10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115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122 -保荐工作报告书格式指引(年度/半年度)- 146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149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153第四部分 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4、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1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相关事项15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17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19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21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21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1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22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5、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3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4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24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4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5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27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6、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28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9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29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29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30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30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30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30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 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
7、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31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3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3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322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443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10、21号已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2004年5月20日)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
8、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
9、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
10、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涉及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处理等事
11、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第二章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五)公
12、司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六)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七)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第四条 公司出现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形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第五条 公司出现第三条第(五)、(六)、(七)项所述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后向本所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
13、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提示性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第六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一)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二)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已消除; (三)
14、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四)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五)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六)公司股票因第三条第(六)项所述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九十个交易日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的情形; (七)公司股票因出现第三条第(七)项所述
15、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至少出现一次连续九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高于300万股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按照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但其首个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本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条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第三章 暂停上市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三条第(一)项所述情
16、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二)因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因第三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四)因第三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
17、50%以上; (五)因第三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形时,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刊登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开始停牌。 本所于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
18、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第四章 恢复上市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因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二)因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已消除; (三)因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四)
19、因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五)因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可根据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第五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二)因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20、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因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四)因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五)因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六)因第三条第(六)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九十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七
21、)因第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八)因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形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中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出现第十七条第(五)、(六)、(七)项所述情形时,应当自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
22、起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本所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就终止上市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第十七条第(八)项情形的,公司股票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依据本所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就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作出决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
23、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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