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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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详解.精品文档.第三章 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第一节 扣除项目一般规定一、扣除项目的一般原则(一)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进行了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一般对税前扣除进行总体上的肯定性概况处理(一般扣除原则),辅之以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规定(禁止扣除原则),同时又规定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特别规定(特殊扣除原则)。在具体的运用上,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同时禁止扣除规则又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例如,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相关的支出,原
2、则上应允许扣除,但禁止扣除规则规定资本性资产不得“即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了资本性资产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的特别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同时明确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禁止扣除规则,又规定了允许扣除的特殊项目。这些一般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和特殊扣除规则,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
3、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因此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确定企业的扣除项目时,应当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谓的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包括扣除项目的内容、扣除项目的标准及对相关扣除项目凭证的要求,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不一致时,应当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相关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应当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这里的收入是指企业的收入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时相
5、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提供了依据。3、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以合理性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符合经营常规、必要性和正常性。根据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4、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6、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当在其发生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是在其实际支付款项的时候税前扣除。但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的,则应当按照其规定的方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5、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既不能提前扣除也不能滞后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
7、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所以企业应当在支出发生时,根据其收益期限来判定该项支出的类型,从而确定支出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分期在所得税前扣除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从而按照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配比性原则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并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共同作用来确定本期损益,最终受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两个前提的制约。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期间费用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的确认时
8、间,配比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以及销售税金的确认时间。对于扣除项目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扣除时间,还是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扣除时间,需要具体看与营业收入的具体关系:(1)如果与营业收入存在变动关系,并且能够合理系统地分摊,应按照配比的原则与营业收入在同一期间确认,如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以及销售税金;(2)如果与营业收入不存在变动关系,或者虽存在变动关系,但不能够合理系统地分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扣除的时间,即有可能与营业收入不在同一期间确认,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应的折旧或摊销,即使没有对应的收入,其成本还是照样发生。6、不重复扣除原则企业所
9、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所谓的不重复扣除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同一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重复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除外的重复扣除必须满足如下的要求:(1)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重复扣除的仅限于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内容,对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作出的允许企业在核算中重复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得重复扣除;(2)法律次级的要求对于税收法律法规中允许企业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重复扣除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
10、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项目,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复扣除项目不得执行。(三)所得税扣除原则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在满足上述基本原则情况下应当满足何种形式要求,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真实扣除观,还有一种是发票扣除观。1、真实扣除观(1)概念即企业发生的有关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而发票仅是证明企业支出真实发生的一种或一类凭证,当企业发生的支出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时,应当以其他可以证明其支出真实发生的凭证作为依据在税前扣除。(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1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的规定相比不再强调税前扣除项目的合法性,而是侧重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即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对于上述的真实扣除观在实际中难于执行,税务机关侧重于执行第二种观点。2、发票扣除观(1)概念即企业税前扣
12、除项目均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中对于应当取得发票的也必须取得发票,否则作为不得扣除的项目进行税收管理。(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房市场,是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
13、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于纳税人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四)扣除项目凭证的要求1、扣除项目凭证的类型对于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取得合法
14、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于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的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正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其
15、他凭证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规定,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和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在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复印发票的法律效力如果丢失的是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
16、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17、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报关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企业以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区分发票的类型及企业所履行的程序从而确定其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1)增值税发票对于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报刊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2)非增值税发票对于企业丢失其他的非增值税发票的,在企业履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义务后,应当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企业未履行相应规定义
18、务的非增值税发票,不得以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扣除项目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成本是指企业与已经发生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所对应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劳务成本等。1、销售成本销售成本是针对生产企业而言的,是指生产企业销售其自产货物的成本。2、销货成本销货成本是针对商品流通企业而言的,是指商品流通企业
19、销售外购商品货物的成本。3、劳务成本是指对提供服务的企业而言的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费用的内容包括了在会计核算中作为期间费用核算的内容,但仅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种,并且根据不得重复扣除原则,对于已经计入成本扣除的有关费用不得作为费用重复扣除。1、一般企业的费用内容对于一般的生产销售企业,其所发生的期间损益主要包括:(1)销售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费用主要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
20、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与应用指南的规定,销售费用除核算上述内容外,还包括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2)管理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管理费用主要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
21、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与应用指南
22、的规定,企业的管理费用除了核算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如下的内容: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坏账损失、消防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商标注册费等。(3)财务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费用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2、金融企业的费用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金融企业而言,其发生的费用核算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主要的核算内容有:(1)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主要核算金融企业发生的利息支
23、出,主要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金融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3)业务及管理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金融企业而言,企业不应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而统一设置“业务及管理费”,核算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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