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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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精品文档.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从控制异常、未遂开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的认定。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作为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进行认定、统计和考核。第二章 二类障碍的认定第五条 机组正常停机解列时所设电气开关未正确动作,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
2、或关闭不严密,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第六条 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降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8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第七条 因运行或维护不当引起的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二)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不满10000元。(三)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
3、,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满3万元。(四)设备、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第八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 电力系统稳定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二) 发电机组的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单通道非计划停用(含手动运行方式),时间超过48小时。(三) 6kV微机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四) 发电机组的AGC功能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五) 装有二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组、断路器保护,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第九条 通信电路和设备(含光纤、载波)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一) 由于通
4、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二) 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保护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或高频保护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三) 通信站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四) 调度总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五) 调度台与发电厂失去通信联系超过30分钟。第十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一) 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24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4小时。(二) 远动装置故障连续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发电机运行中氢
5、压下降低于规程规定的低限值或氢气纯度下降到96%以下,发电机运行中冷却水量不足引起发信号或造成发电机线棒温度不正常的升高。(二)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达到规程跳闸值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运行中冷却装置全停。(三)厂用电系统工作电源跳闸,备用电源自投不成功。(四)一般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五)6kV以上开关、220kV以上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就地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六)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30%及以上者。(七)充油电器设备漏油,导致油位下降至低限值,72小时内未消除的;(八)100kW以上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
6、或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维护与运行不当引起的 绝缘损坏;(九)开关液(气)压降至跳闸闭锁发出信号者;(十)维护与运行不当引起的低压配电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7天以上者。(十一)发电机内冷水压超限;第十二条 汽轮机系统(一)汽轮机系统主保护未按规定投用或擅自解除。(二)汽轮机系统主要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调节装置非计划停用24小时。(三)汽轮机主油箱油位低于允许的最低油位;(四)除氧器水位超过规程规定的最高限值或最低限值。(五)正常运行中主要汽水品质超标,未达到机组被迫降低出力或停运的程度。(六)给水温度、汽轮机真空低于规程允许值;(七)加热器水位高于允许值、凝汽器水位高于或低于允许值;
7、(八)汽机启动中,胀差超限、振动超标、轴位移超限、温差超限、凝汽器大气薄膜阀冲破等。(九)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凝泵、循泵、小汽轮机主保护误动、拒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十)汽机系统重要辅机(小机、给泵、凝泵等)被迫停用或备用系统失备时间超48小时。第十三条 锅炉系统(一)所有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门发生拒动,未造成后果者。(二)锅炉系统主保护未按规定投用或擅自解除;(三)锅炉系统主要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调节装置非计划停用24小时。(四)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程允许值达15分钟;(五)锅炉启停过程中,汽包壁温差超过规程允许值、管壁温度超过规程
8、允许值 30分钟; (六)锅炉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未造成管壁烧损;(七)锅炉制粉系统发生爆炸,未造成机组停运或降出力运行;(九)主燃料跳闸、燃油跳闸、锅炉汽压保护、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磨煤机保护误动、拒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者。(十)锅炉系统重要辅机(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空预器等)被迫停用或备用系统失备时间超48小时。(十一)人为原因造成电除尘电场停运时间超24小时未能恢复者。第十四条 其他由公司认定的二类障碍。第三章 异常的认定第十五条 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10%,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第十六条 运
9、行或维护不当引起的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二)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三)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不满1万元。(四)设备、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不满1万元。第十七条 在生产性微机上进行非生产性操作或超职权操作者。第十八条 备用的一般设备达不到备用条件第十九条 设备缺陷未及时处理,影响运行稳定和损坏,导致程序紊乱,但未造成设备停运。第二十条 检修后投用的设备,出现检修质
10、量不良不能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在汽、水、油的管道或设备内遗留零件、工具、但不妨碍设备正常运行未损伤设备者。第二十二条 误开、误关蒸汽系统、给水系统、抽气系统、真空系统、水冷系统、循环水系统的主要阀门,未造成影响者。第二十三条 加错油种未造成后果的。第二十四条 所有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门发生误动。第二十五条 透平油、绝缘油油质不合格,时间超过15天。第二十六条 主要汽水取样故障,24小时不能恢复。第二十七条 因人员过失,使设备运行中轴承温度超过规定标准。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发电机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二)主要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二次设备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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