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暂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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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云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暂行2.精品文档.云南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2、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3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危”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纳入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
3、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有效运行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章 分级负责与备案管理第五条 本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企业组织、机构参与、专家审查、技术把关、安监监督、要件备案”的原则进行管理。本实施办法
4、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以下简称“安全备案”),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安全设施的设计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工作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工作的,其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备案工作:1. 本级人民政府
5、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含“涉危”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2. 中央驻滇和省属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3. 工贸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二) 县(市、区)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三)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6、三同时”备案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四)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将所承担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季度末汇总,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六条 安全备案的基本程序是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名专业特长符合建设项目所涉及专业的需要、经具有备案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备案资料、安全设施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技
7、术审查、把关,并出具专家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主动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和具有备案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一) 安全条件备案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备案专家组审查意见1. 通过专家组评审的,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备案稿,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原则,备齐相关要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 原则通过的,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经原专家组组长及主要专业专家审查签署通过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原则,备齐相关要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 不通过的,重新编制安全备案资料,两次审查仍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符合有关要求的单位重新编制后会审,直至通过,
8、然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原则,备齐相关要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专家组审查意见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通过专家组现场竣工验收的,进行必要的整改、完善后,并经有关单位或专家复核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原则,备齐相关要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未通过专家组现场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限期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通过,然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原则,备齐相
9、关要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 建设项目的安全备案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安全备案意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有关监督管理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能,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条件论证的备案意见作为项目管
10、理部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重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一)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二) “涉危”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
11、1)等相关标准、规范;(四) 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 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八) 依托原有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九)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安全条件综合分析报告),在满足相关
12、要求的前提下,可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直接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涉危”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综合分析报告)备案要件:1. 建设项目安全条
13、件备案申请书及文件;2.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综合分析报告);3. 立项部门关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4. 专家组综合审查意见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5. 专家审查会议签到表。(二)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要件: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申请书及文件;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稿);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4.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5. 业主与评价机构委托合同;6. 评价机构资质副本影印件(加盖有效印签)和评价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7. 专家组综合审查意见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专家意见修(整)改对照表;8. 专家审查会议签到表;9. 安全条件
14、论证报告(安全条件综合分析报告)备案告知书;10.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安全条件备案:(一)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综合分析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 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 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
15、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五)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七) 备案要件资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条件备案要求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第十三条 安全条件备案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已经进行安全条件备案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综合分析报告)和安全评价,并重新按照规定申请备案:(一) 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 变更建设地址的;(三)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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