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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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精品文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第五条 考评员专业类型分
2、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第六条 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第八条 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文
3、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第九条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登记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第十一条 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四)其他相关知识。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第十二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直接从事交通运
4、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发证主管机关核准,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第四章 资格证管理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考评员资格证样式(见附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第十六条 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发证主管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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