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及分析整理第4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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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及分析整理第4章.精品文档.第四章 税收优惠总体说明: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显然属于“超国民待遇”,而且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税收优惠的主体广泛,只要是涉外企业,不论地区、行业、技术先进程度,都能享受到至少一种与自己相对应优惠待遇;(2)地区性优惠多于产业性、技术性优惠,且多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内陆地区实际享受到的优惠非常有限;(3)税收优惠多门类、多层次、多环节,彼此间缺乏合理规划,交叉重复的现象屡有发生。根据与旧税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变化较大;主要变化的是:1、 产业优惠为主确定享受优惠的产业是节能、节水
2、、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强调了企业所得税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调控经济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2、 地区优惠为辅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作为补充,倾向于给予中西部、少数民族、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而非目前给予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优惠。3、 优惠的方式将由直接转向间接今后的优惠政策将主要以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扣除、税前列支等间接方式体现,而不再直接地定额减免税或降低税率。4、取消低层次的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发展高科技产业、提高技术含量等方面。如原来的新办
3、企业的优惠政策全部取消,出台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附:内外资主要税收优惠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1. 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2.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收入,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税;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1免2减半。4. 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或免税。5. 在“老少边穷”的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或免税3年。6.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超过30
4、万元的部分纳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7. 企业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或免1年。8.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不足抵时,可在5年内继续抵。9. 安置待业者超过企业从业人员的60%的可免3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减半2年。10. 普教性学校的校办企业自己经营所得,暂免。11. 对高校后勤实体所得,暂免;12.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13. 非营利性老
5、年服务机构暂免。14.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主收要占总收的70%以上的企业)。15.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2免3减半,减半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减半执行。16.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特别)17.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上述两
6、类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18. 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9.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20. 境外减免税处理。(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等
7、,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21.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属于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3.对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
8、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免。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优惠项目列表如下:税收优惠基本内容(一)减免税优惠1.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9.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二) 再投资退税退税政策、退税计算、退税管理(三
9、)补亏后转5年(同内资)(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同内资)一、减免税优惠10项1.外商在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5%税率地区24%税率地区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一免两减半)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
11、50%的。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减免税政策更优惠:对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优惠列表如下:特定行业税率定期减免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5%5免5减半只适用于(1)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2)海南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的外商(3)浦东新区从事基础设施的外商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地区税率15%、24%、30%、 |减半税率7.5%、12%、15%(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地区税率15%、24%、30%、 |继续减半10%、12%、15%(2)定期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70%以上继续减半征收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地区税率15%、24%、30%、 |减半税
12、率7.5%、12%、15%(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地区税率15%、24%、30%、 |继续减半10%、12%、15%(2)定期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从事农林牧外商投资企业15%、24%、30%(1)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2)定期减免期满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同内资)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所得,免征。(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3)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4)对于在农业、科研、
13、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7.股份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问题8.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1)创投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范围。(2)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投资各方分别申报或同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取得的收入,外国企
14、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再投资退税1.部分退税(退4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1)直接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2)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2.全部退税(退10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1)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2)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3)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 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属于
15、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予以退税。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再投资额限额退税,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4.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利润不属于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5.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该外国投资者 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不受上述第6条规定限制,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16、6.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7.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 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 资退税的待遇。三、亏损弥补:与内资企业补亏政策不同的是:(1)外资企业所得税补亏与企业获利年度和减免税期限有联系。(2)减免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适
17、用亏损弥补政策。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读:对于目前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参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5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一百零五条 税法
18、第二十六条(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的投资收益。第一百零六条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 依法律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 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三)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其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
19、织,并向社会公告;(六)创设者和主要投入人不担任该组织领取工资薪酬的管理职务,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当控制在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一定的幅度内,不变相分配组织财产。 (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解读:首先了解:“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免税收入”是指
20、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此条为税收优惠的政策统一,国债收入、投资收益免税与原来规定一致;本次新加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属于免税范围;对于第二款的解释,居民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范围;并将“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的投资收益”作为限制条件。但对于“符合条件”的这一定语在条例中好像解释的并不充分,如税率高低问题,关联方问题均未涉及。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21、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 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的种植; 2中药材的种植;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猪、牛、羊的饲养。 (二)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蔬菜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 3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 4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和远洋捕捞;
22、5、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从事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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