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常见问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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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常见问题汇总.精品文档.虽然其中的一些问题已经按照新的政策进行过调整,但由于政策变动较为频繁,因而难免有所疏漏,因而本解答仅供参考,一切请以正式的文件为准。也欢迎广大朋友斧正。目录存货的会计初始计量与所得税计税基础间的差异有哪些?存货发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有何差异?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处理与计税处理有什么差异?如何进行调整?可否进行筹划?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与所得税计税基础有哪些差异?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计量方面,会计与税法间存在什么差异?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会计与
2、税法上都存在什么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会计与税法上有什么差异?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会计和税法上存在怎样的差别?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有哪些不同?在考察会计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时以谁为标准?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间存在哪些差异?在固定资产资产折旧的范围方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何不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预计残值在会计与税法都存在哪些差异?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方面的差异是什么?会计与税法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方面的差异有哪些?会计与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处置方面都存在哪些差异?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与
3、所得税处理有什么差异?外购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初始计量与所得税计税基础间是否存在差异?取得的无形资产在会计初始成本计量以及所得税计税基础上有什么差异?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有哪些差异?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有什么不同? 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什么差异?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无形资产处置方面有什么差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会计与税法间的差异有哪些?采用账面成本模式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会计与税法间的差异有哪些?整体资产置换业务的会计与所得税差异有哪些?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会计和所得
4、税处理上有什么差异?或有负债业务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有什么差异?借款费用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有什么异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有什么差异?如何分析和比较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视同销售是否构成会计与所得税法间的差异?在收入形式方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什么差异?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时间上会计与所得税是否存在差异?在商品销售、提供劳务以及财产转让收入计量方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存在哪些差异?在权益性投资收益计量方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都有什么差异?存货的会计初始计量与所得税计税基础间的差异有哪些?问:我是一家大型工业企业的财会办税人员。经过
5、公司董事讨论通过,我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改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存货的初始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调整变化较大。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在今年实施了,而我们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了解得很少。考虑到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差异,为避免年终纳税调整时发生差错,我们想从早做好准备,因此,特向专家咨询请教会计上存货的初始计量与所得税上存货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还请专家赐教。多谢。答:你好。有关存货的会计初始计量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间的差异,应当视存货的取得方式而确定:1外购存货上的差异。按照存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外购存货的初始成本主要由采购成本构成。所谓采购成
6、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在所得税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以现金方式外购的存货也以购买价和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因此从总体上讲,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税收上确定相关成本与费用是基于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为前提的,一旦纳税人不能取得合符税法规定的凭证,那么在税收上是不承认其成本的。因此,凭证的合法与否将不可避免地构成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2自制存货上的差异。在会计上,自制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自制存货过程中所使用存货的成本以及由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构成。自制存货过程中所使用存货的成本
7、主要的就是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是指企业在加工存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与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建造相当长时间(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应当计入存货的成本。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以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而言,在自制存货方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间的差异很小,只是在借款利息费用的扣除上存在差异,即在会计上,因自制存在对外发生的借款利息是没有列支额度限制的,而在税法上
8、,只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借款利息费用才可以计入存在的成本,否则,则需要进行调整。另外,考虑在自制存货的过程中,企业所领用的存货可能是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存在的成本在会计与税法间也会形成差异,因为会计是允许计提跌价准备的,而税法是不允许计提跌价准备的,因此,因为存货跌价准备而形成的自制存货的成本也属于两者间的差异。3接受投资存货上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会计上,企业接受投资而新增的存货的成本是以公允价值核算的,如果投资双方所确定的价值不公允,那么就
9、必须进行调整。而在所得税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接受存货投资时也必须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成本。如果存货的价值不公允,那么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都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在接受存在投资方面,会计与税法是不存在差异的。4受赠存货的差异。在会计上,接受捐赠的存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受赠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
10、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用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 l元。在所得税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两者间的差异明显的。但对于纳税人所接受的没有公允价值的捐赠存货价值在税法上如何计量则是一个问题,因为税法只规定了按照公允进行计量,却未明确没有公允价值时存货成本的确定。5通过提供方式取得存货上的差异。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但是在税收
11、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提供劳务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仍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很显然,在会计上是以成本价确定存货成本的,而在税收上则是以公允价确定存货成本的。6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上的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的初始成本应当视情况采用两种模式:其一,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存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存货的公
12、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则以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存货成本的基础。其二,成本计量模式。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所涉及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那么就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成本。而在税收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仍然应当按照所取得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因此其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会计上,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那么首先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除非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更为可靠地计量;在采用账面价值模式时,则只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成本。而税收则是以
13、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7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存货上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税收上的处理与会计上的处理相同,也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8企业合并取得存货上的差异。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区分两种情况确定:其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存货,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成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存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接照公允价值计量。在
14、税收上,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处理。如果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支付的对价中,非股权支付额(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份额)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方可以选择应税和免税两种方式处理。如果超过 20%,必须按应税改组处理。免税改组是指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应税改组是指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
15、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由此可见,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如果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并且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免税改组,其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同。如果属于应税班组,则合并方取得存货的计税基础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而会计成本是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如果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并且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免税改组,其计税基础应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而会计成本是以合并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属于应税改组,其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均以合并
16、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存货发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有何差异?问:本人是一名财会人员。今年在参加我市地方税务局组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时,发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也是三种,即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其规定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样的。那么请问:这是否意味着采用新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在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其发出存货的成本在会计和税收上不再存在差异了?不需要再行调整了?答:你的理解是不全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与此类似,即企业使用
17、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因而在发出存货方面,会计与税法之间好象是不存在什么差异。其实不然。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问题上,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1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上所规定的计价方法虽然都是三种,但是在具体的应用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一,在会计上,虽然也强调企业在选择某一种方法之后不得随意改变,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企业仍然可以自主地决定和调整发出存在的计价方法。而在税收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
18、的规定,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确需变更,则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及其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其二,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规定有多种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但是在所得税法上,却没有类似的限制。2按照存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存货中的周转材料如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视情况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
19、(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但是在税收上却没有类似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也就意味着企业所发出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等的存货仍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在发出时即进行一次性的扣除。因此,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等存货方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间的差异是明显的。3如果考虑到存货跌价准备,那么我们会发现在发出存货的成本问题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间的差异更加的明显。在会计上,企业可以根据存货
20、的具体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在所得税上是不允许企业计提任何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如此,企业所发出在存货如果是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那么在会计与税收之间必然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就需要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由于存货的初始成本在会计与税法间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也必然会反映到发出存在的成本上,进一步讲,存货的初始成本差异也将导致存货发出成本的差异。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处理与计税处理有什么差异?如何进行调整?可否进行筹划?问:前些日子,我单位请某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对我单位近期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中,注册税务师发现我单位在今年6月份对因为霉变并
21、且已经不具有任何可用价值的食品原料计提减值20万元准备金的做法提出疑义,认为我单位好的处理方法应当是直接将食品原料报废,避免在会计与税收上形成差异,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而且注册税务师还说,如果按照他们的思路处理,还可以将食品原料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款,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但是由于我们在所得税业务方面不够精通,因而仍然不能很好地他们的意思,特向专家咨询:在存货的期末计量方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间都存在什么样的差异?对于这些差异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通过什么样的安排可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多谢。答:对于您的提问,我们将逐一进行解答。首先回答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问题。
22、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问题实际上就是会计与税收在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转回以及结转等方面的差异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就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可以根据存货的特点在单项计提法、分类计提法、综合计提法中合理选择。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是在所得税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23、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在所得税上是不允许计提并列支存货减值准备的。既然会计上必须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税收上却不允许计列存货跌价准备,那么对纳税人来说,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进行纳税调整:其一,当企业当期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时,企业应当就增提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即为:期末余额期初余额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其二,当企业当期不仅未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反而转回存货减值准备时,企业应当就转回的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
24、表示即为:期末余额期初余额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那么对纳税人来说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方面可不可以进行筹划呢?我们说是可以的,只是可供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按照企业会计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存货的期末可变现价值低于其成本的情况下才可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是存货的期末可变现价值低于其成本不外乎两种情况:其一是存货的可变现价值虽然低于成本,但是存货仍然具有相当的价值;其二是存货的可变现价值不仅低于其成本,而且存货的价值已经近乎为零。后一种情况主要是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包括:存货已每烂变质;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存货已经不为生产所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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