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教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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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教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福建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康仲生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概述2.1.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涵义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 开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 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2.1.2 开展工作的政策和法律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147号令)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
2、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995年2月18日人大12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法律依据。2.1.2 开展工作的政策和法律依据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明确指出“实 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 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 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 指南”。标志着等级保护从计算机信息系统
3、安全保护的一项制度 提升到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中央27号文明确 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以及“谁 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2.1.2 开展工作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信办联合印发:2004年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66号文件)2007年6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流程及工作要求,明确了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为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供了规范保障。制定了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4、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在内的50多个国标和行标,初步形成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2.1.3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意义存在突出问题: 1、信息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薄弱,信息安全滞后于信息化发展;2、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不明确;3、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点不突出;4、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缺乏依据和标准,监管措施有待到位,监管体系尚待完善。2.1.3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意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
5、是我国多年来信息安全工作经验的总结,充分体现“适度安全、保护重点”的原则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1、有利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相协调;2、有利于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的指导和服务;3、有利于保障重点;4、有利于明确责任;5、有利于产业发展;2.1.4 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1、各个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完成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整改、测评等工作 。2、公安机关和保密、密码工作部门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严格审查信息系统所定级别,严格检查信息系统开展备
6、案、整改、测评等工作。3、对故意将信息系统安全级别定低,逃避公安、保密、密码部门监管,造成信息系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明确各方责任义务2.2.1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国家的责任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国家密码工作部门。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代表国家制定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2.2.2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职
7、责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2.2.3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管理办法及其
8、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2.2.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服从国家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信息系统的集成、等级测评、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相应工作,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三、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与保护2.3.1“自主定级、自主保护”与国家监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安全等级
9、保护的责任主体,根据所属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同时,按照所定等级,依照相应等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信息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自主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管。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信息系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公安、保密、密码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负监管责任。由于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不仅影响
10、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也会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必然要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管。2.3.2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受侵害的客体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社会秩序、公共利益;3、国家安全。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1、造成一般损害;2、造成严重损害;3、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2.3.3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四、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与实施2.4.1 定级范围一是
11、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础信息网络,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等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 二是铁路、银行、海关、税务、民航、电力、证券、保险、外交、科技、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商务、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等行业、部门的生产、调度、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三是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四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电信基础信息网络也是重要信息系统2.4.2 系统定级2.4.2 系统定级定级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建设、整改、测评、备
12、案、监督检查等后续工作的重要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级别定不准,系统建设、整改、备案、等级测评等后续工作都失去了针对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是信息系统的客观属性,不以已采取或将采取什么安全保护措施为依据,也不以风险评估为依据,而是以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为依据,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 2.4.2.1 定级工作的步骤第一步:摸底调查,掌握信息系统底数。(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基本情况) 第二步:确定定级对象 第三步:初步确定信息系统等级2.4.2.2 定级的一般流程信息系统安全包括业务信息安全和系
13、统服务安全。信息安全是指:确保信息系统内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系统服务安全是指:确保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以完成预定的业务目标。 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与之相关的受侵害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可能不同,因此,信息系统定级也应由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两方面确定。从业务信息安全角度反映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称业务信息安全等级。从系统服务安全角度反映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称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的较高者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2.4.2.3 定级基本流程2.4.2.4 定级阶段-关于定级对象确定一、定级对象的三个条件具有唯一确定的安全
14、责任单位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能够唯一地确定其安全责任单位,这个安全责任单位就是负责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实施的单位,也是完成等级保护备案和接受监督检查的直接责任单位。满足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由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形实体。应避免将某个单一的系统组件, 如单台的服务器、终端或网络设备等作为定级对象。2.4.2.4 定级阶段-关于定级对象确定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定级对象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是指其中的一个或多个业务应用的主要业务流程、部分业务功能独立,同时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业务应用有少量的数据交换,定级对象可能会与其他业务应用共享
15、一些设备,尤其是网络传输设备。“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并不意味着整个业务流程,可以是完整的业务流程的一部分。2.4.2.4 定级阶段-关于定级对象确定准确确定定级对象。在定级工作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级对象是最关键的问题。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信息系统包括起支撑、传输作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各类应用系统。具体工作中,应按如下原则确定定级对象:一、起支撑、传输作用的基础信息网络要作为定级对象。但不是将整个网络作为一个定级对象,而是要从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的角度将基础信息网络划分成若干个最小安全域或最小单元去定级。二、专网、内网、外网等网络系统(包括网管系统)要作为定级对象。同基础信息网络一样,也不
16、能将整个网络系统作为一个定级对象,而是要从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的角度将网络系统划分成若干个最小安全域或最小单元去定级。三、各单位网站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如果网站的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级别高,也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网站上运行的信息系统(例如对社会服务的报名考试系统)也要作为独立的定级对象。2.4.2.4 定级阶段-关于定级对象确定四、用于生产、调度、管理、作业、指挥、办公等目的的各类应用系统,要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条件。不能将某一类信息系统作为一个定级对象去定级。五、确认负责定级的单位是否对所定级系统负有业务主管责任。也就是
17、说,业务部门应主导对业务信息系统定级,运维部门(例如信息中心、托管方)可以协助定级并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开展后续安全保护工作。2.4.2.5 定级阶段-关于系统边界系统边界不应出现在服务器内部,服务器共用的系统一般归入同一个信息系统,因此不同信息系统的共用设备一般是网络/边界设备或终端设备两个信息系统边界存在共用设备时,共用设备的安全保护等级按两个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较高者确定。例如,一个2级系统和一个3级系统之间有一个防火墙或两个系统共用一个核心交换机,此时防火墙和交换机可以作为两个系统的边界设备,但应满足3级系统的要求。2.4.2.5 定级阶段-关于系统边界信息系统的管理终端是与相应被管理设
18、备相对应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及安全设备等属于哪个系统,终端就应归在哪个信息系统中。如果无法做到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使用不同的终端设备,则应将终端设备划分为其他的信息系统,并在服务器与内部用户终端之间建立边界保护,对终端通过身份鉴别和访问控制等措施加以控制。处理涉密信息的终端必须划分到相应的信息系统中,且不能与非涉密系统共用终端。2.4.2.6 定级阶段-业务信息和系统服务的确定业务信息业务系统处理的不同类型的数据系统服务 业务系统的服务范围业务系统的服务对象业务系统的服务人数业务系统的服务时间要求2.4.2.7 定级阶段-关于侵害客体和侵害程度三种受侵害的客体:国家安全体现了国家层面、与全局相关
19、的国家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方面利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包括政治、经济、生产、生活、科研、工作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利益。合法权益是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2.4.2.7 定级阶段-侵害客体和侵害程度关于国家安全重要的国家事务处理系统、国防工业生产系统和国防设施的控制系统等;广播、电视、网络等重要新闻媒体的发布或播出系统,其受到非法控制可能引发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尖端科技领域的研发、生产系统等影响国家经济竞争力和科技实力的信息系统,以及电力、通信、能源、交通运
20、输、金融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生产、控制、管理系统等。 2.4.2.7 定级阶段-侵害客体和侵害程度关于社会秩序各级政府机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系 统,如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公检法、海关、社保等领域的信息系统,也包括教育、科研机构的工作系统,以及所有为公众提供医疗卫生、应急服务、供水、供电、邮政等必要服务的生产系统或管理系统。 2.4.2.7 定级阶段-侵害客体和侵害程度关于公共利益借助信息化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和通过信息系统对公共设施进行进行管理控制都应当是要考虑的方面,例如:公共通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休闲娱乐设施、公共管理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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