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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公司监理委托合同.精品文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印制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甲 方 江西共青忠茂实业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翰林世家小区(一期) 工程地点: 共青城纬九路西侧 工程规模: 约10万元平方米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
2、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甲方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监理人执 份。甲 方:(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所: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37号江西恒信集团大楼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邮 编: 邮 编:330096电 话: 电 话:0791-8325450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
3、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
4、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5、。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第七条 在本合
6、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甲方义务第八条甲方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7、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甲方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甲方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
8、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9、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7)征得甲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
10、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承包
11、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甲方的权利第二十条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甲方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
12、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13、 监理人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甲方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甲方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甲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14、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在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承包人和甲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
15、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天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
16、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甲方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
17、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或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甲方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甲方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
18、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份 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2)国家现行或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19、及施工验收规范。(3)当地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规定。(4)甲方与承包人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5)甲方提供的正式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文件及说明。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设计图纸内土建,水、电、弱电、设备安装、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工作协调。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第四条 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勘探资料,设计图纸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包括合同协议附件)。开工前七天内提供。第五条甲方应在叁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 甲方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工地办公用房监理人自备的、
20、甲方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八条 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期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十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持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按每平方5.5元计算监理报酬,本工程共计约10万平方米,5.5元/平方X10万平方米=约55万元,合同签订叁天内支付6万元,工程
21、开工后每月上旬支付1.6万元监理费,设计图纸内工程完工付清,余额在本工程完工后备案后付清。(2)凡甲方未按(1)款规定付款时,每拖延一个月,即需付相当于逾期未付额的2%的逾期违约金。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现行汇率计付。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调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图纸设计以外变更或签证所增加的工程量按造价的 % 增加监理报酬。 (2)工期延长,甲方同意每月补偿监理费2万元整。 (3)驻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贰人,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施工进度驻守现场(包括现场施工)。(4)监理质量目标的要求a、保证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技术与管理要求得到落实。b、监理细则要具有操作性,按监理细则流程运作,保证每一个分部工程都有一个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以使每一个分部工程的质量问题都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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