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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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1.精品文档.问:企业接受捐赠、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已经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那么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
3、010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计收入300万元,即应当于2010年度将剩余的300万元一次性计入本年度的收入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份已经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即: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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